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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价值观与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儒家文化的价值观是“家国一体”统治得以维系的意识形态核心,它构成了宗法社会中政治传统和精神支柱的基础,然而,因为封建制度的根深蒂固,辛亥革命并没有实现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儒家文化价值观是中国文化价值观的核心。在这种背景下,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文化大革命”也继续毫无保留地摧毁了中国儒家文化中的糟粕和精华,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三次文化革命。

儒家价值观与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儒家文化价值观是“家国一体”统治得以维系的意识形态核心,它构成了宗法社会政治传统和精神支柱的基础,然而,因为封建制度的根深蒂固,辛亥革命并没有实现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在五四运动以后,知识界受到丧权辱国的刺激,认为中国的衰败主要是两千年来的封建文化作祟。儒家文化中的专制主义、家族主义、封闭自大、泛道德主义等是最大的祸根。要扫除封建文化的影响,必须批判封建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儒家文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民主”和“科学”两大武器摧毁了儒家文化的价值根基,同时,儒家价值观因缺乏组织基础而失去其强大的生命力。在民族价值的真空中,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化、市场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以及在中国对经济全球化上的回应,都使国家和社会融合于权力政治,并使青年一代的价值观逐渐商业化,而封建社会所谓“宗教”的政治本性和现代中国人的“无神论”,都促成了这种价值观的政治化与商业化。如果非要对中国古代法律的价值进行分析,那也只能从其所谓的法律文化入手,而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清晰地展示了两者在法律价值上的差异。

(一)儒家价值观的现代化革命

文化价值观主要是指人们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对事物价值所进行的衡量、判断和取舍,是人对某种价值取向的坚定信仰和恒定追求。儒家文化价值观是中国文化价值观的核心。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儒家文化是历代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价值标准。儒家文化价值观提倡的是一种以“仁”和“礼”为基础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强调学习治其身和道德治天下的重要性。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孔子所说的:“导之以政,齐之以礼,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儒家文化的“仁”、“礼”注重社会价值和天子信仰,忽视了自然的价值和近代科学的重要作用。儒家文化中的“上帝”是“天”,这个“天”显化为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天子,君权至上的文化理念使得人们视天子为神灵。“仁”和“礼”注重的是道德操守,使政治道德化和道德政治化,从而通过“内圣外王”来建立封建等级制度,并强调服从现实的社会秩序。

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民主”的口号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而在落后的小农经济和愚昧的封建文化状态下人们没有经过民主思想的启蒙,封建政治的传统中既没有民主的种子,也没有其观念基础,就如推倒了一栋破房子,而手头上却缺乏现有的砖瓦来构建一栋全新的房子。“科学”的口号摧毁了封建迷信,然而并不是所有未经科学论证的东西都应该批判,因为科学本身并没有真正解决人类的最初来源和最终去向的问题,没有永恒的真理,科学也就不能成为所有“革命”的绝对依据。“科学”的武器摧毁了封建迷信思想,但“天子”和人治的信仰被传承下来,英明的国家领袖犹如圣明的皇帝依然被神化。在这种背景下,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文化大革命”也继续毫无保留地摧毁了中国儒家文化中的糟粕和精华,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三次文化革命。[69]当民主和科学的武器摧毁了中华民族的价值共同体时,马克思主义开始传入中国并得以实践。

在政治制度上,虽然新中国宪法所确立的民主政治不亚于西方的宪政制度,但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倾向在政治和法律领域维系权力政治的传统,这使国家权力无孔不入,民主的法律失去微观的权利观念的感性支持,“书本中的法”就不同于“行动中的法”。儒家文化中那些负面的政治传统在民间社会得以生存,而那些作为精华的价值观被彻底抛弃了,例如道德和伦理的价值对政治的决定性作用不复存在。当人类的灵魂找不到永恒的归宿时,宗教信仰无疑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精神家园,因此并不是所有唯心主义的事物都应当视为不科学而被批判和抛弃,上帝在某种程度上是人们共同正义观念的化身。如果一个民族没有宗教信仰,其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就会成为浮萍。更为重要的是,在微观的社会层面,宗教及其正义观念缺乏社会基础,而后,那些体现自然正义的法律价值不断被政治化和商业化。

