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丧行为的传世判文很多,主要讨论居丧作乐、居丧过礼等有争议的问题。
(一)居丧作乐
《唐律疏议》第120条规定,居父母丧忘哀作乐,徒三年,作乐包括自作和遣人作,可见唱歌、奏琴、听管弦都属于作乐范围。
《册府元龟》载,宪宗时京兆府法曹陆赓男之二子,居父丧身着华服招摇过市饮酒吃肉,被各杖四十流放循州及递解回乡;《旧唐书》载,宪宗元和十二年(817),驸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丧着华服参与宴会饮酒作乐,被杖四十流放忠州。两案处刑实际上都重于律文,有彰显“严惩不孝”思想和重罚官贵、以儆效尤之意[34]102。
下面几道拟判都与居丧作乐有关。
判29 [开元判集]月酬不与、朝祥暮歌判[100]313[26]11
奉判:……又冯甲朝祥暮歌,自云服毕仰事[28]。
判词:……又,父母之丧,三年服制;孝子之志,万古增悲。朝祥暮歌,是亵于礼[29]。以哭止乐,斯慰所怀。诉词既款服终[30],言讼请依科断。
本判选自敦煌《开元判集》(伯2593),是“月酬不与朝祥暮歌判”的下半阕。判目源于《礼记·檀弓》“朝祥莫歌”典故[31]:鲁国有人早晨刚举行“大祥”祭,傍晚就歌唱,子路讥笑他作乐过早,孔子批评子路太爱苛责别人,称守丧三年对普通人已是很高的要求了;子路走后孔子又说:这也不算什么好事,再过两个月(“逾越后月”)禫祭除服之后再唱歌才合于正礼。可见“朝祥暮歌”依孔子时代的观念,当然不是正确行为,但也不算不可饶恕的罪行。
但本判拟判者认为,父母之死对孝子来说是终生的哀痛,祥祭刚刚结束就歌唱是对礼的轻慢;且《唐律》有居父母丧释服作乐罪,并列于“不孝”;至于何为该罪规定的“丧制未终”,疏议中明定为27月。本案中祥祭指父母死后25月的大祥祭,那一天可除去衰服和丧杖,但还要再过两月,禫祭后才算服丧终了。而冯甲招认已停止服丧,因此判词中“请依科断”是依律科罪,而不是因违礼被加重处刑。[98]30在此问题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古礼是哀矜人情、尊重民风的,而唐代判决却不顾古礼的这一特点,一概依律定罪,表明唐人对“礼”的推崇有甚于古人,但正如苏亦工所说,这种礼并非古礼,而是经国家制度打磨定格的唐礼,以《开元礼》为代表。
下面一道结论相反的拟判相对更符合古礼。
判30 对祥鼓素琴判[72]4511
戊祥之日鼓素琴,邻人告违礼。
阙名拟判:执亲之丧,行孝之道,出入不当门隧,升降不由阼阶。苴缞在躬,溢米充食,恨缠风树[32],痛结寒泉。举号已见于心摧,毁瘠载闻于骨立,念亲之在土,哀亲之在外。寝唯枕块,居必倚庐,隙驷不留,祥期奄及。既除凶制,奚鼓素琴?示人有终,于物无犯。食醢犹许,奏乐何辜?请从雪涤,庶符冰释。
戊在大祥日弹奏素琴,被告违礼。素琴,一说是空琴,无弦琴;一说是未经装饰(彩漆)的琴,从判词中“奏乐何辜”来看,这里当采后说[33]。《礼记·檀弓》特别指出:“然祥日得鼓素琴。”之所以反对歌唱而允许弹琴,是因为弹琴靠手,吹笙唱歌靠气息,手在外而远,气在内而近;另据《礼记·丧服》:“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即礼不仅引导不肖者行孝,也劝导贤者节制哀伤,可见祥日弹奏琴是不违背礼经的。本判控告者显然不知晓礼经中有这一段,而是针对戊居丧作乐这种行为,告其违礼。拟判者指出,孝子居丧三年,哀痛至极,瘦削虚弱,枕土倚庐,
大祥后既除凶服,弹素琴示人服丧已终,且无伤于物,因此判戊无罪。
通过以上两则同为居丧作乐但法律后果相反的拟判可知,在制判者的观念中,判决依据的不同带来判案结论的不同。礼经的态度影响着案件的处理方向。《唐律》明文禁止而礼经不赞许的,依律判案(“请依科断”);《唐律》虽有禁止,但礼经明确允许的,则可能不依律而依人之常情来判断(“示人有终,于物无犯”)。
判31 对禫服鼓琴判[72]1637
得邹人告孔丛子居亲,禫服鼓琴而作乐。丛子曰此是子舆梁山之琴曲古器[34],不伏。
张鼎拟判:……孔丛子风树摇悲,寒泉动思……是以君子为难,子皋亲丧而永慕;先王制礼,孟献禫悬而不乐。……且恩怀罔极,五日乐禁于成声;哀贯终身,逾月礼通于作乐。去顺效逆,鲁史称其速祸;朝祥暮歌,邹人据而兴诮。节哀顺变,虽殊念始之心;以今况昔,未悖送终之礼。欲加之罪,其如词乎?
