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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人权保护实践及其传统范畴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国有关国际人权保护的实践广义的国际人权法体系,包括国际人道法体系和狭义的国际人权法,前者最早渊源于1856年的《巴黎海战宣言》,[131]后者主要以二战之后联合国推动的国际人权公约为体系。尽管国际社会就人权的国际保护签订了一系列公约,但是发展中国家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保护,而发达国家则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保护。

中国国际人权保护实践及其传统范畴

人权的发展起源于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英国、法国和美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以天赋人权和基本人权为政治口号来发动人民推翻专制的封建制度,随后通过宪政使这些权利得以法律化。因此,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保护人权是国内法管辖的事项。但是,随着人类共同良知和法律意识的形成,特别是国家的战争杀戮行为震撼了这种良知,国际人道法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并且视之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在生产关系领域的复合性相互依赖[126]以及国际公民社会组成要素的萌芽[127],都使国际人权的保护范围从生命权进一步扩展到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联合国主要人权公约的生效,使国际人权保护的范围涉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既包括一般性法律主体的人权保护,也包括妇女和儿童等特定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个人是否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或者说人权能否限制主权?这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在国际人权保护实践领域的重要分歧。尽管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有所改变:国家主权并不是绝对的,它应承担其所签订的国际人权条约之下的人权保护义务,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一味地坚持主权绝对性的政策,但是人权和主权的冲突,更多的是发生在条约所列明的具体的义务之外,而且条约的保留和解释以及国际习惯法的确认,都使国际人权保护依赖于一个法理的前提: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在人权保护领域,中国的外交政策既受儒家文化和历史遭遇的影响,在现实中也和国际政治格局密切相关,后者使中国代表着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护政策,但是这两种影响因素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例如共同的殖民历史使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人权保护的立场上在某些方面趋于一致。

(一)儒家文化与国民性

中国的人权保护政策的影响因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儒家的政治传统以及近代中国的殖民历史。儒家文化之下的家国一体和“三纲五常”,不但影响了人权的主体性和实质内容,而且也影响了人权的保护路径和前提条件。儒家文化维护的是政治上的封建等级制度,以及土地制度中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和家国一体观念下的血缘关系,这些都无法使个人的主体性得以解放而成为法律上的平等主体。从国内法的宪政意义来看,人权是目的,国家主权是手段;就国际法的人权保护实践来看,人权意味着国家的保护义务,而儒家文化巩固了以皇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度,其权利与权力的决定关系与宪政逻辑相反。换句话说,通过“三纲五常”来强调皇权的至高无上性,是违背天赋人权的精神,所以在中国两千多年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下,不可能存在人权的学术理论和社会实践,在“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儒家文化熏陶下,不会产生人权意义下的思想启蒙运动和社会实践。

就其词源分析,汉语系统中的“文化”的本义就是“以文教化”,[128]就是用文字、文学、行为规范、礼仪等对人民进行驯化。当“文化”失效时就动用“武力”镇压。在昙花一现的春秋战国时期,曾经出现过有关治国之道的百家争鸣盛况。但是后来之所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那是因为百家中唯有儒家是站在皇权和统治者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儒术就是统治术,其他派别则大多从社会成员或个人主义的立场出发。儒家文化培育了中华民族的国民性:麻木不仁、顺从僵化、自私贪婪,更甚者充满循规蹈矩的奴性。这种国民性无法使人的个性得以解放而为人权的发展进行思想启蒙。儒家宣扬“天命决定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这教导人们,人的贫富是由上天决定的,或者说权利和利益不是通过反抗来争取的。儒家推崇的“忠孝节义”,强调了对统治者的绝对服从或者盲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气节,无法体现生命权的重要性,而“大义灭亲”则要求为了维护皇权之神圣甚至可以杀害亲人。儒家宣扬“十恶不赦”,而“十恶之首,谋逆为最”。

