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孙孝顺
孝亲是要求子孙孝顺父母、祖父母等亲人的规范。
1.孝感祥瑞
唐代多有因孝感至祥瑞的记载。唐人信奉祥瑞,以开元尤盛,《唐六典》载开元《礼部式》,列鸾凤等大瑞64种,甘露等上瑞39种,白兔等中瑞32种,芝草等下瑞14种。[85]114
如史载虢州孝子梁文贞,少年从征,归来父母皆卒,悔恨未能终养,庐墓三十年不言,茔前有甘露降树、白兔驯扰(《旧唐书·孝友传》[63]4934)。
又如著名孝子吴郡张常洧,德宗建中年间父母死后居丧过礼,丧纪已逾而不释服,墓旁修庐而居,出现白鹤、灵芝及麕等祥瑞,乡党称赞其孝,风俗为之一变,郡守上奏宣附史馆,皇帝诏免其徭役,旌表以劝风俗,三纪(三十六年)仍行之不改。曾病毁数日不饮不食。文士高孚、承瓌、李哲等纷纷撰铭记赞之[5],评价张孝子的行为“非礼教之所知,非名实之相与,诚至孝之所致而至于斯也”。但也有人对这种逾礼居丧提出质疑,如皮日休《鄙孝议》第二篇[72]3710。
《二十四孝》载孝子姜诗和妻庞氏,庞氏日行六七里去取母亲爱喝的长江水,后来家院中涌出和长江水口感相同的清泉,并每天跃出两条鲤鱼。
下面两道开元年间的判目与这个古老的传说相似,同样是孝子生活有困难时得到天降祥瑞相助的情形,尽管这些奇迹物品未必属于官定祥瑞。
判43 对梦得篱粟判
索和诚家贫至孝,梦西篱下有粟,掘得十五钟。乡人以告,非营求所得,请纳官。
崔颂判词[72]1625:索和中和产德,纯孝为人。……精诚所至,动于鬼神,吉梦有征,启兹灵贶。遂使钟盈积粟,自能贮于西篱……伊索氏之乡人,一何狂简?天之所赐,不合纳官,告者诞词,固宜反坐。
员岘判词[72]1834:……索和诚孝总心极,义切天经,其行则晋代荀何,其道则孔门曾闵。获西篱之粟,遂贻俗士之讥;采南陔之兰,忽招狱官之讼。愚谓不可,况夫贤哉。
杨守纳判词[72]1846:索和至孝,居家贫窭……遂得元穹降祉,红粟呈祥,不资南亩之勤,自有西篱之锡。谅贞符所降,为纯孝之精,俗以表斯,孰能若此?乡人庸谬,妄相底讦,不违刘殷之德,须遵吕侯之典[6]。
案情:索和家贫极孝,依梦提示,从西篱下掘出十五钟粟米,乡人告他不是正当劳动所得,当没官。埋藏物的归属问题,不依物权原则,而根据索和为人纯孝,即断定是神赐梦,断归自己,三则拟判均采此种观点。
判者崔颂为开元时荆州司马,员岘和杨守纳玄宗时擢书判拔萃科。三判都支持孝子,反对纳官。崔判和杨判强调索和的孝行感动天地以致有符瑞降临,粟米是上天对孝行的嘉奖,不应没收,同时要依诬告反坐严惩乡人;而员判极言索和之贤,反对粟米纳官而使孝子陷于诉讼。
判44 对泽中得堇判
王祖毋(母)饥病。立冬刘公孙因泽中取土,得堇粟,遗之。后有火过于西邻,邻告云妖,有司科之。使司奏请旌异。
冯待徵判[72]1820:……王祖毋病既日臻,甘脆盖阙;刘公孙孝惟天性,垦凿多勤。……是赖天灵其鉴,地输其珍,绿堇欺霜而沓荣,红粟无稼而呈粒,此一奇也。又何如焉?……邻者奚愚,以厚诬而害物;有司何酷,载重诘而伤仁。明哉使乎!清识远矣。举直错枉,扬于王庭,蒙虽不才,请从斯矣。
王祖母,即高祖母的别称。本案中孝子刘公孙因王祖母饥病而受困,冬天在水泽中偶得菜米,事不寻常,因而被邻居告为妖妄。有司对孝子科妖罪;按察使司却认为此事应当旌表。制判者冯待徵亦为开元时人,他认为符应为因刘公孙之孝感召而至,邻居诬陷无辜,有司酷刑伤害仁人,支持使司,认为应当树立刘这样的孝行典范,而挖得的堇粟应是天赐瑞应,理应归勤劳垦凿的孝子所有。
在开元年间的这两道判中,无主埋藏物的归属判断,都与子孙纯孝这一平时品德问题相联系:无论是否把发现的埋藏物看作瑞应,“孝”这一与埋藏物归属认定无关的事实,都影响着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见拟判作者对孝子的公然支持态度。虽然司法实践中这种联系的效果有时是负面的,天降财物有可能被看作因妖术所致,在处理上可能发生分歧,但总体来说,若平时笃行孝道,无主财物的神秘发现常被认定为因孝行感化而得来的符瑞,这是孝伦理已深入司法官心中的体现,对于人们行孝是一种鼓励。有祥瑞隐瞒不报和无祥瑞伪造奏报,也可能因而被告,如下面两道拟判:
判45 对赤乌巢门判[72]4485
乙丧亲之后,家有赤乌巢门,白兔游墓。人告不报官司。
阙名拟判:仁者曾舆,孝哉闵子,感彼天道,通乎神明。乙以颜色为难,温清是切,顾罔极而何报?当永锡以攸居,致爱敬之欢,尽哀切之性。宣父为政,足可连芳;颍叔称纯,行堪施及。志义冲洁,精诚洞昭,故得赤乌巢门,白兔游墓,霞明丹翼,赩日彩以扬光,霜映素毛,皓月华而皎质。匪徒衒美,宁用报官?人也无良,讦之非直。乙兮推孝,善则可嘉,宜表陈遗之感,用旌吴顺[7]之行。
赤乌和白兔,属于官定祥瑞,赤乌属上瑞,白兔属中瑞。判者认为,祥瑞的出现与乙的孝行相关,告者妄告孝子隐祥瑞不报,实属不正直的告状,乙不但不应承担责任,反而应旌表善行。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获得褒奖,一些伪造祥瑞或感应的“伪孝”现象开始出现,如东海孝子郭纯丧母,每哭有群鸟大集,被察验属实旌表门闾,后来发现是因为先前哭时撒饼于地建立的鸟类条件反射。河东孝子王遂家猫犬互乳其子,被州县上报获得旌表,原来是猫犬同时产子,主人互换其窝乳养习惯所致。这些伪作祥瑞现象载于张鷟《朝野佥载》[101]71,72,也许是有感而发,他在《龙筋凤髓判》中有如下判词:
判46 [龙筋凤髓判]伪作祥瑞判[99]67[72]774
于旦奏:孝门旧多伪作祥瑞。并请破孝门,勒从课。
张鷟判:……人伦所重,孝为百行之原。孝通厚载,则白兔呈休……于旦巡省风俗,敷畅皇猷,未闻沮劝之方,遂表浇浮之迹。旧蒙旌表,今请剔除。诈浊不逮于诈清,慕善犹愈于慕恶。岂可以已无仁,不信仁者之行仁?以已无孝,即疑孝者之非孝?蛮貊之国,尚或难容;父母之邦,如何自处?靡闲大体(礼),好讦微疵,事既不然,若为通允。
张鷟认为:孝是人伦至重,于旦负责巡省风俗、弘扬教化,没有阻恶劝善的政绩,反而捕风捉影,奏明世风浇薄,连过去旌表的孝门也要一并破除。即使祥瑞为伪造,慕善总好过慕恶,认为于旦不识大体,吹毛求疵,不应准其奏请。
可以说张鷟的意见有一定道理,旌表孝门并免其赋税本意在于劝善敦风,撤销原已认定的楷模并认其为诈伪,无疑会给百姓带来困惑,影响旌表初衷的实现;但这种“诈浊不逮于诈清,慕善犹愈于慕恶”[8]的态度有些不问是非黑白,在各地官员一片奏报祥瑞、申请孝门以彰显善政的声音中,耿直的于旦奏请纠伪,打击借伪造祥瑞逃避税役者,撤销其孝门认定并复其税役,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尽管该判出处《龙筋凤髓判》被认为是一本官定判例集,但政府似乎并不认同张鷟的意见,《唐律疏议》有第377条:“诸诈为瑞应者,徒二年。若灾祥之类,而史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将诈为瑞应定罪惩罚,自然是坚决打击的态度。
下面两道判与祥瑞归属的认定有关。孝子所在地发生祥瑞后,就祥瑞的性质通常并无争议,但就其起因或归属可能发生争议,有必要确定祥瑞的归属或成因。
判47 对芝草白兔由刺史善政判[72]4374
岳州人王怀俊,幼丧二亲,庐于墓侧,负土成坟,至孝潜通,屡呈祥瑞。其地内生芝草兼白兔,刺史元利济仁明训俗,善绩著闻。廉察使以为由刺史录奏。怀俊不伏。
高思元拟判:……怀俊幼倾怙恃,早标孝德。……既而日月有时,爰从筮宅,坟茔是讬,俄见葺庐。……故得皎皎仙兔,孕质而呈祥;蔼蔼灵芝,抽茎而表瑞。岂以刘家之堇,唯出于生前;王氏之鱼,不彰于死后?此由圣皇御宇,恩覃锡类;神灵滋液,品物昭苏。纯仁蹈于二仪,祯符效于万象。假使六条阐化,千里宣风,侔郭贺之深仁,媲刘宽之善绩[9]。何祯祥之所及,岂征应之所臻?廉察推功,妄尘旒扆[10]。怀俊不伏,徒劳漫讼。莫大之孝,何以自安?
