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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中国传统实践的基本比较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周朝统治者对夏、商二代的统治方式作过一番认真的比较与总结后,选择了“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分封政体。在分封的过程中,皇亲国戚成为各地的诸侯,而作为王的臣子,各自的诸侯又继续进一步地将其亲戚子弟“分封”到低一级的行政区域。分封同姓,为“亲亲建国”;分封异姓,为“贤贤表德”。

国际法与中国传统实践的基本比较

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是专制还是人治,其主要的衡量标准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为天赋权利和公共权力的关系。所以儒家文化中有关个人与国家的思想,有利于认识儒家文化在民主和法治上的意涵。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儒家文化的基本宗旨,也是儒家文化为人们所提出的最崇高的人生目标。在这种人生目标中,可以看出个人、家庭、国家在社会实践中的内在统一性,但是,在儒家文化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家国一体构建了绝对专制的自上而下的权力统治体系。法治思想在中西经历着不同的历史命运,主要取决于两者在封建制度特质上的差异。中国的封建制度使政治专制延续了两千多年,这主要是三纲五常和家国同构所导致的,而欧洲的封建制度内部已经孕育了契约之精神和主体之平等,从而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提供内在的主体要素和竞争机制。[9]辛亥革命之前的封建历史中,儒家文化及其政治实践表明了国和家的必然联系,这就是为何State在中国翻译为“国家”,而在其他国家与“家”没有必然的联系。国家的概念本身就表明,没有“国”就没有“家”,“国”的位置在前,“家”的位置在后。中国的封建社会及其小农经济始于周朝分封制,分封制在历史渊源上说明了“国”和“家”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在汉朝以后成功地解决了泱泱大国的中央集权和分散的小农经济之间的矛盾。周朝的分封制在某种程度上开始了中国“大一统”的实践。周朝统治者对夏、商二代的统治方式作过一番认真的比较与总结后,选择了“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分封政体。原来夏、商那种天子与诸侯的松散联盟,演变为既有宗法血缘联系又有盟誓法律约束的君臣关系。周王将土地分封给同姓子弟和可靠的异姓诸侯,让他们去为国家为国王拓荒、保土和安民,去推广周天子的一统政治。在这种“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下,分封实质上是一家人内部的国家建构,周天子是全国土地和臣民的最高所有者,是天下的“共主”,也是所有封国的“家长”。分封制的本质特征就是分国不分家,周王的统治不但是王对臣子的统治,更是家长的统治。这样就形成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状况。在这种分封制下,国和家是互动的,它们是儒家文化中三纲五常的历史渊源。在分封的过程中,皇亲国戚成为各地的诸侯,而作为王的臣子,各自的诸侯又继续进一步地将其亲戚子弟“分封”到低一级的行政区域。

法制有效地使君王的专制统治延伸到各个诸侯国及其家庭内部,对同姓子弟的分封以及宗统对君统的绝对臣服使“国”和“家”合二为一,并孕育出“没有国就没有家”的理念。宗法制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原则。分封同姓,为“亲亲建国”;分封异姓,为“贤贤表德”。被封诸侯在封国内拥有世袭统治权,依据宗法制,天子乃大宗,被封者乃小宗,被封者必须服从天子的命令,定期朝贡,提供军赋力役。宗法制的核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嫡长子继承制,按照亲疏长幼的差别来分配财产和决定社会政治地位,完全是为了巩固以国王(国君)为首的封建贵族统治的目的。所谓“立逾(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公羊传·隐公元年》),意思就是如果国王(天子)或国君(诸侯)正妻有几个儿子,尽管长子愚昧,不如其他儿子贤明,还是要立愚昧长子为继承人。分封制和宗法制都促进了社会等级制度的形成和强化,这种等级制度既体现在政治领域的君臣关系之中,也体现于家庭内部的血缘关系之中。同时,君臣关系超越了血缘关系,例如君王的兄弟和君王虽有血缘宗法关系,但在君王面前只能是君臣关系,不能强调其兄弟关系。这种等级制度在儒家文化的“三纲”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因此,儒家文化使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分封、宗法、等级三位一体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在这种结构中,群臣关系和血缘关系成为了维系社会秩序的两大支柱。(www.xing528.com)

中世纪的欧洲,封建社会则具有不同的特性,这种特性使其正常地向高一级的社会形态中的资本主义方向演进,同时也为法治形成了一定的历史传统。欧洲封建社会奠基于采邑制,采邑制是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但它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分封制不同,并因此导致了两者在封建主义或封建制度(Feudalism)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差异。在中世纪早期的欧洲,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自然经济制约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君主要下级武士为他们承担各种义务,无法以其他的方式支付报酬,只得把土地作为采邑分封当作酬劳,而各级贵族出于同样的原因把国王分封的土地进行层层分封,只留下一部分作为自己的领地,其余的作为采邑分给农奴,以换取他们提供的劳役或实物地租。这样便在采邑制的基础上形成了两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一为封君与封臣的关系,这种关系发展成为贵族的等级制;一为贵族与农奴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庄园制。与中国的封建制度相比,西欧的封建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封建制体现的君臣关系呈现出纯粹个人关系的特色,双方的地位相对平等;封君与封臣以及贵族和农奴之间的关系都体现了契约的精神,各级封建主在其领地内具有相对的独立权力。所以中国的封建制度是一种国家制度,它体现的是一种权力自上而下的专制体系,而在封建社会的西欧各国,君臣以及农奴都具有相对的平等性,君臣之间纯粹是个人关系,双方地位相对平等,缺乏国家统治特有的强制性,君臣之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有契约所规定的范围。为此,“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和“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10]成为中西两种封建制度的鲜明对照。在这种背景下,英国的大宪章才得以产生,并成为世界宪政的摇篮。在欧洲封建制度之下,各种具有相对自由的主体之间形成了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以及独立于君主的宗教体系,这为欧洲的王在神下、王在法下以及后来的政教分离奠定了历史渊源和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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