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体”在词源上渊源于希腊语“ousia”,意为一般的存在或具体的存在,其拉丁文为“essentia”,即“本质、本性或本体”。在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篇》中,“ousia”有时指具体事物,有时泛指普遍性的“存在”,而在其《形而上学》中,本体则基本上用于泛指存在。[1]探讨这种“存在”本身,即一切现实只存在的共同基本特征的学说和理论,被称为“本体论”(ontology)。[2]“本体”也是伊曼努尔·康德哲学的核心范畴。康德的“本体”(Noumenon)亦称“物自身”、“自在之物”或“彼岸世界”。康德认为,只有现象才是经验活动的对象,即我们平常认识到的都是现象,本体是现象的整体,整体是无法通过经验认识的,它是一种理想。康德对“本体”作如下界定:“本体”作为感觉的外部来源,是指在感觉和意识之外独立存在的东西,是刺激感官引起感觉的东西,这里意味着每个事物各自都有自己的本体。“本体”也是一种限制性的概念,用以限制我们的认识,使认识只能停留在现象界,本体成为认识不能超越的界限。[3]就康德所界定的“本体”的基本特征而言,[4]其不足在于本体的不可知论和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绝对对立。在批判地继承康德的本体论之后,本体应界定为,独立于意识的、关于事物本质的抽象存在,它是对事物的具体认识的来源,它可以被认识并被用来指导实践。
虽然“本体论”在儒家文化中并不存在,但是“本体”这个概念已经出现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进程之中。从起源上看,“本”主要指草木之根、干,[5]它同时也具有根本、根据、本始等含义。[6]相比较而言,“体”的内涵与现实存在物的形状相关,另外,“体”也有规矩和体例的含义,其载体分别为人和文章,如“行为得体”和“文章体例”。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本”的概念既具有形而上又具有形而下的内涵,而“体”的概念则近于“形而下”。而合成词“本体”概念的最早含义可以概括为:(1)本体指事物原有之体状;(2)早期“本体”的内涵与《易》密切相关,它或指一卦之所象,或指阴爻与阳爻在卦中所处之体位;(3)本体可指本有之体例。可见,中国早期的“本体”侧重于物象本有之体状、体位及体例,这种本体概念严重依赖并局限于物象的特点,所以早期的“本体”概念并没有升华为哲学的范畴。[7]在隋唐时期,佛教的迅速发展为“本体”概念的哲学化提供了社会基础,佛学的“真如”与“本体”相联系,这意味着“本体”作为某种普遍本质,去掉了表物和表象的特征,而具有某种抽象的、根本的、超越直观的意义。在宋明理学中,朱子认为,本体指本然状况或者本然性质,其本体中有所谓“天理自然之本体”,而其理是形而上的,气则是形而下的。
从中西哲学史中本体论的比较分析可知,两者在“本体”的发展史上具有一定的共性,同时,因为文化之差异,其内涵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因为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有关哲学本体的思考只是局限于直观的显象。中国封建社会早期以及古希腊的“本体”,都在不同程度上与具体的存在物或其体状相关。但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生产关系使人与对象世界的关系日益复杂,无数类似的显象组成了现象之整体,现象之后的“本体”或“物自体”逐渐成为人类理性所认知的对象,原始的本体便升华为近代哲学意义上的本体。然而,在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的新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唯物主义,都使本体的概念逐步实证化,经济理性或物质性在这种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们通常只注意到显露出来的或以伪装方式显现的存在者(Seiende),真正的存在者的意义与根据的存在(Sein)却被遗忘了。哲学上的本体论为所有社会科学领域的本体论的发展提供了基本路径。也就是说,各个学科领域的本体最初都具有其直观性和具体性,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人类理性认知成果的不断积累,本体便变得更为抽象,否则它无法囊括日益复杂的现象边界,也无法为未来的感性活动提供依据和能动性支持,因为本体概念的功能是对感性的限制,但与其说是对感性的限制,不如说是对知性的限制。当康德说知性范畴只能作经验性的使用的时候,感觉经验便是知性的限制,而这个界限的“边界”就是“本体”。(www.xing528.com)
因为人无法通过理智或理性来直观地感觉本体,但是人可以去思考本体,而任何人的思维活动都同时具有其普遍性和特殊性,这便使宗教影响下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与哲学意义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发生了联系。就大多数文明形态而言,原始的哲学理念往往产生于神学或孕育于人类早期的神话故事。在其发展过程中,两者也发生了错综复杂的关系。在欧洲的中世纪,包括哲学在内的社会科学都成了神学的婢女,但无论两者的关系如何,宗教信仰对哲学和社会科学特别是其本体论都必然产生深刻的影响。天与人、心与物的关系存在于每一个历史时期和每一个民族文化之中,西方民族根据自己的生命体验和领悟,描绘了一幅天人相分、人与自然相争的宇宙图景;中国的儒家文化则以天人合一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其主要特征。因此,西方哲学的发展始终是以“显”的方法论与“隐”的本体论为其历史主线。自古希腊以来的欧洲同质性宗教观念使其哲学体现了相同的主体性和价值观,其本体就为理性的思考提供了相同的边界。所以我们看到的西方哲学史,一个体系对另一个体系的突破,基本上是方法论上的突破,在法学领域就表现为制度的改进和程序正义的完善。在天人合一的儒家文化中,如果天子代表了“天”,这必然导致“宗教”的政治化或宗教化政治。这种政治往往比政教合一的统治制度更为专制,因为政教合一毕竟承认了“天上之城”的独立性,从而为现实的政治制度提供了可供批判的价值基础,而且,思想和信仰之自由为政治的改良性民主化提供了无限的可能。在“家天下”和“家国一体”为核心理念的宗法制度下,天意,实际上即皇帝的意志,就成了法的本体。当天人合一的政治专制发展到人的基本理性不能承受的地步,只有激进的社会革命才能重新推翻专制统治,中国封建王朝的无数次农民起义便重复着这一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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