王幼年丧亲,庐墓负土,当地生祥瑞芝草白兔,廉察使奏称因当地刺史善政所致,王认为是因自己孝行。判者高思元的年代难考,根据廉察使这一官职可推知是武后当政以后的判目。判词指出,王怀俊确有孝行,并无争议;但祥瑞的产生是由于皇恩浩荡,天地遍布灵气,万物得到滋养而生,若地方官统治清明有善政,无需等祥瑞、符应来临才能证明。因此对廉察使的推功和王怀俊的滥诉都加以批评,认为前者僭越了帝王的功绩,后者作为孝子也应于心不安。可见本判认为祥瑞应属国家而不归个人,反对官民为祥瑞归属问题争夺计较。
而另一道拟判,众多制判者的态度却与此相反。
判48 对坟树有甘露判
楚州申殷贤,丧亲,负土成坟。甘露降树,芝草生庐,青鸾镇集,白鹤翱翔。县令张德以为孝感,刺史欲旌表。乡人梁静告:国家祥瑞。
刘宪拟判[72]1043:……虽祯祥骤委,谅神理无欺;而谤议是兴,为乡人所恶。且求诸故事,抑有前闻。……以匹夫之感,皆为王者之瑞,则皇天所相,何彰孝德之深?梁静须正刑书,刺史不烦疑惑。
李希言拟判[72]1627:楚州……殷贤志切茹荼,诚深负土。故得灵芝……甘露……。鸣琴邑宰,先以检寻;集竹州司,欲加旌表。……瑞允彰于周德,孝因感于殷贤。梁静虽陈,还宜准此。
佚名判[72]4486:殷贤……哀哀之性,切切逾悲,孝彻幽明,祥闻动息。……县寀检巡非谬,州端勘亦不虚。……则殊贶[11]之来,诚关于至化;而楚州申状,亦符于孝感。事缘奖劝,理合申明;眷彼门闾,固须旌表。
佚名判[72]4486:殷贤所亲云丧,罔极缠哀……所以……善应类彰,祯符洊至,所感虽因孝致,论孝亦感皇风。旌以门闾,实将无愧;告以祥瑞,良亦有疑。
案情:楚州孝子申殷贤负土葬亲,附近出现祥瑞甘露、芝草、青鸾、白鹤。县令张德认为是孝行感至,刺史欲旌表孝子。乡人梁静控告:祥瑞当属国家。
拟判者刘宪为武后时进士,李希言开元中为右金吾大将军。本案与前案案情相似,但持祥瑞属于国家观点的乡人梁静比较孤立,遭到县令、州刺史与众拟判者的一致反对,他们都认为祥瑞是因孝子葬亲哀情深切感化而来,孝子符合旌表门闾的条件,驳回梁静之诉,甚至处以反坐。理由是:祥瑞固然与国家善政和宣教(王者、周德、至化、皇风)不可分离,但若将百姓感化而来的祥瑞都称为“国家祥瑞”而不旌表个人,那么以后就无法表彰孝德,鼓励行孝(刘判);且本案中祥瑞的产生,即使以国政为根本原因,但直接起因是殷贤的孝行(李判);楚州上奏的孝行和随之而来的祥瑞,完全符合认定“精诚致应”的条件,旌表门闾是无疑问的(佚名判)。
由上述两案的案情相似但判决结果不同可知,司法官面对“因孝得瑞应”类的案件,很容易持不同观点,既可认可孝行导致祥瑞,这是对孝行的高度认可;也可轻易地不把祥瑞归因于孝行,这对孝子是不利的。
之所以两案都出现“祥瑞属于国家”这样的异议,是因为祥瑞本身是性质不确定的一种主观产物,只有依赖人的重视才能对司法产生实际影响。两则案件中诉讼角色——孝子、县令、刺史、廉察使、乡人、制判者——在祥瑞归属上的意见分歧,根本上还是利益的驱动造成的,孝子希望获得旌表和政策优待,地方官希望体现自己的政绩,廉察使、刺史希望监察纠举,只有乡人的状告看似损人不利己(这也是他得不到支持的原因);制判者旨在平息案件,通过将祥瑞归于孝子或者归于国家,都能达到息讼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两案的判决结果都不利于原告,可见就祥瑞的处理问题提出异议,在司法中难以获得支持。
2.为孝违法
判49 [文明判集]行盗孝母判[100]286
奉判:秦鸾母患在床,家分无以追福。人子情重,为计无从,遂乃行盗取资,以为斋像。实为孝子,准盗法合推绳。取舍二途,若为科结?
