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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礼法与民俗的冲突与互动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礼、俗规范之间在社会层面上存在着冲突与互动关系。而礼的其他部分,尤其是单纯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的仪制性的规范,以及与婚姻、丧葬有关的仪制性规范,已经由律法诏令所规定,与法不可分割,这些礼法规范,作为官方制度,与民众在执行中形成的风俗习惯等社会力量发生对峙。礼法与民俗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法律的强制保障和礼义的道德宣教,很容易在几代民众之内,促进风俗的化成。

唐代礼法与民俗的冲突与互动

习俗,是不同于法制、礼制的第三种社会规范,通常称为“风俗习惯”,它存在于民间和官方,作为“约定俗成”“效仿成俗”而形成的习惯规范而发挥效力,是没有文本的法,或称“活法”。其表现形式十分多样,存在于婚姻、丧葬、法律生活中,存在于皇室、官员、百姓的生活中,也存在于社会观念中。法、礼、俗规范之间在社会层面上存在着冲突与互动关系。

(一)礼法与民俗的冲突

在唐代,李唐王室为掩盖自身的“胡气”,对儒家礼所下功夫极深,包括修订五礼(《开元礼》),为《十三经》做疏(《十三经注疏》),完善以礼入律(《唐律疏议》),至玄宗全盛时“动合礼经”“孝理天下”。因此在与民俗相对峙的意义上,唐代礼和法是站在同一边的,都代表国家意志,这也是“礼”在古代中国不能简单地与西方法哲学上的“道德”相等同的原因之一。

至于礼和道德的关系,在古代中国,个人道德如“孝悌贞义”等,属于家族伦理道德范畴,虽然是“礼”的必然要求,但远远不是礼的全部。由于“礼不下庶人”的传统,又由于礼典过于追求形式完美,其仪制烦琐周备,即使作为礼官都难以记清,其规定十之八九不适用于下层民众。对下层民众来说,国家将礼的精义浓缩成简单的“孝悌贞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三从四德”“三纲五常”,这部分内容才是西方“道德”的对称。而礼的其他部分,尤其是单纯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的仪制性的规范,以及与婚姻、丧葬有关的仪制性规范,已经由律法诏令所规定,与法不可分割,这些礼法规范,作为官方制度,与民众在执行中形成的风俗习惯等社会力量发生对峙。

牛志平指出:“律令是统治阶级的护身符,同时也是风俗习惯的反映。它既要以‘礼义为政’作为标榜,又要避免与风俗习惯的正面冲突。”[41]83

风俗与礼法的冲突,可以透过葬俗窥见一斑。韦挺《论风俗失礼表》[72]693揭示了当时婚葬风俗违礼的现象,葬则“辰日不哭”,“每有重丧,不即发问,先造邑社,待营办具,乃始发哀”及“以荣送葬”“相与酣醉”,婚则“杂奏丝竹,以穷晏欢”,希望“一切惩革,申明礼宪”。白居易《策林》六十六《禁厚葬》[72]3035也指出丧葬之纪“郁而不行于天下者久矣”,以致“送终之礼,大失其中”,“习不知非,浸而成俗”,认为厚葬有害生人且有辱死者,希望“振举国章,申明丧纪”,以改变“坏法犯贵之风”“破产伤生之俗”。这篇文章说明了风俗逐渐违礼的过程,指出厚葬的两重危害:僭越仪制、破财伤生,提出以法和礼两种手段来“移风革俗”。

从葬俗违礼的过程可见,风俗一开始是由礼浸润人心而化成。在儒家“慎终追远”观念影响下,人们善待死者以礼葬之,而渐渐失去其度,竞相攀比,以粉饰孝心,最终失去了葬礼与阶层的对应差等性,偏离了礼的原意,成为黑格尔所说的“理性的狡诈”[3]。针对风俗违礼,韦挺和白居易都认为应通过重申礼法来纠风俗之偏,重新使风俗符合礼法。然而从本书第四章历朝皇帝经常发布的限制厚葬诏令来看,法礼在纠正风俗上的力量毕竟微弱。正如吕思勉在《隋唐五代史》第十五章所说:“官司虽有禁令,岂真能移风易俗哉?”

