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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中国实践:宗教文明和法律体系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中,基督教文明在欧洲所主导的国际法体系中产生了深刻影响。欧洲基督教文明促进了欧洲法律体系[52]价值的整合与实现。现存的文化形态主要有宗教文化、民族文化、政治文化与法律文化。在国内法、国际法以及两者之间的欧盟法中,宗教对法律价值的建构路径和作用有所不同,从而导致了国内法和国际法在法律价值上的巨大差异。

国际法与中国实践:宗教文明和法律体系

中国有句俗语“言必称希腊”,这句话所体现的寓意以欧洲社会为背景似乎更为贴切。欧洲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源可追溯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政治思想;欧洲历史上的商品经济也由希腊城邦与罗马帝国向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依次扩张;欧洲的法治思想和法律传统特别是民法实践,也以古代希腊罗马为历史源头;更为重要的是,欧洲人引以为豪的基督教也发端于罗马帝国。在上述所有领域宗教的同质性在欧洲社会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虽然在国内政治与民主生活中人们没有广泛意识到这种作用,但在纵向的历史视角和横向的国际关系中,宗教发挥着不可磨灭的整合作用,正因为如此,欧洲文明在某种意义上被称为基督教文明。[50]法律与宗教的密切关系和良性互动决定了宗教文化将深刻影响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中,基督教文明在欧洲所主导的国际法体系中产生了深刻影响。在近代国际法中,宗教不但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地位,而且影响了并将继续影响国际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

从建立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等“宪法性条约”再到最近的“宪法条约”,欧盟法的性质在不断地演进。欧洲一体化早期各国签署的文件更类似于国际条约,而随着一体化地加强和欧盟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条约上升到宪法性条约,而最近则迈向宪法条约。就联邦主义者看来,欧盟法迟早会摆脱“条约”的约束而演进为“联邦”宪法,就像美国1787年宪法的诞生历程一样。[51]换句话说,以基督教文明为深层次社会背景的欧洲法,逐步由区域性国际法向联邦主义的国内法过渡。欧洲基督教文明促进了欧洲法律体系[52]价值的整合与实现。在欧洲法律体系发展初期,宗教的同质性使其价值更多地体现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实践之中。[53]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欧盟法通过经济效率这种工具性价值促进了欧洲法律体系的形式正义。在欧洲一体化不断向其他两大支柱深化时,具有文化性和意识观念的实质正义开始奠基于欧盟法体系之中。宪法性条约的人权条款[54]、《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55]以及欧洲法院的人权司法实践[56],使欧盟法更加关注具有观念性的价值形态,从而使整个欧盟法体系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而这种发展路径是与欧洲基督教文明的深刻影响分不开的。[57]

不同的法律秩序具有不同的法律价值体系,或者是对价值体系的重心定位各有侧重。法律价值的差异根源于法律体系的内在构成及其冲突。广义上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微观的法律体系、中观的法律体系以及宏观的法律体系,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同心圆。微观的法律体系是指由所有现行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总体,这种法律体系在实践上涵盖了现行的所有成文法规范,在理论上与立法中心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相呼应。中观的法律体系则使该系统沿着法律的运行机制扩展到法律的实施层面,同时它也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动态的运作机制。这种法律体系既包括立法机构所制定的规范,也包括判例法之规范,在理论上体现了司法中心主义,并与“行动中的法”和社会法学派相呼应。而宏观的法律体系则还包含了整个法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这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宏观的法律体系的外围对应的法律的价值层面。当然这种体系划分并非绝对的。人类社会早期处于萌芽状态的法律体系中,习惯法或原始法涉及中观和宏观的法律体系,而现代社会的法律原则的实践,则有可能贯穿包括微观与中观体系在内的整个宏观法律体系。从微观的法律体系到中观的法律体系再到宏观的法律体系,后者依次为前者提供理论上的合法性、实践动力与社会背景。法律表面上的实证分析大多侧重于微观和中观的法律体系,而深层次的价值研究应依赖于宏观的法律体系分析,有关纵向的穿越历史的发展规律以及横向的跨越主权国家的国际法的探讨,应求助于宏观法律体系的理论分析。(www.xing528.com)

宏观法律体系外围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为微观和中观的法律体系奠定了理论层面上的价值基础,在社会层面上提供了精神支持。有关法律的基本价值,各种法律秩序的不同学者都存在不同的认识,但是,各国文化和各个学者都一致认同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它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价值,它派生出平等、效率等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价值。正义价值的认同并没有解决各种法律价值的冲突与争论,因为正义本身就是一副万花筒,“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样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显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相同的面貌”。[58]正义将有关法律价值的分歧延伸到历史进程和现有的文化差异之中。现存的文化形态主要有宗教文化、民族文化、政治文化与法律文化。在这些文化形态中,宗教根源于对生命的超脱,在社会实践中甚至创造超越生命的人生价值。在微观层面上,宗教对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产生了最深刻的影响和决定作用。在宏观层面上,它超越了民族文化,在民族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秩序中,它又超越了主权国家的政治文化。在2004年,当欧盟东扩到10个东欧国家时,其“多样性的统一”的理念便体现了宗教和民族与政治文化之间的超越关系和互动作用。当现代民主成为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国的必然发展方向后,当作为法治经济的市场经济在全球占据主导地位之后,民族文化和政治文化便充当了宗教文化和法律文化之间的中介,宗教文化向法律文化不断地输入塑造法律价值的环境资源与民主支持。所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文化对法律价值的决定作用主要体现在宗教之上,尽管它在现实和历史中演进的逻辑有所不同。就早期的原始法或国家出现之后的习惯法而言,无论是在法律规则的认同还是在法律规则的遵守中正义意识都处于支配地位。在法律发展过程中,尽管成文法逐渐取代习惯法,法律的现代性随之使法律的原始性边缘化,但是在法律的整个历史演进中,决定法律价值的文化因素将发挥着持久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在国内法、国际法以及两者之间的欧盟法中,宗教对法律价值的建构路径和作用有所不同,从而导致了国内法和国际法在法律价值上的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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