秦鸾母患,久缠床枕。至诚惶灼,惧舍慈颜。遂乃托志二乘,希销八难;驰心四部,庶免三灾。但家道先贫,素无资产;有心不遂,追恨曾深。乃舍彼固穷,行斯滥窃,辄亏公宪,茍顺私心,取梁上之资,为膝下之福。今若偷财造佛,盗物设斋,即得着彼孝名,成斯果业,此即斋为盗本,佛是罪根。假贼成功,因赃致福。因恐人人规未来之果,家家求至孝之名。侧镜此途,深乖至理。据礼全非孝道,准法自有刑名。行盗理合计赃,定罪须知多少,既无疋数,不可悬科。更问盗赃,待至量断。
本判出自《文明判集》,体现行孝与国法的冲突。秦鸾母患病家贫,盗窃财物为母亲做斋像。判者认为:盗窃违法,若取他人钱财替母亲造佛像可成功业,那么佛就成了犯罪之根;若可以因赃得福,则人人为求果业、求至孝之名,都可乱法,这是极不合理的,于礼不合孝道,于法触犯刑律,应当计赃论盗窃罪。
下面两判都是孝子为父亲而杀牛,但判决结果相反。《唐律疏议·厩库律》第203条禁止私自杀牛:故杀官私马牛,徒一年半;赃重者计价值减少部分准盗论。杀牛重罚的原因是“牛为耕稼之本”。
判50 对父病杀牛判
壬父病,杀牛祈祷。县以行孝不之罪,州科违法。
元稹拟判[72]2937:力施南亩,屠则干刑;祭比东邻,理难逢福。冠带纵勤于侍疾,刃宁同于彼袄。壬忧或满容,杀非无故。爱人以德,未闻易箦之言[12];获罪于天,遂抵椎肥之禁。志虽行孝,舍则乱常,父病诚切于肺肝,私祷岂侔于茧栗。且宋人皆用,或免乘城之虞;魏郡不诛,终非弃市之律。令不惟反,政是以常[13],县恐漏鱼,州符佩犊[14]。
壬杀牛为父祈祷,县因行孝不论罪,州府科其违法。壬的行为符合《唐律疏议》第203条“故杀官私马牛”罪的要件,但县衙认为壬是为行孝而杀牛,因此不应论罪。元稹对此持反对意见,其理由是:首先,按照儒家伦理,君子要“爱人以德”,成全他人合法行善,而不是违法作恶,才是真正的爱;其次,壬虽有行孝意愿,但行为违法乱常,即使父亲病重,私自祈祷也不应采用国家祭祀的规格;最后,法令既出就不应随意更改,才能有正常的统治秩序。元稹同意州判,认为县判有宽纵罪犯之嫌。
判51 对为父杀牛判[72]4511
韩孝随父行,牛惊抵人。恐损父,遂以刀杀牛。牛主论告,孝请价赔填事。
阙名拟判:……见危授命,宣尼以为美谈;临难捐躯,马迁述其遗烈。韩孝忝曰人子,先随父行。逢莹角之初惊,似冲燕垒;遇奔蹄之暂跃,若走秦郊。仓黄贻性之忧,倏忽虑庖之患。霜锋一举,若庖丁之刃游;冰锷聊挥,似宰夫之断割。原始虽称犯罪,要终未可论辜,既符名教之规,还申壮勇之节。酬价匪亏公理,与直有惬私家,庶叶平反之词,以表从轻之典。
韩孝怕惊牛伤父,刀杀牛。牛主告杀牛之罪,韩孝请求赔偿和解。拟判者认为:应当支持韩孝的请求,因为本案孝子杀牛的起因是父亲陷于危急,不杀牛就不能救父,仓促之间不得已而杀牛,杀牛虽属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唐律疏议》第203条),但因为此举深符名教,是壮士勇烈之举,因此免于对其处刑,改赔偿牛价,这对双方都是很好的解决办法,也能体现刑法的轻缓。
本案的情形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其危险的紧迫性、切近性在判文中体现为极富文学性的描述“似冲燕垒”“若走秦郊”“仓黄贻性之忧,倏忽虑庖之患”。而《唐律疏议》第204条疏中明确规定,若畜产有抵咬伤人的情况,当时杀死或击伤,则不论罪,也不应当赔偿。而本判词无论是被告韩孝还是拟判人都认为应当赔偿牛价。可见当时的司法实践与《唐律疏议》并不相符,也有可能表明本拟判撰写于《唐律疏议》的律疏颁行之前,当时在紧急情况下登时杀牛仍会引来人身刑罚(减故杀伤畜产三等)和财产刑(偿其减价)。
上述两案中的行为同为杀牛,动机同为救父,但在不同拟判者的理解中,前案看似发自孝心实则陷父于不义,后案则是真挚行孝以身救父的壮勇行为,因此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可见,唐人拟判中对行孝违法类案件的断案依据,既不全是法律规定,也不全是礼(孝),而是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和常理的。
判52 对背侍从征判[72]4492
王静母年八十,身充侍丁。弟顺名预军团练点从征镇。静弃母投募陷阵有功;顺恋母背征,据法应罪。县令以静阙养,以顺弃军,俱追勘当,各科其罪。静云:“情存徇国。”顺云:“意在怀亲。”既并有词,令不能断。
阙名拟判:……静母西日沉榆,气息奄奄;顺弟南风吹棘,兄弟怡怡。咸承大被之恩,并藉高堂之庆。静之充侍,须崇扇枕之方;顺乃从征,宜著横戈之绩。岂期兵交白刃,侍丁为报国之臣;馔跃赪鳞,征客作安亲之子。或移忠入孝,或徇国违家,忠孝不可俱全,家国终无暂阙。投笔以去,状既不合论辜,恋母而还,法亦无烦寘罪,铜章既难推劾,玉律须有哀矜,请俱释于九章,庶并从于三宥。
兄为侍丁但弃母从征,弟被点兵但留侍老母,县令科兄奉养有阙,科弟弃军之罪。但兄辩称为了国家,弟称不能丢下母亲,各有道理。
判者认为,忠孝难两全,兄为救国,投笔从戎;弟为怀母,从军返还。法律应哀矜人情,二人都不该论罪。
下面一则拟判则表明为父母守丧也可能违背国家镇戍义务。
判53 对紫芝白兔判[72]1168
怀州申卫士杨建德被差镇,敕到之后,母亡,遂庐墓侧哀毁,乃有紫芝生,白兔来驯。州司请加旌表,廉察以为避镇科罪。
司马锽拟判:……建德身参戎旅,名列材官……详甲乙之科,无亏典禁;推忠孝之道,何爽公私?既而匍匐坟埏,充穷陇隧,霜露之思,义贯天经;精感之微,遂彰灵应。……州司请加褒异,锡类之仪载光;使局作此科绳,昧礼之情何甚!圣朝孝理,史官自合发挥;建德至诚,门闾固宜旌表。
司马锽,中宗神龙时黄门侍郎。案中孝子庐墓而未赴镇戍,州司请求旌表杨建德庐墓感化祥瑞,但廉察使追究其逃避镇戍罪。司马锽认为,杨建德为母守丧的孝情真切,出现祥瑞,符合旌表的条件,州司的请求有利于弘扬孝理,而廉察使的定罪严重违礼。
上述两道拟判都支持违反国家义务而恪守孝道的孝子,但判目中都有实际司法者(所由、廉察使)坚持国家义务重于孝,甚至对孝子定罪科刑。可见司法实践中的官员与选官过程中的准官员,对两种价值孰轻孰重的观念常有对立。这种对立究其根源,是社会管理阶层执行政务的现实考虑,与中唐士人阶层对“礼治社会”(孝理之朝)的构建理想之间的矛盾激化造成的。由于战乱动荡时孝养不具备实施的现实条件,官员认为应当权宜行事,拟判者则引经据典,坚持孝伦理是不可动摇的原则。
判54 对男取江水溺死判[72]4359
顾乙从母所好,令男十五里取江水,溺死不为之服。
卢朏拟判:立身之道,忠孝为先;训俗之规,丧纪攸重。……顾乙芳摇美箭,业嗣良弓,挹至孝之清猷,得随时之大义。母之所好,志必无违,嘉旨精诚,乃臻异物。长江泛滥,取汲何功?孝情至切于求鱼,丧制奚遵于舐犊!欲遵宁戚,恐阻承颜,所以僶俛于怀,幽哀密念。忆将雏之曲,不忍听琴;对驱蚊之宵,更勤扇枕。眷彼纯至,足以扬名。逝者如斯,男何不吊?三殇之服,诚合切于哀情;五礼之文,贵取顺于颜色。既循姜诗之孝[15],难科汉尉之刑。
佚名拟判[72]4508:孝乃因心,礼从适变。惟彼顾乙,德合天地,甘旨必在于无违,承颜克遵于不匮[16]。瞻言爱子,取汲长江,庶南陔之不亏,岂东流而永逝!掌玉兹碎,庭兰坐歇。顾斯惟疾之忧,恐阻长筵之乐,既不彰于枲服,诚有切于斑衣。虽失礼入刑,合寘彝典;而割情循养,庶可权宜。既竭姜诗之孝,无寘萧何之律。
佚名拟判[72]4509:顾乙行继人志,誉美天经,尝申不匮之诚,每竭服勤之养。母以不甘井汲,好味江流,爰将植杖之男,当其抱瓮之役[17],异曹娥之父,无复还尸;均屈原之妻,空余往恨。眄瞻前诰,既有同于姜诗;详彼旧章,亦何殊于庾季?虽云不服,欲寘何辜。
佚名拟判[72]4509:顾乙依仁植性,履孝因心,生我之义方深,倚庐之思何极。……顺慈亲之旨,忘爱子之劳。属以回浦生风,长江起浪,因兹汲引,遂见沉沦。……不服以殇,初疑越礼;苟全于孝,取叶随时。既有符于古风,恐难寘于令典。
乙因为母亲爱喝长江水,让儿子去十五里外取水,儿子溺死,乙却不为他服丧。《唐律疏议》第120条:“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卑幼,各减一等。”在唐律中子是期亲卑幼,因此匿子丧当杖一百。判者卢朏认为,乙暗藏伤痛,不为子服丧,是怕因身穿殇服引起母亲自责。殇服已与哀悼夭折之情相应,礼贵在神色让父母顺心。由于乙有姜诗之孝,不当论罪。