和葬俗一样,婚俗也容易走向侈靡。婚礼本属阴,夜间成婚,不奏乐,带有为祖先承嗣的使命感和淡淡哀情。然而王侯富贵之家的婚礼竞相攀比规格,以致婚礼与金钱权势相结合,百姓有因无法承受费用而迟迟不能择偶或婚配的(直至当今也是如此),更不必说广大贱民婚娶失时。尽管开明的皇帝在颜真卿、唐绍等大臣提醒下,会发布政令促进百姓婚娶、规定节制限制奢靡和不合礼的婚俗,以维护古礼为名,保障国家人口繁衍和赋税徭役,但这些规定毕竟软弱,在上行下效的社会条件下,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

孝伦理方面就更为明显,政府推行旌表和赋税优惠政策,本为促进儒家礼的实施,以构建父子君臣纲常有序的家族等级社会秩序,但由于利益驱使,逐渐出现了假造祥瑞、割肉奉亲或庐墓过礼等伪孝现象[33]312,更是背离了礼的初衷。

宗教习俗亦是一股比较顽固的力量。宗教规范不同于礼、法、民俗,无法成为普适于社会的规范,然而宗教习俗可以渗透成为民俗的一部分。在唐代,儒家虽被称为“儒教”,与佛教道教并立,并常有旨在争取帝王认可的“三教论争”,但中国的儒教并非西方意义上的宗教,它占据着君主和士大夫的观念,以“礼”“法”形式与国家制度合一。可以认为,佛道教伦理与儒教伦理的交锋,是非主流文化与主流文化的对峙,即福山所说的“社会抗议的手段”。[106]271

佛教伦理在涉及家族的内容上,倡导不敬君父,不拜君亲,直接与儒家伦理冲突。至高宗时这种冲突激化,高宗先下《僧尼不得受父母及尊者礼拜诏》[72]58禁止僧道受君父礼拜,又下《命有司议沙门等致拜君亲敕》[72]66讨论是否让僧道致拜父母、皇帝、皇后、皇太子,引发了初唐士大夫和宗教人士的“僧道致拜君亲”的论争。从《全唐文》的相关讨论文章来看,群臣中阎立本、吕才等27人支持僧道拜君亲,令狐德棻等26人反对僧道拜君亲;而威秀、道宣等僧人也撰文激烈反对。最后高宗下《令僧道致拜父母诏》[72]59命仅拜父母,仍然遭佛教反抗,不久连拜父母诏也撤销了。这一问题搁置至玄宗朝,又被重新提起,开元二年《令道士女冠僧尼拜父母敕》令道士、女冠、僧尼等拜父母,并依月数为父母服丧。[72]1136这一敕令又受到佛教界的抗议。开元二十一年又下《僧尼拜父母敕》[71]589要求僧尼必须随道士女冠之例致拜君王,并一并致拜父母。对这些论争,道教始终保持着沉默或支持君亲的态度,并在实践中践行着对君亲的礼拜。这一过程体现着外来的佛教“与儒家礼教秩序的冲突与妥协”,以及本土的道教“在唐代不辩自明的国家宗教之身份认同”[107]。(www.xing528.com)

当然,宗教习惯是诸多习俗中较为顽固的一种。一般民众仍是容易被教化训导的。礼法与民俗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法律的强制保障和礼义的道德宣教,很容易在几代民众之内,促进风俗的化成。

