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唐代司法判例中的法与家族秩序

唐代司法判例中的法与家族秩序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情、理、法的话语体系下,“礼”应当处于什么位置?因此,可将“礼”划分为上升到制度层面的“礼制”部分,和存于心中的“礼”观念部分,前者可作为“国法”之一部,后者则可纳入“情理”。分析拟判可知,唐代孝亲类案件的司法过程中可能存在大量观念冲突,控告人、实际司法官及制判者在拟判情境下展开观点碰撞。观念冲突的具体表征为各方得出结论选取的依据不同,或依法,或依礼,或依情理。

唐代司法判例中的法与家族秩序

滋贺秀三以“情、理、法”来表述官员审理案件的考虑因素[60],人为的、实定的国法,与正义的、衡平感觉的天理、人情,在判案过程中共存且互为辅助。在情、理、法的话语体系下,“礼”应当处于什么位置?“礼”虽有一部分是实定的,被国家以礼书形式,更主要是以律、令、格、式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更多是以儒家经义为蓝本,存于人们的观念中。因此,可将“礼”划分为上升到制度层面的“礼制”部分,和存于心中的“礼”观念部分,前者可作为“国法”之一部,后者则可纳入“情理”。可见无论如何,中国古代礼是一个复杂的范畴,无法与西方社会的哪一个概念相对等。

高明士分析十篇唐判[62]34后指出唐判的五个特点:①判文格式为“由事而理,由理而断”的正三段论;②判文除做有罪或待进一步调查等结论外还包含审理过程;③判词当事人虽为虚构或代称,但案情本身有一定的真实性和法史研究价值;④判文总体来说重于说理,较少引用律文;⑤说理部分包含情理法三要素,情理二者仍为判断依据,可以说是汉代引经折狱的延伸。(www.xing528.com)

学界关于传统司法综合考虑情理法的研究成果已十分丰富,本节试以观念冲突的视角重新阐述之。分析拟判可知,唐代孝亲类案件的司法过程中可能存在大量观念冲突,控告人、实际司法官及制判者在拟判情境下展开观点碰撞。观念冲突的具体表征为各方得出结论选取的依据不同,或依法,或依礼,或依情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