阙名三判也认为,乙为孝母而痛失爱子,割舍自己的情感而顺色奉养,孝行比于古贤,不为子服丧是因孝,合于古风,不当论罪。
3.其他
割肉奉亲:《新唐书·孝友传》载[64]5577,唐人陈藏器著《本草拾遗》称人肉可治羸疾,自此民间多割股肉奉父母者,如张阿九、赵言、赵正言等20人,皆得赐帛旌表、垂名国史。对这种自毁行为,韩愈首先表示反对,称这种行为伤义,否则圣贤早已践行了,若因此而死,则有毁伤绝后之罪,根本谈不上旌表。晚唐皮日休《鄙孝议》第一篇[72]3710也鲜明讨伐这种时弊,当时人们争相效仿割肉做药奉父母治病的行为。皮日休指出,孔子不以愚顺为孝,称舜为大孝,曾参为小孝,舜孝父,小杖则受大杖则避,曾参却几乎被父亲打死,若死则父亲无人奉养,何况自己身体是“父母之遗体”,这种邀赏钓誉的行为属陋俗,应予严禁。[18]
请代父死:开元初[19],“青钱学士”张鷟(张文成)被御史李全交弹劾“多口语讪短时政”而赐死,后因朝臣李日知等上请称冤,及其子张不耀上《请代父死表》[72]1168为父求情,张鷟免死配流岭南。(《朝野佥载》[101]2)
顺事疯母:德宗时,洛阳孝子刘敦儒之母罹患疯病,经常无辜鞭杖毒打儿子,常致晕厥,体无完肤,刘每苏醒而起,隐瞒于人,依然顺奉母亲,十六年后被上奏,贞元十二年旌表门闾。又过十年至宪宗朝,孝养依然不改,衣食匮乏,朝不保夕。权德舆上《奏孝子刘敦儒状》[72]2199,授刘敦儒解褐京官(布衣百姓初做官),由洛阳分司给其俸禄,以敦厚时风、弘扬孝理。
有一些拟判主要考察对孝亲相关经义的理解。
判55 对九日登高坠脚判
杨甲九月九登高,坠脚致跛。乙告为不孝。科不应为。
冯敬徵拟判[72]1821:无射良秋,重阳佳节,登高有兴,坐追桓景,下堂伤足,多侔子春,虽异全归,何妨忧色。宁损为孝之道,而断不应之条。告之者未达其幽趣,科之者固知其失道。弃而不问,幸无滥焉。
冯真素拟判[72]4353:杨甲溺志妙赏,开襟季月。……下堂之惧,空负子春之怀;登阶与言,方贻妇人之笑。穷其孝道,虽则致于毁伤;校彼刑章,岂有涉于情故?乙诚妄告,甲乃无辜。辄赐片言,能符至理。
冯敬徵是开元时人,本判目可能出开元年间。甲登高摔伤了脚就被人告不孝,今天看来虽不合情理,但在礼中确有根源。《孝经》借曾子弟子乐正子春之口指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父母全而生之,已当全而归之”。《吕氏春秋》载:“子春下堂而伤足,廖而数月不出,犹有忧色。”[20]控告人乙和司法官都拘泥于礼经,乙从礼经文句推出甲不孝的结论,司法官也认为此行为不妥,纳入“不应为”罪。
但二位冯氏拟判者认为,法律上对不孝有明确的界定,杨甲之事虽从孝道上值得遗憾自责,却是一种不慎造成的事实结果,而不是故意的自伤行为,无损于孝行,从法律上缺乏认定不孝罪的要件。古人子春作为孝子的楷模,为不慎损伤自己身体而忧虑自责,这种忧虑是“孝”更高层次的理想,而非最低标准,法律不应因人不符合礼的理想标准就对人动用刑罚,否则就是滥刑。
问题是,不合礼的行为如律文无规定,是否可纳入“不应为”罪论处?《唐律疏议》律疏及答问中明确以“不应为”罪论处的有24条,大多是与律文正条的犯罪同种性质,但罪行轻于正条上的定罪标准而又有必要入罪的,才以“不应为”从重或从轻,处杖八十或笞四十。像本案这样法律全无类似规定,仅凭礼经中的否定态度即新增犯罪纳入“不应为”,在唐律中是缺乏依据的。尽管本案并非真实案件,但它揭示了法官在认定不孝时,可能会混淆礼法的界限,而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断。
判56 对父友操杖诸母漱裳判[72]4521
得甲造父友,操杖从之,友将为谋,已命子殴之。又乙脱犊鼻裩命诸母漱之[21],庶弟告违礼。
阙名拟判:凡适于尊,必闻操杖,欲敬诸母,岂可漱裳?见父之执,虽退让而明礼;逢彼之怒,遂嫌疑而未防。且挂竿之资,诚为秽服;几杖之类,克谋长者。将害已而令殴,此已负人;取诸衣而见涤,亦彰无礼。子承父命,或迫严颜;季论昆非,攸乖御侮。一未离于飞鸟,两难漏于吞鲸。
本判包含两案,其一,甲持杖随父访友,听父命而殴父友。其二,乙脱短裤让庶母洗,被庶弟告违礼。判者认为,友将害父,甲迫于父命殴之,但子承父命为不得已。子和父妾理应远避嫌疑,乙命庶母洗裤是轻亵违礼行为,但弟告兄也不合礼。《礼记·曲礼上》:“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问,诸母不漱裳。”[88]1240
以上唐代孝亲判例,孝亲行为常被模式化为生前孝养,死后庐墓哀毁两方面行为,而对孔子所说的“色难”“宁戚”,似乎不甚强调,以至于被旌表者除真正的孝子之外,也有一些为图旌表免劳役,或地方官为图政绩而上报的伪孝子,违背了孝伦理的初衷。
(二)兄弟友悌
友悌是关于兄弟姐妹之间互相友爱尊重的规范。
阳城孝友:阳城不忍与弟分别,兄弟都终生未娶,侍奉父母;有一妹寡居同住,活四十多岁,痴不能再嫁,阳城常和弟弟背着她出游;妹夫起初客死他乡,家贫不能葬,阳城兄弟往返千余里,载尸体回乡,葬于屋旁。(韩愈《顺宗实录四》[72]2511)
求代兄死:太常奉礼郎陆南金,藏匿逃亡罪臣卢崇道事发,南金将被处重刑,弟陆赵璧为兄顶罪请死,说:“母未葬,妹未嫁,兄能办之。我生无益,不如死。”办案官上请,皇帝赦宥了兄弟二人。(《折狱龟鉴补》[102]39[63]4932)
判57 [文明判集]兄富弟贫判[100]292
(本判出自《文明判集》残卷,长安县商人史婆陁富比王侯,其亲弟颉利久已别居,一贫如洗,兄不资济。邻人康莫鼻借衣服不得,告兄违背法式。)
五服既陈,用别尊卑之叙;九章攸显,爰建上下之仪。婆陁阛阓商人,旗亭贾竖,族望卑贱,门地寒微。侮慢朝章,纵斯奢僭。遂使金玉磊砢,无惭梁霍之家;绮谷缤纷,有逾田窦之室。梅梁桂栋,架迥浮空,绣桷雕楹,光霞烂目。歌姬舞女,纡罗袂以惊风;骑士游童,转金鞍而照日。公为侈丽,无惮彝章。此而不惩,法将安措。至如衣服违式,并合没官;屋宇过制,法令修改。奢〔僭〕之罪,律有明文。宜下长安,任被科决。且亲弟贫匮,特异常偷,室惟三径,家无四壁,而天伦义重,同气情深,罕为落其一毛,无肯分其半荈。眷言于此,良深喟然。颉利纵已别居,犹是婆陁血属。法虽不合征给,深可哀矜。分兄犬马之资,济弟到(倒)悬之命。人情共允,物议何伤。并下县知,任彼安恤。
判词开篇明五服九章尊卑上下之义。次极言史婆陁身为商贾,社会等级低微,却无视法度,豪奢排场胜于古之权臣,必须严惩:服饰违《式》的皆没官,屋宇过《制》的强制改建,奢僭之罪依《律》科决。其次,弟贫困非常,作为亲兄却一毛不拔,即使已分异别居,仍是血亲,按法律虽不强制给予,但按人情公议值得同情:分兄财产救弟生计,交县司执行。
以下几则拟判是关于兄弟之友悌。(www.xing528.com)
判58 对投笺获弟判
河内县荀君林乘冰省舅,冰陷而逝。兄伦求尸不获,遂作笺与河伯。经宿冰开,获君林执笺出,乡人告称妖惑。
郑子春拟判[72]1474:……精灵有作,人物代兴。相彼君林,实为茂族,感如存之念,恭自出之心。凭河履冰,自贻陷溺,终坠而死,当奈若何?……况鸰原称咏,本在急难,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嫂溺礼通于援手,季殁义切于投笺。……孝弟之心,聪明正直……告以为妖,未符通识,诬人之罪,法有恒规。请据愆尢,以定刑典。
阙名拟判[72]4485:……君林行著循良,道存甥舅……故使薄冰必履,微躯不吝,乘游水而长往,咏龙君而久辞。兄伦志切鸰原,情敦雁序。……惟德降美,至诚感神,芳声列于缃帙,雅誉标于今古。执笺而出,自可矜于至仁;乡人告妖,恐或紊于常典。
弟荀君林过冰河时陷冰而死,兄给河伯写信寻弟,次日冰开,并持信而出被乡人告妖惑。两判都认为兄弟情深,投笺因孝悌,无罪。告者诬告,当严惩。
判59 对嫂疾得药判[72]4486
颜甲养寡嫂疾,求药无出。有童子授之,化鸟而去。邻告妖异,甲不伏。
阙名拟判:……颜甲族承先哲,行不违仁,宁见倨于下机,每防嫌于通问。荣摧棣萼,痛违爱于仁兄;讽起伯梁,遂虔心于寡嫂。……四时有厉,始见攻里;五药无资,爰将瞑眩。至诚攸感,异兆旋臻,岂童子之何知,有神人之叶契。……坱圠元功,即降痊疴之庆。勿药有喜,道则虽殊,无言不雠,义终可尚。乡党称孝,固足当仁;邻伍生诬,何诚蔽善?
