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几大文明中,中华文明是最为古老和独特的,且具有较强的连续性。儒家文化构成了这种连续性的内在原因,它在社会关系中所确立的纲常伦理体系,维持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秩序。儒家文化的核心是规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社会关系的封建伦理体系,因此它与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发生了必然联系。然而也正是这种“三纲五常”的规范体系,限制了人们在法律上的主体性,进而决定了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三纲五常”和礼法之治维系了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力等级体系,与西欧的封建制度不同,中国的封建社会缺乏主体之平等和契约之精神。因此,儒家文化在本质上是与民主和法治异质的。儒家文化构建了政教结合和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封建国家内部紧紧地“和谐”为一体,从而使中国形成了内向的“华夷体系”。与海洋文明相比较而言,儒家文化在本性上是一种大陆文明,其内向性和华夏优越观念,共同推动了朝贡体系和藩属体系的形成和发展。郑和下西洋和随后的禁海政策,实质上都是“华夷秩序”本质的一种体现,其经济分析已预示了中西两大文明帝国碰撞的结果。在儒家文化自我封闭和缓慢发展的同时,国际社会正经历着巨大的变革。工业革命催生了一种全然不同的现代文明,经济上的资本积累和商品市场以及海洋文化,都使西方国家开始积极对外扩张,神秘的古代东方文明对他们有着深深的吸引力。西方列强想通过各种贸易手段打开中国的大门,然而“天朝上国”的朝贡体系和闭关锁国政策阻碍了西方商品经济的对外扩张,它们的贸易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鸦片战争终于使两大文明帝国发生了历史性的碰撞,中国也为此付出沉重代价而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华夏秩序”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传统社会的儒家文化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的断层,都使中国缺乏法律(包括国际法)实践及其理论发展的社会土壤。近代中国丧权辱国的遭遇,在客观上为现代文明的传播和国际法的实践提供了历史契机,同时,这种遭遇也影响了现代中国国际法实践的外交传统。(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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