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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家族秩序:法、礼、俗、情理之间的关系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唐代家族秩序相关的制定法和判例中,涉及法、礼、风俗、情理等不同规范的碰撞和互动关系,这些关系一向为学界所关注和讨论。为便于梳理所有这些规范的关系,本章尝试把问题分为两大类:一为社会规范宏观层面上法、礼与风俗的对峙,二为司法判决微观层面上法礼与情理的对峙,并分别通过制定法和判例,总结前数章内容,探讨唐代家族秩序中法、礼与第三种规范之间的冲突、协同和互相影响作用的关系。

唐代家族秩序:法、礼、俗、情理之间的关系

如前所述,唐代家族秩序相关的制定法和判例中,涉及法、礼、风俗、情理等不同规范的碰撞和互动关系,这些关系一向为学界所关注和讨论。在这些概念中,法、俗的界定较为清晰,争议较少;但对“礼”和“情理”的概念界定,看法则多有不同。

对“礼”的认识制约着其概念界定,近代学者对“礼”的论述十分丰富。如张寿安对“礼意”和“礼制”的辨析[56]245高明士将礼说归结为“礼之义”“礼之仪”“礼之制”三义亦很有代表性。按照高明士之说,礼最终归结于“义理”的层面,即“理”“事理”,而理贵在原情,于是因礼为理,情、理(礼)、法成为量刑定罪的三要素。天常、人理、事理,成为唐律中“理”的大致分类。[62]35

范忠信等在《情理法与中国人》中指出,礼是一类社会规范,在学界被认为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的总和,然而在古人的观念中“礼”却是一个无法分拣的混沌的整体,起着习惯、禁忌、法律、道德、宗教的多重作用。古人对礼的表述有抽象和具体两重含义,抽象含义如朱熹所说“礼者,天理之节文”,即抽象的原则、原理、准则,是各种规范、制度、礼仪、设施之理;具体含义则是指具体的礼仪规范。正如法有抽象意义上的普遍准则和具体意义上的法规刑罚两层含义,在这两种意义上,礼和法都发生了不同程度上的混同,抽象意义上的法即是具体意义上的法的灵魂,而具体意义上的礼同时可看作具体意义上的法。

由于“礼”概念的难于界定,本书为便于展开讨论,将“礼”专用于指代体现儒家礼教精神、规定于礼书或礼制典章,或者内化于核心儒家伦理道德中的那一部分不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的社会规范,从直接强制力上区别于国法,从精英性、全国普遍认同性和执行约束力上区别于民俗。(www.xing528.com)

除了俗、情理之外,亦有其他表述可与礼法并列。如白居易《策林·刑礼道迭相为用》[72]3032,揭示了法、礼和道三者“循环表里,迭相为用”的关系和优先顺位:衰乱之世弛礼张刑以使人惧,平定之时省刑宏礼使人有耻且格,清静之时减少礼而任由道行使人返璞敦厚,而唐代当时正是平泰之时,应当省刑罚、崇礼乐。白居易的观点可概括为:乱世以刑、平世以礼、治世以道。这里的“道”可理解为天道、理或自然规律(《庄子》:道无不理),也可理解为人道或道德(《论语》:志于道,据于德),但总归是承认除礼法之外另有一种社会规范可能发挥礼法所不及的作用,这种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涵盖着风俗和情理的要求。

为便于梳理所有这些规范的关系,本章尝试把问题分为两大类:一为社会规范宏观层面上法、礼与风俗的对峙,二为司法判决微观层面上法礼与情理的对峙,并分别通过制定法和判例,总结前数章内容,探讨唐代家族秩序中法、礼与第三种规范之间的冲突、协同和互相影响作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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