弟痛兄早亡,虔心奉养寡嫂,嫂疾无药,有童子送药。判者认为:颜甲防避叔嫂不通问的嫌疑,虔心侍奉寡嫂,仁孝闻于乡党,感化神人送药,邻人状告妖异属于诬告,不应支持;颜甲无罪。
上述孝悌相关拟判的共同特征,是引《礼记》《春秋》《论语》等经义,以推导出判决结论。孝伦理对判决者态度往往有决定性影响,除个别案外,国法在其中仅起微弱作用。
(三)妇女节烈
节烈是针对女性的道德期许,体现为女性的贞节、刚烈、孝义等方面。唐代官府通常褒奖赏赐节妇烈女,以宣扬纲常礼法。在伦理的宣教下,涌现了大量为夫守节、为父母服丧义无反顾、终身践行以至自毁自残甚至自杀的烈女。
烈女故事,记载妇女节烈有德行者,主要包括对父母孝和对夫贞节两方面。《新唐书·艺文志》[63]1486载女训17家24部,最早最著名的如西汉刘向的《列女传》。唐代列女收录于《旧唐书·列女传》《新唐书·列女传》,以及《南部新书》等唐代史料笔记中。
葬父庐墓[63]5144:华阴人王氏(杨绍宗妻)15岁时,父征辽死,继母随后死,王氏收父及继母尸柩,为父招魂迁葬,负土堆坟,并庐于祖父母、父母墓侧陪坟,从隋朝直至永徽,高年力衰依然“亲加版筑,痛结晨昏”。高宗亲下《旌表杨绍宗妻王氏诏》旌表赐物[72]57。
护柩求袝[63]5151:太宗第八子越王李贞死于反对武则天的兵变,被削宗籍,世代流放岭南。中宗复位时平反、复籍,玄宗时改葬。文宗开成年间,玄孙女女道士李玄真[22],63岁护四世灵柩万里北还,进状请求祔越王的坟墓。唐文宗下《许越王贞玄孙女元真请祔葬临淮公珍以下四丧于旧茔诏》[72]335,敕宗正寺、京兆府访墓奏报,如不是陪陵者,听其祔墓卜葬。
毁容葬亲[63]5152:大中年间,兖州人郑神佐为戍庆州押官,其女曾许嫁官健李玄庆,父阵亡后,郑女休亲,剪发毁容,前往庆州收父遗骸回兖州,与亡母合葬,并在父母茔内庐墓,手植松柏,誓不嫁人。宣宗大中五年,萧俶上《请旌表郑神佐室女奏》[72]3411请求旌表免税,诏依,事另见《孝女收父遗骸奏》[69]287。毁容守节的还有《太平广记》中记载的邓廉之寡妻李氏[77]2129,毁容的原因只是不想再梦见求婚男子。
自残庐墓[103]167:博野李氏,幼年在安史之乱中被虏劫他乡,生有一子,闻父死割一乳留别孩子而奔丧,到后顿足恸哭,焚烧一指以告先灵。兄弟不许庐墓,她自刺明志,墓道自开,舔净棺上尘土,庐墓三十七年,附近常有异鸟翔集。李氏侍奉病母,亲尝其涎,母亡,李氏刺血涂于母臂上作为标记。事另见《女子李妙法庐墓奏》[69]269。
截耳救父[64]5831:山阳赵姓盐商私贸盐逃税(一作盗盐),被捕即将执行死刑,其女求见盐铁官哭诉:我七岁亡母,靠父亲私盗官利才得衣食谋生,如今父罪败露,我当从坐,如不许可就请原宥父亲死罪,否则我请求从坐同死。法官崔璩感动于其义,欲论减死。赵氏大哭道:我的命是官所赐,愿剃发学佛以报官德。并拔刀割耳为誓,其父终免死。赵氏待父,终身未嫁。事另见皮日休《赵女传》[72]3719。
为夫伸冤[64]5150:邕州卫方厚妻程氏被董昌龄诬陷冤杀,程氏力不能救,于是假装无冤屈,瞒过董任其归葬;程氏借机徒步行走万里,前往朝廷,截耳于右银台门,状告夫被杀之冤。御史台鞫查得实,文宗下《封卫方厚妻程氏武昌县君诏》昭雪其夫并封程氏为县君,赐一子九品正员官,董昌龄被遣逐[72]332。
义不受辱[63]5148:代宗时,薄自牧之女嫁江阴尉邹待徵为妻,江左之乱中,待徵解官印逃跑,薄氏则被海贼抓去,将受羞辱,薄氏将夫之官告(委任状)偷偷交给村妇,托她交给丈夫并传话“义不受辱”,随后投江自尽。江左文人纷纷为她作纪念文章,如李华《哀节妇赋》[72]1409。
《全唐文》所收相关有关妇女节烈的拟判三则:
判60 对孝女抱父尸出判[72]1805
钱塘人孙戬少以迎涛为事,因八月迎涛(一作潮),乘船冲涛,船覆至死。戬女媚容巡江哭,以瓜设祭,而因自投江水,抱父尸出。县司以为纯孝,欲立碑,州司不许,乃禁媚容数日(一作月)。
康子季判:……媚容悲缠枕草,志切投笺,忽以祠瓜,何殊荐芰?衔心似石,宁怕海童?泣泪如珠,即追泉客。初均洛媛,持弱态以凌波;竟学曹娥,抱沈骸而出浪。论情足为纯孝,抚事不愧褒扬,未题黄绢之词,先置元缧之罪。州司治狱,法恐不然;县请立碑,理应为当。
弄潮儿孙戬迎涛而死,其女巡江设祭投江,抱父尸出。判词讲孙氏女纯孝哀痛之情,因此州司不褒反囚处理不当,县司申请立碑应予支持。
判61 对袭封录兄女代父刑判[72]1838
……又乙坐法,女请代,未龀,官勒从奴。
高璠判:……乙则戒慎不足,人自速辜。……既生女子,济缓急其及嗣。……慕缇萦之淳志,期无凿颡。有司务随时之才,徒高守法;当官藉通变之识,未宜胶柱。昔……汉除五刑,班史垂则。……相彼一时之义,今为千载之名,岂可使……龆龀服刑而代罪。……女既年弱,奴何足任?……淳于获宥,乙女亦可恤刑。景之前闻,庶无凝滞。
这类判词的特点是,对情节不相关的两案采用骈仗形式掺杂讨论。下半阙女代父刑案显然脱胎于汉文帝时缇萦救父案,但结果不同,缇萦上书获文帝哀悯而废肉刑,乙女未满七岁请代父刑却被官允许没为奴婢。高璠认为此判决不妥,身为法官应懂得变通,不应一味固守常规;且汉文恤刑而名垂史册,幼女为奴不堪任使,认为应当恤刑,赦宥乙女父女。
判62 [甲乙判]求杀仇人者为之妻判[72]3038
得辛氏夫遇盗而死,遂求杀盗者而为之妻。或责其失贞行之节,不伏。
白居易判:亲以恩成,有雠宁拾,嫁则义绝,虽报奚为。辛氏姑务雪冤,靡思违礼,励释憾之志,将殄萑蒲,畜许嫁之心,则乖松竹。况居丧未卒,改适无文,苟失节于未亡,虽复仇而何有。夫仇不报,未足为非,妇道有亏,诚宜自耻。《诗》著靡他之誓,百代可知,《礼》垂不嫁之文,一言以蔽。无效尤于邾妇,庶继美于恭姜。
辛氏为替夫复仇,寻找能杀仇人者而嫁其为妻,被人责失节。白居易认为,夫妻之亲因恩而成,再嫁则义绝,复仇也无意义了。辛氏只图雪冤,不考虑违礼,且夫丧未满不应改嫁,不报夫仇不算罪过,有亏妇道则应羞耻。
本案主人公为夫复仇的初衷是好的,但因触及了对女性来说最重要的贞节规范,夫死再嫁,因而不被认可。可见改嫁不是士大夫所提倡的复仇手段。至于改嫁意在复仇杀人这一动机的违法犯罪性质,则完全不是白居易考虑和论述的争点。从此案可看出判者的心中价值位次:妇女的贞节和妇道,重于复仇,重于国法。
尽管唐代节妇烈女的记载很多,但其中受礼教束缚至深者毕竟是少数。相比后世,唐代贞节观念上有其开放的一面,从皇室到民间,尤其是唐前期,离婚再嫁者众,史料和文学作品中私通和“自荐枕席”的女子也不在少数;且唐代多有妒妇和丈夫惧内的记载[41]95。但到唐后期,随着儒家观念的浸润、无视礼法的佛教受到打压、山东旧士族在政治上的复苏,妇女的贞节和女德被重新强调。详见第二章关于婚姻秩序的介绍。
