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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动态渊源体系及中国实践传统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内法的法律形式在法律渊源中的核心地位是以实证法所要求的法律体系向正义和社会封闭的必然结果。对于原始社会的法律、国家形成初期的法律以及具有原始性的国际法而言,司法中心主义的法律渊源构成了法律的基本外延,而且随着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人们认识法律现象水平的提高,法律渊源也随之发生变化,其体系性也不断增强。

国际法动态渊源体系及中国实践传统

法律本体论而言,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是认识国际法本体的感性和经验阶段,同时,它也有利于认识国际法概念所界定的具体外延。国际法的渊源和国际法的概念都与“国际法是什么”的问题直接相关,两者都会促进对国际法本质存在和具体外延的理解,所以它们都是国际法本体论的研究范围,只不过两者的侧重点和与法律本体的认识差距有所不同而已,而且国际法的原始性也决定了其概念和渊源的研究比国内法更为重要。法律渊源在国内法中只是一个法理问题,在法律实践中没有太大的理论指导作用,它的实践功能为法律形式所代替。相反,法律渊源在国际法中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社会中,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也就不存在以立法体系及其不同法律形式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而且国际法概念的简单内涵也使国际法的渊源上升为一个实践问题。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说,它是以国家之间交往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国家之间的关系受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拘束,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就构成国际法。[46]奥本海认为,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总体,[47]此类权威性概念只说明了国际法所具有的简单内涵,即主体主要为国家以及具有约束力。概括地说,国际法就是国家间的法律,路人皆知,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就是“国家”(即nation)“之间”(inter)“的”(al)法律,而“原则”、“规则”和“规章”……的“总称”和“规则或规范的总体”的界定,似乎和法律没有本质区别。沿着这种逻辑,国际法可以界定为“……确定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的总称”。这仍然无法有效地界定其实质内涵,因为法律在其内容上就表现为抽象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现行的国际法概念无法有效地确定国际法的外延。在实践上,国际性法院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无法以此来有效地确定其应该适用的法律规范,因此国际法的渊源成为进一步理解国际法概念外延的前提。

法律渊源与法律本体、法律体系等关联性概念的比较分析,为认识国际法的本质和特性奠定了法理基础,然而法律渊源的概念及其实践意义的客观分析,必须以一定的社会背景和法理语境为前提。只有结合国际社会的多元文化无政府状态,国际法渊源的实证分析才能为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实践提供积极的指导作用。在法学界,不同流派对法律渊源的外延存在严重的分歧甚至对立,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包含还是并列的关系,国内法语境和国际法语境将导致该问题的不同答案。在国内法的语境下,大部分学者站在分析实证主义或者立法中心主义的立场上强调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的区分。[48]首先,这种观点遭到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的反对,[49]如果非要通过“罢黜百家”的方式来建构实证法学的话语霸权,这种路径下的理论研究结果也未必正确;更为重要的,跳出国内法的“法理洞穴”,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的两分法无法适用于国际法所产生的社会基础。当然不对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进行任何区分也是脱离理论和实践的,关键是在对两者的关系进行界定时必须意识到其法理语境。在实证法占主导地位的国内法中,其法律体系本身就具有独立性和封闭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形式(实质上为法律的类型)构成立法中心主义的法律渊源,其实这种渊源可以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而自然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渊源则构成了司法中心主义下的广义的法律渊源,在法官造法或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中这些广义的法律渊源的确也是被适用的因而也是实证性的法律。(www.xing528.com)

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是一种开放的和原始的法律,其法理同时向自然法和大国政治开放,国际法缺乏独立性和系统性。国际法的碎片化以及国际司法机构的多元化,都使国内法中具有效力等级之法律形式而无法适用于国际社会。国内法的法律形式在法律渊源中的核心地位是以实证法所要求的法律体系向正义和社会封闭的必然结果。同时,法律形式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语境中存在着不同的含义。在国内社会中,因为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实证法的主导地位,法律形式往往表现为效力等级之下具有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类型,即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国际社会中,因为缺乏统一的立法机构以及统一的体现各国民族法律文化的法律技术,法律的不同形式之间不可能构成统一的效力等级体系,在国际法的实践中,这些法律形式表现为条约、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等。

在理论和实践中是坚持立法中心主义还是司法中心主义的法律渊源,都取决于所探讨的法域的社会基础。对于原始社会的法律、国家形成初期的法律以及具有原始性的国际法而言,司法中心主义的法律渊源构成了法律的基本外延,而且随着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人们认识法律现象水平的提高,法律渊源也随之发生变化,其体系性也不断增强。动态的法律渊源体系是人们认识法律本体的万花筒,人类认识法律本体的历史过程就像一种意识流,法律的渊源是一个历史的动态体系,人类是通过不同认识层次的法律渊源来不断地更为逼真地发现法律的本体。在这种历史的渊源体系中,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直接渊源或间接渊源等两分法,都在隔断不同层次的法律渊源在认识法律本体过程中的连贯性和文化的传承性。法律的本质存在是法的表现形式的历史源头,但这种源头是抽象的物自体[50],它是需要通过人的理性去认识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渊源是一条从法律本体流向法律形式的历史河流。在三大法学流派所主张的法律渊源中,分析实证法学所主张的法律类型是感性的最具表象的“法律本体”。如果强调“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律形式所组成的整体就是“法律”。法律既是历史中的民族文化,也是现实中人的社会性的体现,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合法性、价值性或正统性渊源,所以自然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渊源可以称之为“法”。从“法律”到“法”再到法律的本质存在是人们在法律实践中通过理性不断认识法律本体的必然路径。但是,由于民族文化的多元以及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导致的社会性的差异,国际法渊源的理论研究及其感性实践的路径具有其自身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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