在本书引用的诸多拟判中,习俗有时体现为一种与礼法对抗的社会风气和常行之事。如判3中的结冥婚,已在皇室和官民中实行久之,但确实是违背礼法的,因此被制判者依礼法加以反对。判14中妻殴夫诉称并非丈夫亲告,表明妻殴夫虽为礼法所禁止,但存在因夫不告而根本无需走法律程序加以惩处的情况,虽然这并非社会常态,但也表明家庭纠纷在社会习惯上可能很少进入法律程序。判15等体现的为母服丧送葬而进行的哀悼纪念,由于可能会伤害还健在的父亲而违背礼制,但从习俗上可能已在民间常行,所以也可从礼制内部找到一些根据,而被当时士大夫支持和宽容。判16中的耗尽家财厚葬、判34中的乡民以士礼服丧被其他乡民仿效成俗、判35中的居丧哀毁羸弱,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风气,表面上都合礼合法,但根本上有违背礼法对丧葬所设节制之嫌,这也形象地表明厚葬久丧风俗形成的过程。对礼法的超越常被一般人认为是比较保险的行为,很难被论罪,事实上士大夫也通过判决认可了这些行为,而不是坚持“过犹不及”,对其加以打击和谴责,这些认可更加剧了风俗“过礼”现象的流行;得出相反处理决定的判36和判38,则试图否定并遏止这些风气。判59说明了民间存在小叔尽心奉养寡嫂之事,与“长嫂如母”的俗语和唐初服制讨论中长嫂有时是幼叔实际抚养人的论述一起,从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叔嫂在生活上关系之亲近,非古礼中叔嫂无服、远避嫌疑、“男女授受不亲”“叔嫂不通问”等教条所能约束。上述拟判由于其为假拟,仅能在有限程度上反映现实的唐代社会风俗,但其所折射出的风俗与礼法的对立关系,仍是应当重视和加以思考的。

(二)礼法与民俗的互动

出于教化民众以便于统治的目的,唐代国家以推行儒家礼作为国策,以期化成善良风俗。即“崇儒术所以宏教化,旌孝义所以厚时风”(独孤及《贺赦表》[72]1734),且“乐由内作,礼自外成,可以安上治民,可以移风易俗”(太宗《颁示礼乐诏》[72]24),强调礼乐对治民的共同作用。可见国家对礼的道德引导作用有成熟的认识,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国家还通过其他方式劝励风俗,如兴办学校,“古者乡有序,党有塾,将以宏长儒教,诱进学徒,化人成俗,率繇于是”(玄宗《春郊礼成推恩制》[72]116);遣州县官吏训导风俗,以防止“学校多阙,贤俊罕登,牧宰不存政理,农桑末加劝导,樽俎之仪不习,冠婚之礼莫修”,从而“训导黎蒸,宣我朝化”(睿宗《申劝礼俗敕》[72]92),检查纠正“或惰于农作,专事末游;或妄说妖讹,潜怀聚结;或弃其井邑,逋窜外州;或自衒医占,诱惑愚昧”现象,从而“导俗宣风,惩奸息暴”(睿宗《诫励风俗敕》[72]92)。这些制敕都属于国家法律,可见国家依赖法律政令促成习俗改良的意愿。这部分工作是地方官(州刺史、县令、巡察使等)的主要职责,“观察风俗”的过程同时也是执行法律、处理案件的过程。又有官员考课和问责制的考评体系,从而鼓励官员劝民为善。当然,尽管有这些看似具体的保障,善良风俗的化成也不仅仅以国家意志为转移,还受着社会经济是否发达、政治是否清明、社会是否稳定等因素的制约。有时出于情理的考虑,民众的力量可能会顽强地与社会制度相抗,复仇就是这种力量的极端表现。

国家的宗教态度变化,也可以说明礼法对民间习俗势力消长的影响。唐初崇道抑佛,定道教在先,孔教第二,释教最末(高祖《先老后释诏》[69]1)。太宗朝出现玄奘等高僧,民间佛教地位崇高,甚至僧尼接受君父的拜礼。高宗朝经过群臣大讨论,下诏命僧道拜父母,但很快又撤销诏令。武后当政时试图调和佛教和道教的矛盾(《禁僧道毁谤制》[72]430和《僧道并重敕》[72]433)。睿宗时佛道平起平坐(《令僧道并行制》[72]90),此时佛教大行。中宗时期,贵戚竞相营建佛寺,滥度僧尼,借此逃避徭役者众。玄宗朝在儒家礼制臻于成熟同时,开始明显崇道抑佛,采纳姚崇建议,打击假托佛法妖言左道者(《严禁左道诏》[72]148),并筛选淘汰全国僧尼,还俗者十之八九[4][101]13。并尊《道德经》为诸经之首(《尊道德南华经诏》[72]152)。宪宗时,韩愈撰《原道》《原人》《谏佛骨表》抨击佛教,与孟简、圭峰宗密、李节展开论辩。晚唐国家持鲜明的反佛态度,文宗推行较为柔和的禁佛政策(《条流僧尼敕》[72]339)。武宗则采更激烈的灭佛举动,还俗毁寺众多(《毁佛寺勒僧尼还俗制》[72]350)。宣宗恢复被毁佛寺(《复废寺敕》)[72]368,但佛教在官方已受极大压制,儒释道三教的论争渐息,呈融合趋势。