(四)同族义居
两《唐书·孝友列传》载,瀛洲刘君良累代同居,兄弟虽至四从皆如亲兄弟,没有一尺布、一斗粟据为私有,六院唯有一饲,被妻劝分家,刘君良怒而弃妻,贞观六年诏旌表。[63]4919北海吕元简四代同居,连家中蓄养的牛马羊狗都异母共乳,下制旌表。[63]4934张公艺九世同居,为当时义门之最,北齐、隋、贞观、麟德四次被旌表。[63]4920《册府元龟》载李钰《徐行周五代同居奏》[69]140,庐州百姓徐行周五代同居,免其同籍课税。
官员多为世家大族,著名的如唐中兴重臣郭子仪,宅第占亲仁里的四分之一,家人有三千(裴垍《郭子仪传论》[72]2757)。别居异财对官员来说也是不名誉的,甚至影响死后定谥。如德宗时因父勋而得爵位的工部尚书马畅,父死后与孤侄寡嫂分居争财,在当时已有丑名,死后被韦奕议,不应当谥为“敬”(韦奕《驳太常拟赠工部尚书马畅谥议》[72]3264)。
判63 对同爨不缌义居芝草判[72]1475
得王甲与从母夫赵乙同爨,乙有罪物故,甲不为三月服丧,从母诉甲无义,县令王庚笞甲四十死,州断庚加役流,庚不服。又虞乙家五从义居,园中禾生两穗,庭中产芝草,盖形紫色,邻人告隐瑞,州不断罪,亦不上闻。
李龟年判:……同爨则缌,已发檀弓之问,义居成瑞,雅均唐叔之谣。王甲冥豫在躬,物故无服;虞乙至诚必察,感而遂通。从母薄言,因遘悯而兴谤;邻人所告,何至攻乎异端?……县令能业其官,惩忿窒欲;州司以明庶政,敢复未闻?罚既甚于蹊田,瑞颇陈于州里,欲拘司败,法也何逃?或礼出异文,缘情僶俛,瑞符等级,易有随时。未寻物故之由,难语不应之坐,贮详灵草之异,方书掩瑞之愆。
虞乙家义居,庭园中出现两穗禾、芝草,邻人告隐瞒祥瑞,州府不断罪也不上报,李龟年认为邻人所告不当,州府当详查灵草之事实根由,再做处理。
敦煌《文明判集》残卷收申请义门判词一篇。
判64 [文明判集]申请义门判[100]293
奉判:赵州人赵寿,兄弟五十余人,同居已经三纪。上下和睦,名著乡闾。虽恭顺有闻,更无瑞膺。申请义门,未知合不?
赵寿早遇昌辰,幸霑唐化,遂能怀恭履信,砥义栖仁,穆被家风,光斯里闬。故以天偷义重,嗟断臂而增怀;同气情深,叹唇亡而轸虑。遂乃一门之内,五十余人,人耻薛苞之异居,慕姜肱之共被。一荣花萼,三纪于兹。亲亲之义既隆,怡怡之颜斯在。虽尺布斗粟,俱怀饮啄之欢;弟瘦兄肥,无惮干戈之险。逐使桓山四鸟,长销离别之声;田氏三荆,永茂连枝之影。宜可嘉其节义,旌以门闾,庶使无赖之人,挹清风而知耻;有志之士,仰高躅而思齐。宜即下州,允其所请。
判者认为,赵寿兄弟三纪同居,虽无瑞应,但其一门亲睦友爱,若嘉其节义,旌表门闾,必能澄清世风,使恶者知耻、善者思齐。判允其申请。
上述拟判表明了文人士大夫对义居的积极肯定态度,表明同族义居既是唐代法律的要求,也是士大夫的伦理期待。
与此相反,在实践中,同居三十余年不分异的家族毕竟是少数,同财共居的大家族,更多是一种伦理上的理想,未能代表整个社会的家族形态。下列材料可加以佐证:
(1)敦煌出土文书有大量分家书仪,如下面一则书仪[100]1056。
兄某告弟甲,〔累叶〕忠孝,千代同居。今时浅狭,难立始终,〔恐后〕子孙乖角,不守父条。或有兄弟参商,不〔识〕大体。既欲分荆截树,难制颓波,鹫领分原,任从来意。家资产业,对面分张。地舍园林,人收半分。分枝各别,具执文凭,不许他年更相斗讼。乡原体例,今亦同尘;反目憎嫌,仍须禁制;骨肉情分,汝勿违之;兄友弟恭,尤须转厚。今对六亲商量底定,始立分书,既无偏坡,将为后验。人各一本,不许重论。……右件家产业并以平量,更无偏党丝发差殊。如立分书之后,再有喧悖,请科重罪,各自入官,虚者伏法。
书仪的内容可包括①对共居不分家的歌颂;②分家背景:如浅狭难立;③分家的原则:平均分配或分为某份,禁止事后相讼、反目,骨肉情分不变;④分家程序:对六亲或村邻商量,立分书,人各一本;⑤分家具体内容(引文略);⑥违约处理办法:科重罪、各自入官、伏法,或罚没财产。
分书往往包含义居不分家的说教内容,但终究还是解决分家问题,如《叔侄分书》一篇[100]1041:
……人之情义,山岳为期。兄弟之恩,劫石不替。况二人等,忝为叔侄,智意一般;箱柜无私,蓄积不异。结义之有(友),尚好让金之心。骨肉之厚,不可有分飞之愿。叔唱侄和,万事周圆。妯娌谦恭,长守尊卑之礼。城隍叹念,每传孔怀之能。邻里每嗟,庭荆有重滋之瑞。已经三代,不乏儒风。
有的分家析产契约还规定很重的违约惩罚,以誓绝不反悔。如《年代不详(840)僧张月光、日兴兄弟分书》[100]1016“文历已讫,如有违者,一则犯其重罪,入狱无有出期。二乃于官受鞭一千。若是师兄违逆,世世堕于六趣。恐后无凭,故立斯验,仰兄弟姻亲邻人为作证明。”又如《天复九年(909)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契》[100]1020:“如若无大没小,决杖十五下,罚黄金壹两,充官入用,便要后检(验)。”
这些敦煌出土文献可信度高,民间分家契约的普遍存在与政府政绩招牌式的“义门”旌表相比,能更为真实地折射唐代社会生活样态。
(2)唐律只处罚父母在时兄弟别籍异财,父母死后不问,可见分家析产从制度上也是被允许的。
(3)根据《旧唐书·地理志》整理唐代天宝年间全国各郡户口数据,可知(表格见附录四):唐代天宝年间,各郡每户平均口数最少为江油郡(今四川),每户1.41口;最多为饶阳郡(今河北),每户18.4口;全国平均每户为5.72口。全国324郡数据完整的292郡中,平均每户低于2口的有7郡(江油郡、维川郡、巴川郡、晋康郡、涂州、益昌郡、象山郡),每户2~3口有18郡,每户3~4口有42郡,每户4~5口有61郡,每户5~6口有118郡,每户6~7口有51郡,每户7~8口有17郡,每户平均8口以上的郡只有8郡(北平郡、上郡、吴郡、高平郡、师州、晋昌郡、静戎郡、饶阳郡[23])[104]。尽管这些数据和平均值并不能代表唐代各郡家庭的普遍状况,也很难折射出少数大家族的辐射力量对社会风俗的巨大影响和改变,更不能反映中唐战乱动荡的社会环境对于家庭结构的巨大冲击,但这些数据毕竟从一个断面揭示了唐代的一般家族规模。在不限制生育、一对夫妻不止一个子女的唐代,每户人口数平均仅4至6口,可见唐代民间家族形态仍以“父母—子女”型的中小家庭为主,大家族并非当时主要的家族形态。
(五)家族伦理之间及家族伦理与其他伦理的冲突
