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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家族秩序中的亲属服制解析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较早的唐代丧服制度记载,当为敦煌早期书仪中的贞观年间丧服制度,包括敦煌P.4024和S.1725两件写本书仪。相比《仪礼·丧服》,《开元礼》的服制淡化了周代宗法制度内容,以亲属为主;在亲属服制中,淡化嫡庶,强调长幼。丧服衰冠、绖带、屦、杖、免各有制度。自小祥、大祥、襢祭至除服,凶服逐渐减轻,逐渐接近常服。通过诏令规定服制,将群臣讨论定夺公布,是形成服制新规定的方式。

较早的唐代丧服制度记载,当为敦煌早期书仪中的贞观年间丧服制度,包括敦煌P.4024和S.1725两件写本书仪。吴丽娱认为,书仪中的服制反映了贞观变礼对朝廷和民间的影响:在P.4024“丧服仪”中,为曾祖服仍为齐衰三月,与高祖服同;舅甥服仍是互服缌麻,舅姨不同;舅姑为嫡子妇服大功,高于众子妇、嫡孙妇之服小功;“孤叔为嫂期”,即自幼为长嫂抚养成人的小叔视嫂如母,因养育之恩为之实行“义服”,服丧期年(一年);父死后为嫡母、庶母、所后母、慈母、继母服齐衰三年;父在为出母、继母、庶母、慈母等服齐衰杖期。S.1725写卷内容与P.4024大体相同,唯关于殇服的处理不同,还包括一些古礼的规定如“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族人为宗子齐衰三月”“庶人为天子、国官为国君并齐衰三月”等,这些制度体现了汉魏以降对古礼的改造;同时该卷还有“妇人为姑翁齐衰三年”这类不同于古制(齐衰期年),直至五代后唐至宋才入正礼的规定,表明民间早已行之。吴丽娱认为,这些服制应是在贞观十四年以前,或者“贞观十一年唐朝正式定礼前后民间今古礼杂行的情况”;同时,S.1725写卷中的“礼及令”文,则反映了贞观改礼之后,丧服礼制尚不十分确定的情况。这些早期的唐代丧服礼制,成为隋礼转化为唐礼的重要步骤,为唐代国家礼仪定下了基调,礼的新原则逐步向全社会推广,最终折衷定型为《开元礼》[38]374-389

开元二十年颁定的《开元礼》使唐初服制讨论的很多内容得以确定。相比《仪礼·丧服》,《开元礼》的服制淡化了周代宗法制度内容,以亲属为主;在亲属服制中,淡化嫡庶,强调长幼。《开元礼》中的五服规定如下:

斩衰:(三年)子、未嫁女、归宗女为父;嫡孙为祖;父为长子;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妻妾为夫君;国官为国君。丧服衰冠、绖带、屦、杖、免各有制度。王公以下三月下葬、虞祭,三虞而卒哭,13月小祥,25月大祥,27月襢祭,逾月复平常。自小祥、大祥、襢祭至除服,凶服逐渐减轻,逐渐接近常服。

齐衰:(三年)子为母;为祖后之孙,祖死为祖母;母、继母、慈母为长子;妾为夫君长子。13月小祥变除服轻于斩衰,其他与斩衰同,逾月复平常。(杖周/期)子与父死后已嫁之母互服;子与已被休之母互服;为祖后之孙,祖在为祖母;父死子从继母再嫁,子与继母互服(前四者除服仍心丧三年);夫为妻。11月小祥,13月大祥,15月禫,逾月除。(不杖期)孙为祖父母;侄为伯叔父母;父为众子;为兄弟;为己或夫兄弟之子;祖为嫡孙;与未嫁及已嫁无祭主的姑、姊妹、女儿互服;孙女为祖父母;已嫁女为父后之兄弟;妾为自己之子、父母;妾为嫡妻、夫君之庶子;为人后者与本生父母互服;已嫁女为本生父母;为同居继父;儿媳为公婆;公婆为嫡子妇。(五月)曾孙曾孙女为曾祖父母。(三月)玄孙玄孙女为高祖父母;为不同居继父。

大功九月:(成人[50])为堂兄弟及未嫁堂姊妹;为庶孙及庶孙女;与已嫁女儿、姑、姊妹互服;被休之母与已嫁女儿互服;姑、伯叔与已嫁侄女互服;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与其未嫁姑、姊妹互服;孙媳为夫之祖父母;侄媳与夫之伯叔父母互服;伯叔母与夫之已嫁侄女互服;为人后者之妻为夫本生父母;为众子媳。(www.xing528.com)

小功:(成人)兄弟之孙及未嫁孙女与祖之兄弟(从祖祖父)及妻(从祖祖母)、祖之姐妹(从祖祖姑)互服;与父之堂兄弟(从祖父)及妻(从祖母)互服;与父之未嫁堂姊妹互服,与再从兄弟及未嫁姐妹互服;外孙外孙女为外祖父母;与姨及舅之间。与已嫁堂姊妹互服;为已嫁孙女;为人后者与其已嫁姑、姊妹;与夫之姑、姊妹、夫之兄弟妻互服;与同母异父兄弟姊妹互服;妾子为嫡母之父母、兄弟姐妹;为庶母乳养己者;为嫡孙媳;母被休后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姊妹(母死后为母之党服);兄弟与兄弟妻(嫂叔)互服。

缌麻三月:(成人)为三从兄弟、未嫁三从姊妹;与曾祖之兄弟及兄弟妻、未嫁姊妹互服;与祖之堂兄弟及堂兄弟妻、未嫁堂姊妹互服;与父之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妻、未嫁姊妹互服;为曾孙、玄孙;为两姨兄弟姊妹;为姑之子;为舅之子;已嫁女与堂伯叔父、堂姑、再从姊妹互服;庶子为父后者为亲母;与已嫁从祖祖姑互服;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与兄弟之已嫁孙女互服;为庶孙媳;已嫁女为堂伯叔母;为乳母;与女婿互服;为岳父岳母;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与夫之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外祖父母、舅、姨之间;为夫从祖兄弟之子、堂兄弟妻、堂姐妹。

通过诏令规定服制,将群臣讨论定夺公布,是形成服制新规定的方式。有时皇帝还通过赦书确认新定的丧服,如玄宗《南郊推恩制》[72]120:“齐斩之殊,虽存出母之制,顾复之慕,何申孝子之心。其出嫁母,宜终服三载。”这些零散发布的诏令,随着定期编订的《令》《式》而行用,最后经礼书编修而确认,即可打破古礼,形成新礼,行于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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