(二)儒家价值观的政治化与商业化

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价值共同体和政治共同体就合二为一,或者说前者为后者服务。当中国的封建统治被推翻后,儒家价值观就失去了政治基础,除了部分政治传统被“社会”主义所吸收外,其他的价值观念因为缺乏组织和制度支持而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在正常的国家中,社会的基本组织结构往往划分为三个领域: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社群领域、法律和政治领域(也可称为公民政治领域)以及经济领域。第一个领域与民族文化及其价值观联系最为紧密,在法治状态下,社会应独立于政治系统,并对后者发挥监督作用。该领域的主要行为体表现为宗教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其活动宗旨是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公益。在辛亥革命失败之后,社会主义的政治革命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市场经济改革使这三个领域所对应的组织及其价值观念发生了重要变革。

在中国的社会基层,社群性组织是政府机构的延伸。各种民间自治机构、社群性联盟或非政府组织在事实上或法律上都与政府的基层组织(例如政府的街道办)发生联系,后者往往决定了前者的合法性和行动范围。例如,无论是传统的居民自治委员会还是新兴的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如果没有政府街道办的支持是无法成立的。法律上由业主委员会聘用的物业服务公司因为与公安机关事实上的默契与合作而具有管理职能,物业公司提供了政府的公共产品,即社会安全秩序的维护。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法定程序、物业服务公司的“公共”职能及其两者之间的尴尬关系都说明,家国一体的政治传统虽然在家庭关系层面被摧毁,但是国家的权力在社会基层仍然无孔不入。那些社会正义得以孕育的宗教团体和社群联盟以及民主观念得以萌芽的社会自治组织都被融入政治体系,并事实上按照国家的意志进行运作。当社会民众之间的社群联盟被政治化而宗法制度被瓦解后,道德伦理和自然正义也就缺乏生存土壤。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缺乏宗教信仰和道德伦理的支持,在唯物主义、市场经济以及西方消费主义的影响下,政治平等的价值观念就异常脆弱。

除了哲学上的唯物主义、政治上的社会主义以及信仰上的无神论,对儒家价值观冲击最大的因素便是经济全球化。中国近代史并没有使中西文化在制度和精神层面发生正面交锋,殖民地的历史遭遇和清末洋务运动都使国人意识到,经济实力将会决定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综合实力及其政治命运。因此,改革开放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成为中国的必然选择,在冷战结束后,中国通过加入WTO等国际组织融入了经济全球化。尽管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在政治上存在本质区别,但是经济全球化却使中国和两方国家融入了统一的国际市场。资本主义经济所“生产”的消费主义深深地影响了新一代中国人的价值观,更多更时尚的物质消费是全球资本产生无限利润的前提,仅有的纯粹价值观及其组织行为都被商业化。经济精英的道德丧失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成为民众感到愤恨和政府感到棘手的社会问题。个人在感情、社交等价值观支配的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商业化。所谓的宗教寺庙通过拜神求佛来欺骗游客的钱财已经是司空见惯了。尽管儒家文化的道德伦理被摧毁,但西方的社会制度难以洋为中用,因为西方民主和法治的前提是人性本恶,尽管西方文明中也存在道德和伦理,但是它存在于宗教的信仰和实践之中。(www.xing528.com)