唐末,伍子胥庙毁,欲重修,乡人认为他鞭君尸为不忠,但复父仇为孝,修与不修,事关旌劝忠孝,太守难以抉择。李善夷认为:武员并非不忠君,楚平王并非其君,天子周景王才能称君,楚王只能称为“子”,子胥不欺天、复父仇,忠孝两全,应当修庙祭祀(李善夷《重修伍员庙》[72]3876)。
这则事例揭示了伦理冲突问题。家族伦理可能与国家政治和是非观念发生激烈冲突。按徐道邻的分析[5]40,“国之本在家”的家族主义,并非以“家”为出发点,而是以“国”为价值目的,以家为手段;家族伦理也不妨碍是非观念,事父母“几谏”,必也劳而无怨,舜不为瞽叟而罢皋陶,且对穷凶极恶者“大义灭亲”亦为春秋所命。但徐道邻的解释并未解决伦理冲突问题,仍只能在二者间做出取舍,司法官面对具体案件,必须择一而从,不能放弃裁判。
在唐代拟判中,这类案例很多,包括不同家族伦理之间的冲突,以及家族伦理与其他规范之间的冲突。拟判作者在两难中的选择,表明各种伦理规范在其心中的价值顺位。
判65 对归胙判
甲监享,以胙归父馂而祭[24]。
甲监管庙享,将祭肉送给父亲吃,父吃剩下拿去祭祀(问本案如何处理)。本判判目来自《礼记·曲礼》:“馂余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88]1243本案体现祭礼与孝情的冲突,但更多是祭祀技术层面的问题(程序问题)。本条判答《全唐文》所收多达八则,判词涉及经义古典较多,态度晦涩难辨,观点不一。在此列举判词并试述于下。
晁良贞拟判[72]1267:精意以享,敬于展牲,率礼莫违,洽乎归胙。甲以肤敏,典司蒸禴,分以贵骨,爰封介葛之牺;奉乎高堂,用入老莱之膳。恩必逮下,子道或霑其食余;祭示有先,神理讵歆其馂末?既比庆封之祀,难许叔氏之礼[25]。
袁晖拟判[72]1351:……甲忝居官序,式陪精意,悦分胙以言旋,鄙过屠而自足。瞻白华之养[26],孝则尽诚;昧非肉之言,理难逃责。远俦知礼,虽恶于邹人;近取恤刑,宜宽于汉典。
韦述拟判[72]1355:……甲位列周行,职惟神监,举信从政,须慎威仪。……虽必尝君赐,颇取则于前规;而不舍馂余,诚有违于昔典。非复必斋之慎,审乖如在之仪[27],何慢神之致尤,惟失礼而斯取。
员俶拟判[72]1572:……甲以棘匕方载,式预监牲,茅缩[28]以陈,遂闻归胙。馂食烟达,应非尊者之余;胙致日严,自入先生之馔[29]。用此而祭,颇乖经礼之仪;未及于刑,须黜平典之议。
毋煚拟判[72]1677:……惟甲趋名,奠奉烝羞。与于蜡宾,非喟然之有叹;侍于邦祭,闻立者之无跛。……致胙以归,奉其亲乎则可;既余为馂,因设祭而何乖!永言礼经,瞻彼祀典,匪伊天降,宁惟地出?有误于事,贻谤何逭。
牛上士拟判[72]1798:……甲既策名朝列,监享严禋。刚鬣柔毛[30],不作庖人之馔;白茅醴酒,遽闻归胙之荣。食美思亲,无乖孝养;馂余有祭,暂越礼经。柴也之愚,虽闻小过;参也之鲁,何妨大伦?以礼许人,则吾岂敢?弃瑕录用,将子有闻,论情虽欲薄言,与进未宜深责。
单有邻拟判[72]1801:甲幸彼曲成,官同直指,不被泽宫之诫,与监清庙之仪。……方致美于吉蠲,即同班于福肉,荣仍在已,禄逮其亲。……用广中厨,因兹外胙。为子之道,始则著于先尝;食父之余,终必归于致祭。且圣人之礼,祭示有先,夫妇各差,父子异数。尽于是矣,何所疑焉?
郑齐望拟判[72]1814:……甲言参大享,监彼有司,献灌无亏,福祐攸洽。贵骨以颁于高品,贱体仍霑于庶僚。他日鲤趋,且闻归胙[31];今朝神惠,更用祭先。锡类之美则多[32],黩礼之嫌宜避。
晁良贞(景云二年进士)认为:礼有先后,恩施于下,子或许可食父母之余餐,神怎能歆享残羹?甲违礼。袁晖(开元中左补阙)认为:甲利用祭官之便行孝,难脱罪责,虽不知礼,但从恤刑角度应从宽处理。韦述(玄宗时进士)认为:虽必尝君赐确有先例,但食余不弃而祭违背古典,食前必祭、祭神如在,甲为慢神失礼。员俶(开元时人)认为:甲用父食之余祭祀违背经仪,但本为行孝,虽违礼仪但不当入刑。毋煚(开元时奉召与马怀素等校正秘籍)认为:国祭庄严。祭祀后再回家给父亲吃是可以的,吃剩了祭祀就很乖谬。甲误事,难逃罪责。牛上士(开元时人)认为:祭牲不作一般食物,致胙归食是一种荣耀。食美食思父母合乎孝养,但食余致祭不合礼经。愚鲁小过,不妨大伦,甲行为于情虽不妥,但不宜过多责罚。单有邻(开元时擢书判拔萃科)认为:甲监庙归胙,荣耀归于己,禄利归于双亲,父饮食,为子有先尝、后食余之道,但《礼记》明确规定祭食有先后,并无疑义。郑齐望(开元时擢书判拔萃科)认为:祭祀之牲,骨烧供奉神,肉给官民食,礼有归胙,神享用祭品有先祭后食之序。甲孝行虽美,但有渎礼之嫌。
白居易判词中有几则处理不同家族伦理间的冲突问题。
判66 [甲乙判]子荫赎继母罪判[72]3038
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
白居易判: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鸣,乌岂忘于反哺?旋观怨偶,遽胆铟刑。王吉去妻,断弦未续,孔氏出母,疏网将加,诚鞠育之可思,何患难之不救?况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难抑其辞,请敦不匮。
本案涉及继母之罪与子荫父权的冲突。白居易认为,夫妻之义可绝,父母之恩不可断,甲可怒不允赎,但甲之子应尽孝子之道,以荫赎继母罪。
判67 [甲乙判]独子请不从政判[72]3040
得甲年七十余,有一子,子请不从政。所由云:“人户减耗,徭役繁多,不可执礼而废事。”
白居易判:役且有辞,信非懋力,老而不养,岂谓爱亲,恋若阻于循陔,怨必兴于陟岵。顾惟甲子,及此丁年。户减事繁,政宜勤于昼夜,家贫亲老,养难阙于晨昏。在子道而可矜,虽王徭之宜免,事闻诸《礼》,情见乎辞。天子敦风,犹劝养其三老,庶人从政,亦何假于一夫。况当孝理之朝,难抑亲人之请。所由之执,愚谓不然。
本案涉及国家义务与孝礼的冲突。从政,在此指服官役,甲的独子请求不服官役而留侍老父,“所由”——征发徭役的有关部门——认为:由于户减事繁,不能再执着于礼而危害国家徭役。依他们之见,在动乱的社会环境下,礼应让位于国政。但白居易提出反对:首先,作为独子,孝亲有其值得同情的紧迫性,于情于礼,恪守孝道重于国家的徭役义务;其次,养老是天子劝民敦风应有之义,而甲之子并非服官役的唯一人选;最后,唐朝奉行孝治,不宜拒绝孝亲的请求。
判68 [甲乙判]母妇朝参位次判[72]3042
得丁母、乙妻俱为命妇,每朝参,丁母云:“母尊妇卑,请在妇上。”乙妻云:“夫官高,不合在下。”未知孰是?