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中央集权和专制制度日益完善和强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国民性衰败的历史过程:春秋时代之“贵族精神”和侠义精神,汉代之淳朴,魏晋之风流,大唐之雄健,宋代平民之崛起,明代之流氓文化,清代之“世人皆为奴隶”。[129]在国民性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儒家文化对皇权和国家权力的维护是主动的,从而培养出被动的国民性。中国人之所以发展出不同于西方人的性格,两千多年前的儒家文化,就已经决定了专制与民主的分野。张宏杰曾用“弑父文化”与“杀子文化”的比较分析形象地说明:西方是弑父文化,儿子敢于反抗父亲,兄弟联盟以民主反抗父权;中国则是杀子文化,父亲不惜杀子以维护父权的专制,并且由家到国,最终构建了三纲五常的专制文化。[130]儒家文化通过国民性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人权保护的实践,特别是在“行动中的法”或“活法”的路径下决定了中国人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效。在对外的国际人权保护实践中,中国近代史的宏观记忆和外交家的微观感性,一起深刻影响了其外交政策。

(二)中国有关国际人权保护的实践(www.xing528.com)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体系,包括国际人道法体系和狭义的国际人权法,前者最早渊源于1856年的《巴黎海战宣言》,[131]后者主要以二战之后联合国推动的国际人权公约为体系。[132]包括国际人道法在内的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以欧洲为中心的,而且其规则多体现为习惯法规则,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人权法的实践,主要始于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的实践。二战后各国都意识到人权的国际保护的重要性,为此,联合国致力于签署《国际人权宪章》,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于应优先保护的人权类型存在严重分歧,[133]最后分别了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普遍性人权公约和1948年的《普遍人权宣言》在政治上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尽管国际社会就人权的国际保护签订了一系列公约,但是发展中国家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保护,而发达国家则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保护。国际人权公约实施和监督机制的不足以及各国对人权公约所作的保留,也使践踏基本人权的国家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治。就法律主体的基本内涵而言,国际法虽然在实体上为个人确立了权利,并为国家设定了保护义务,但是“无救济则无权利”,总体上,个人在国际法上还缺乏主动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者被动应诉的义务,这在事实上限制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法律主体地位。

在联合国九大核心国际人权公约中,[134]中国已经签署和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六大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这些公约都已经对中国生效。同时还签署和批准了《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等专门国际人权公约。[135]此外,中国还批准了国际人道法领域的日内瓦四公约及两个附加议定书。[136]中国批准上述国际人权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儒家文化的政治传统的影响。儒家文化中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使那些保护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国际公约更容易为中国政府所接受,同时国际人道法中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战争法体系也为中国所批准。自炎黄时期起,几千年来中国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虽然多数王朝都是由汉族所统治的,但是也有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长期统治历史。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有效地保护了各个民族之间法律上的平等,[137]所以,对于消除种族歧视和惩治种族灭绝的公约也为中国所批准。

两千多年儒家文化传统的消极影响,无法在某个短暂的历史时期消失,其政治传统和潜规则会通过民族文化来阴魂附体而在现实中发挥作用。儒家文化“先有国后有家”的理念以及国家权力至上的观念,[138]都使那些限制或影响国家公权力的人权条约难以为中国所批准。中国虽然在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中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护的现状与该公约的相关规定不一致,[139]时隔十几年之久,中国仍然没有批准该公约。在经批准并对中国生效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只要是涉及司法意义上的程序条款或者是争端解决机制条款,中国事实上都作出了保留,[140]从而避免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成为被告。这种保留政策既与外国租界“领事裁判权”的屈辱历史相关联,也与儒家文化的皇权思想和权力观念有关。“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近代中国半殖民地的历史遭遇,使中国政府倾向于对外坚持国家主权的绝对性。

除了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结以外,儒家文化也影响了中国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实施或遵守的对外政策。在整体上,中国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中都坚持了以主权为基础的外交政策。首先,中国政府认为,人权保护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内管辖的事项,这意味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优先性,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和主权的至高无上性。其次,中国肯定和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同时强调人权的国际保护要根据其具体国情来进行,并因此强调人权保护的“逐步性”,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面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人权保护上的严重分歧,中国坚持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进行对话与合作,这实质上也是在强调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只有在主权国家对话与合作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权。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存在于政治真空之中,它以国际关系为社会基础,并受到国际政治的影响。霸权政治的实践,有时是通过人权外交来实现的,有些超级大国往往借口人权问题来干涉他国内政,相反对其政治盟友违反国际人权的行为置之不理,采取不同的标准,为此,中国反对某些发达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所采取的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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