由上述过程可见,以老子后人自命的李唐皇家,颁布的法令对佛教的态度从否定到认可到极力否定;对道教始终持支持态度,而道教在佛教与政府公然对抗的同时对政府始终持顺从的态度。这一过程的转折点是玄宗重新崇道轻佛,而玄宗朝正是儒家礼乐大成的时期。可以认为,经过唐初100多年的儒家礼和儒家化法制在民间的浸透,经过国家的统一、边患的平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稳定,经过儒家文化教育培养和选拔的士人的成长,到玄宗时,民众有了更多的信仰自足性,不再像魏晋以来那么依赖佛教往生极乐的解脱,因而佛教在更多民众心中逐渐淡出,而儒教在士人和庶民心中日益巩固,从而为再过100年后文宗、武宗的反佛教政策奠定了社会基础。而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崇尚清虚,不像佛教那样寺庙僧侣众多、耗民伤财,道士也不像僧尼不敬君亲、蔑视礼法,与统治者推行儒家礼教巩固统治并无根本矛盾,只要他们服从国家控制,就可以允许其存在。

可见,不同于欧洲中世纪宗教可以和世俗政府分庭抗礼,中国宗教的社会基础仅在于民间信仰,其和政治的结合是薄弱的、多变的;且民间宗教信仰易被政治宣教“移风易俗”,与儒家思想可以相容而共存。“六根清净”的佛教徒也不可能斩断与家族礼的联系。有的士人为死去的亲人绣佛像、行法事,认为儒家执行丧礼的最大限度不过是因哀而毁伤自己身体,却不能为逝去亲人的往生造福,并不是行孝之终(穆员《绣西方大慈大悲阿弥陀佛记》《画千手千眼大悲菩萨记》《画释迦牟尼佛赞(并序)》[72]3627-3629),可见,佛家有施福于家族成员的独特方式。著名僧人玄奘上表请求多赐假期以改葬父母(《请给假改葬父母表》[72]4191)。道士叶法善上表自称“臣”,请求回乡修祖茔,又上表请求回赠亡父爵位(《乞归乡修祖茔表》《乞回赠先父爵位表》[72]4262)。女道士李玄真护送四代父祖灵柩北上合葬,事迹收入《列女志》。可见,佛道人士对于祖先丧葬的重视,与儒家并无区别。这些事例表明,佛道与儒家在孝伦理上是可以相容的,家族伦理并非儒家所特有。

由此也可见,儒家礼并非一种超脱尘世、与其他规范不相容的规范,而是普天下皆潜移默化中运用着的一种合乎人性的规范,其中有些顺应民意的,不用通过政治宣教也能自行运作,也许这就是白居易所说的治世所用之“道”。

在本书引用的拟判中,有时体现出某些习俗与礼法的同向互动关系。如判4中离书须载明舅姑意见,是通行之风俗,同时也被纳入法的要求。判5中的无子出妻,既是礼法的要求,也是唐代出妻的常见缘由、常习之事。判15表明习惯上父告子较为反常,与礼法的要求一致。判45从反面体现了开元年间上报祥瑞的风气,判46直接反映了官定孝门大量存在诈伪祥瑞的现象,祥瑞本与礼法无关,是唐人迷信天人感应的体现,但由于被赋予孝亲感天的内涵,上报祥瑞甚至假报祥瑞,就成了国家认定孝行的一个加分条件,这就使风俗与孝礼、与国法(礼部式)形成相互辅助的关系,共同塑造太平盛世下普遍孝义守礼的形象,在礼的灌输和法的助长下,看重祥瑞的风俗很快形成。判49表现了民间为父母祈福做斋像的习惯,判53等表现了民间庐墓守丧的习俗,这些风俗与礼的要求是一致的。与习俗和礼法的对抗冲突相比,双方互动的一面显然更常见:礼法化成风俗,风俗是礼法顺利实施的成果,尽管风俗有时会超越礼法、不尽准确地体现礼法的要求,但礼法塑造风俗、风俗促进礼法传播及实施的作用是显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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