白居易判:肃恭成德,卑则敬尊,著定辨仪,贱无加贵。眷彼母妻之品,视其夫子之官,敬将展于君前,礼且殊于门内。闺阃垂训,长幼虽合有伦,朝廷正名,等列岂宜无别?妇道虽云守顺,国章未可易班。母则失言,妻唯得礼。且子兮位下,高欲宗予,而夫也官崇,如何卑我?请依序守,无使名愆。
本案涉及家族位次和官阶位次的冲突。白居易认为,尊卑贵贱有序,国家已经正名,为妇姑二人定了等次,朝参作为国事,需按班次进行,不能仅因亲属伦理改易。姑言失当,妇论合理。
判69 [甲乙判]妻饷馈父出妻判[72]3043
得乙在田,妻饷不至,路逢父告饥,以饷馈之,乙怒,遂出妻,妻不伏。
白居易判:象彼坤仪,妻惟守顺,根乎天性,父则本恩,馔宜进于先生,膳可辍于田畯。夫也望深馌彼,方期相敬如宾,父兮念切枵然,旋闻受哺于子,义虽乖于齐体,孝则见于因心。盍嘉陟岵之仁,翻肆送畿之怒。孰亲是念,难忘父一之言,不爽可征,无效士二其行。犬马犹能有养,尔岂无闻,凤凰欲阻于飞,吾将不取。
本案涉及子与父、顺夫与孝父的冲突。妻子在田中遇到饥饿的父亲,就把本打算送给丈夫的饭给父亲吃,丈夫因此打算休妻。白居易认为,妻顺夫源于天性,孝父则由于恩深,父母殷切希望反哺,有酒食理当奉父母用,乙不应休妻。
判70 [甲乙判]不用父言殉葬判[72]3047
得甲将死,命其子以嬖妾为殉,其子嫁之。或非其违父之命,子云:“不敢陷父于恶。”
白居易判:观行慰心[33],则禀父命,辨惑执礼,宜全子道。甲立身失正,没齿归乱[34]。命子以邪,生不戒之在色,爱妾为殉,死而有害于人。违则弃言,顺为陷恶。三年之道,虽奉先而无改,一言以失,虽致亲于不义。诚宜嫁是,岂可顺非?况孝在慎终,有同魏颗理命[35],事殊改正,未伤庄子难能[36]。宜忘在耳之言,庶见因心之孝。
本案涉及父命与人命的冲突:父命子在自己死后杀宠妾陪葬,子违父命让妾出嫁。白居易认为,这个父亲生前立身不正、不戒于色,死后命子为恶、继续害人。这样的父命,违背就是不用父言,顺从就是陷父于不义,即使父死后应三年不改父之道,但也不能顺从错误的遗命。子嫁妾是正确的。
判71 对爱子为贼所执判[72]4491
乙有爱子,为贼所执。因以登楼就乙求货,既不许而促兵进讨。所由攻之,并子亦死。御史劾弃子啬财,不可为训。不伏。
阙名拟判:君惠于臣,父爱其子,盖禀天性,……乙以忝列荩臣,合输贞节。言念幼子,痛自阙于防闲;钦奉大邦,惧乃挠于法制。若执人以求货,皆罄室以全生。则因循而来,虏掠何算。欲求苟免之道,恐贻嫁祸之愆,所以促兵,冀其尽敌,虽丧克家之子,终成辅国之臣。大义灭亲,且类桥元之操;深仁济物,奚取卜商之慈。劾以啬财,将何沮劝?
本案涉及亲情与“义”的冲突。乙的爱子陷于贼手,贼想以子换财,乙不准,出兵攻打,儿子也死了。御史弹劾乙吝惜财物抛弃儿子。乙不服。判者认为,爱子是人之天性,若贼皆捉人求货,家家罄尽家财而保命,则虏掠将无尽头。一家之子虽丧而国家得到保卫,劾如此大义大仁之人为吝惜财物,还如何惩恶扬善,乙无罪。
下面一道判出自《文明判集》。
判72 [文明判集]兄弟侍母判[100]295
奉判:宋里仁兄弟三人,随日乱离,各在一所。里仁贯属甘州,弟为贯属鄂县,美弟处智贯属幽州,母姜元贯扬州不改。今三处兄弟,并是边贯,三人俱悉入军。母又老疾不堪运致,申省户部听裁。……
昔隋季道销,皇纲弛紊,……兆庶将落叶而同飘,簪裾共断蓬而俱逝。但宋仁昆季,属此凋残,因而播迁,东西异壤。遂使兄居张掖,弟住蓟门;子滞西州,母留南楚。俱霑边贯,并入军团。各限宪章,无由觐谒。……惸惸老母,绝彼璠玙。悠悠弟兄,阻斯姜被。慈颜致参商之隔,同气为胡越之分。抚事论情,实抽肝赡。方今文明御历,遐尔乂安;书轨大同,华戎混一。……至若名沾军贯,不许迁移,法意本欲防奸,非为绝其孝道。即知母年八十,子被配流,掾法犹许养亲,亲殁方至配所。此则意存孝养,具显条章。举重明轻,昭然可悉。且律通异义,义有多途。不可执军贯之偏文,乖养亲之正理。今若移三州之兄弟,就一郡之慈亲,庶子有负米之心,母息倚闾之望。无亏户口,不损王徭。上下获安,公私允惬。移子从母,理在无疑。……
本案涉及侍亲与军法的冲突。宋氏兄弟三人逢隋末乱,远离江南的老母,贯属三处边防从军,母亲老病不堪旅途,三兄弟又由于法令限制无法返乡奉母,出现了现实的侍亲困境。判者认为:这种安排有违母子之道、兄弟之情,法律意在防奸,而非断绝孝道,且法有犯流罪留侍养亲的规定,举重明轻可知,犯罪尚且可为侍丁,何况军职;军籍不得迁移的“偏文”的效力低于养亲的“正理”,因此应判兄弟三人都移贯于老母所在地。朱海认为,这一判决故意做出违背“宪章”的处理,使姜氏享受了三个侍丁的待遇,是由于领会“正理”,即法律精神[105]。实际上,判词已对三兄弟俱移的原因交代清楚,即“同气为胡越之分”,兄弟母子分属四处,触动的不仅是孝伦理,也有悌伦理,也包括兄弟共居的义伦理,因此使其归乡共处,才能根本解决这一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重家轻国的安排,只有在边乱大体平定的年代(“文明御历、遐尔乂安”)才能实现“无亏户口,不损王徭”,可见制判时四海几乎平定无战事,刘俊文考该判写于睿宗初登位(御历)的文明年间并因此命名该判集为《文明判集》,从文明年间边事平定来看虽有一定道理,但从三兄弟的年龄来看,从公元618以前的隋末已分贯,至公元684年(文明年间)兄弟已逾八十而老母仍在,可能性极小,因此该判年代更有可能为贞观永徽年间[37]。
上述孝悌贞义的家族伦理,尽管是普适于整个社会的价值规范,但主要是统治者对民众的价值要求。通过确保民众孝亲顺上,来培养他们顺从忍耐以忠君;通过确保兄弟友悌,营造类似兄弟关系的和谐熟人(朋友)关系,以减少争执,稳定社会;通过确保女子贞顺慕义,以崇尚阴柔坚贞的气节;通过确保家族和睦共居,来从社会最小单位上实现更多人的和睦。实现这些要求将使民众更便于管理,有利于维护统治。而在普通民众的心目中,这些“孝悌贞义”的要求,实际上是符合内心的情感诉求的——对亲人的“爱”——没有这种发自民众内心的呼唤,统治者推行孝悌贞义就不可能成功。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这类政策能够得到民众的普遍支持,违背这些政策的个别人,不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面临大众舆论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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