(三)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儒家的价值观虽然有助于但不足以使人们理解中国工具性的法律传统及其价值体系,如果从更为理性的法律文化角度去认识所谓的法律价值也不失为一条有益的路径。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文化综合体。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分析有助于中国传统法律价值的现代性转向,也有利于中国更为主动地参与国际法实践以及有效地解决其国际争端。人性论是确立法律终极价值的文化基础,而宗教为人性论提供了宏大叙事。因为家国一体和宗法制度的影响,儒家文化在中国封建社会实际上发挥着宗教的功能。[70]基督教和儒家文化在人性论上的差异,导致了两者在法律文化上的分野。儒家文化认为人性本善,因此,儒家的道德和伦理原则支配了法的具体内容。所谓的“引礼入法”就是将道德准则与规范融入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法律运行过程之中。换言之,法律没有自身的价值,这样“内圣外王”的人治传统就产生了,法律只是人治的工具。相比较而言,西方的法律制度的人性基础是人性本恶。基督教的原罪学说为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与制衡提供了最初的观念基础和最终的理论根据。在上帝与人类的关系中,基督教使人找到了自己的灵魂归宿,也使人意识到自己的尊严、价值以及自由、平等,这种意识构成一个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心理基础。因此,基督教的原罪学说和人的有限性理论是西方宪政和法治的基石。伯尔曼曾断言:西方法律至上的理念来自于超现实的宗教信仰,即基督教信仰的帮助。[71]

如果坚持实证法或“恶法亦法”的立场,作为中国封建王朝人治工具的法律,无疑也可视为一种法律,只不过这种法律无法从自然法或社会正义那里获得合法性。以此为理论前提,中西法律文化之比较,便反映出两者在法律价值上的对立和差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为“和谐”,西方法律文化的终极价值为“正义”。“和谐”是秩序价值的深化,儒家的和谐是道德化的社会秩序和等级化的政治制度,虽然它对于形式意义的秩序更具有实质内涵,但这种内涵是由人治或王权以及为之服务的道德观念来决定的。张中秋教授在其《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一书中,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概括为无讼与正义两种特点[72]。这里的“无讼”实质上就是一种和谐状态。孔子曾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73]在这种价值取向的熏陶下,使得“贱讼”与“厌讼”成为贯穿整个中国法律文化进程的普遍心态。“和谐”与“无讼”的价值以及“家国一体”和“权力本位”的政治传统,深刻地影响了现代法律的实践。首先,“民告官”无疑是违背社会之和谐,因为与“父母官”对簿公堂显然违背儒家的道德伦理。同时,国家权力(主要为行政权力)至上使政府官员无法接受民众权利所引发的诉讼,他们心理上无法接受与民众平等地对簿公堂,而且是作为被告。所以,现实中的很多行政法都被“无讼”等观念所“和谐”。当然这种无讼的法律价值也间接反映了人性本善的前提。其次,无讼之和谐的必然结果是忽视程序法,它使其法律体系缺乏程序正义和程序救济之规则。因此,中国法律文化中“法自然”的实质是效法自然和谐以实现“无讼”的秩序。而“德”和“礼”是“法自然”的直接成果,反映的是封建等级秩序,按照它行事也可以达致“无讼”的理想秩序。西方法律文化起源于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或“正义”的思想,随后发展为“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以人性本恶为出发点,西方人眼中的政府对于个人来说是强大而邪恶的,就像霍布斯所描述的“利维坦”一样。[74]所以天赋人权的实现在于斗争,这种斗争既包括洛克所说的推翻专制政府的革命斗争,也包括通过民主和法治状态下的司法救济来实现其基本权利和自由。

有关“无讼”和“正义”的终极价值分歧,也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基本特性以及其他的法律价值的差异。中国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而西方的法律文化是一种私法文化。这在某种程度上从两者的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中国的封建制度是以王权或皇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度为基础的,而西方的封建制度富有私法自治的契约精神。[75]“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是两者对立的真实写照。所以在契约精神的路径下,英国13世纪初的法律“大宪章”成了人类宪政的历史摇篮。公法文化容易导致专制主义和强制的社会秩序,它往往重视刑治主义,民法刑法化,例如拒绝偿还债务会直接面临牢狱之灾。西方文化是一种私法文化,这是社会契约论的必然结论,而且,私法意思自治有利于自然正义的形成,从而避免公权力操纵自由的社群领域而使社会依附于国家。公法文化在法律的实践中会导致社会本位和权力本位,而私法文化则会有利于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法律意识的形成。

(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国际法实践的现实主义

儒家的价值观和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为理解中国国际法价值的实践提供了感性基础,同时,近代中国丧权辱国的经历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其国际法实践的价值取向。从建国到现在,中国对国际法的态度及其作用的认识发生过变化,这种变化取决于国内社会的法治进程,也与国际关系及其社会基础的发展密切相关。经过近三十年的摸索,中国确定了改革开放的国策,其目的在于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方针使经济效率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在确立了市场经济的主导地位后,中国一直致力于融入国际经济秩序,从“复关”到“入世”的艰难外交历程都显示了中国对国际法效率价值的认同。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命运、二战的灾难史以及冷战中的经验总结,都使中国意识到市场效率对于民族复兴的伟大意义。在加入WTO之后,中国更为广泛地加入了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改革开放和融入世界市场都使国人的价值观迅速商业化,个人、企业和政府都疯狂地追求“美国梦”式的经济发达史,GDP的增长率和业绩工程成为各级官员政治升迁的主要指标。社会主义在政治决策上的效率优势也使许多研究国家效率的国外学者意识到,西方的民主也会浪费许多社会资源。而引发这种忧虑的事例很多,比如中国的高铁系统和一夜高楼平地起的建筑业就令欧美都感到诧异和困惑不解。[76]中国人勤劳和节俭的优良传统也更加使整个社会像一台高速运转的生产机器,于是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中国就成了“世界工厂”、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以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77]在其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后,中国在国际上的政治地位也随之提高,这样,内在的效率价值观就通过外交政策影响了其国际法的价值实践。

在美国梦中崛起的经济帝国曾经对没落的欧洲情不自禁地显示出其蔑视的态度,也有人对美国的傲慢表示出不满,并视之为暴发户而已。作为世界上两大经济体,中国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将美国的外交政策视为楷模,两者都坚持现实主义的外交政策,但是在国际法的价值追求上却相差甚远。因为国内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和清教徒发现新大陆的神圣历史,美国在国际法的外交实践中坚持了例外论,中国则因为近代丧权辱国的历史和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而在国际法实践中极其强调国家主权原则。新中国对于国际关系的实践表明其在国际法的实践中追求的首要价值是国家主权。尽管国家主权是否能作为一种法律价值值得商榷,但是对于国际法来说,部分具有特定法律传统的国家可能会在实践中视之为首要的价值。个人是国内法的基本主体,人权有时也被认定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同理,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主权也可被视为一种法律价值。平等是国家主权的基本特性,但是在所有领域、所有情况下一律坚持平等不太符合中国的现实主义外交政策。主权所包含的广泛内涵也有利于中国保护其主权的核心利益,例如国家领土的完整和统一,这在理论上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涵。同时为了避免重蹈历史上的覆辙,国家主权的价值取向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及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解决国际争端。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无讼”价值在其国际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无讼”的价值理念体现为和谐司法。中国各级法院非常重视调解程序,从而避免法庭上针锋相对、你死我活的诉讼程序。调解程序广泛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之中,甚至还有刑事和解之实践。[78]当然,西方国家也存在司法调解与刑事和解的实践,但是其审判机构在这种实践中是被动的,而中国法院的调解几乎是正式诉讼的一种先决性程序,许多法院将法官的调解率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无讼”之和谐以及司法调解中的当事方之协商,在国际法的实践中则表现为外交方法之于法律方法的优先性。首先,在条约缔结阶段,中国几乎对所有的导致争端司法解决的条款都进行了保留;其次,在国际争端的解决过程中,中国始终强调外交协商和谈判的主导地位。在权力本位的法律文化中,国家及其官员,包括外交官,在心理上都无法接受在国际诉讼中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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