孔丛子禫祭后吉祭前穿着禫服鼓琴作乐,但所奏为忧思父母之梁山操。祥祭后已逾月,依礼已可以作乐。丛子并未违背丧礼,告者是欲强加其罪。
判32 对竞渡赌钱判[72]1164
扬州申江都县人以五月五日于江津竞渡,并设管弦。时有县人王文,身居父服,来预管弦[35],并将钱物赌竞渡,因争先后,遂折舟人臂。
康廷芝[36]拟判:日观遥临,旁分震泽[37]……人多轻剽,俗尚骄奢。……王文闾阎贱品,蓬荜庸流,名教非闲,丧仪多阙。三年巨痛,无闻毁瘠之哀;五月佳游,且预歌弦之乐。……然则居丧听乐,已紊科条;在服伤人,一何凶险!论情抚事,深秽泉猷,定罪明刑,理资丹笔。[38]
作者为武后时人。《唐律疏议·杂律》第402条:“诸博戏赌财物者,各杖一百。赃重者,各依已分准盗论。”判者认为王文作为平民,不顾礼仪名教居丧听乐,并参与赌博,因贪欲而斗殴伤人,情节凶险,应当定罪处刑。
判33 [甲乙判]妻有丧夫奏乐判[72]3040
得景妻有丧,景于妻侧奏乐,妻责之,不伏。
白居易判:丧则思哀,见必存敬,乐惟饰喜,举合从宜,夫妇所贵同心,吉凶固宜异道。景室方在疚,庭不彻悬,铿锵无倦于鼓钟,好合有伤于琴瑟,既愆夫义,是弃人丧。俨麻缞之在躬,是吾忧也,调丝竹以盈耳,于汝安乎?如宾之敬颇乖,若往之哀斯渎,遂使唱和不应,忧喜相干。道路见缞,犹闻必变,邻里有殡,亦为不歌。诚无恻隐之心,宜受庸奴之责。
景妻子居丧,景在旁奏乐。白居易认为:见丧必存敬,举乐当从宜,夫妇贵在同心,景在妻服丧期间奏乐,违背为夫之义,也不顾他人之丧;且妻逢忧,在旁奏乐,于心何安?违背相敬如宾的夫妻情分,亵渎了亡人之哀。夫缺乏恻隐之心,应当受责。
(二)居丧过礼
居丧过礼,即逾越礼制的行为,体现着情与礼的冲突。元结《元鲁县墓表》[72]1724载天宝时人元结因哭堂兄元德秀过礼而被门人质疑,答之“汝知礼之过,而不知情之至”,德秀品行高洁方正,所以哀之颂之。礼据亲疏有人为的差等,而情发自人的良心,是天然无差等的。
皮日休认为[72]3710,圣人制礼,不仅为惩治恶人不足,也为劝阻善人过限,因此诸仪皆有节制,以使仁者之丧不滥,凶者之丧不缺。孔子为自已葬父母逾礼而哭,而如今百姓却以居丧哀毁逾礼为大孝,用以沽名避役,可见圣人的精神已失;子贡庐墓六年,正是严重违礼的开端。对居丧庐墓过礼的行为,应当鄙责而不应旌表。下列拟判都与居丧过礼引起质疑有关:
判34 对寝苫枕草判
甲得(另作雅修)士礼,为宗党所敬。居斩缞,寝苫枕草,闾里化之。御史劾其惑众。
晁良贞拟判[72]1267:……因心制礼,荣贱同归。甲以应绝循陔,哀缠罢社……恋恋厥心,空闻孺慕之切。三年茹痛,寝苫不爽于丧期;九族迁风,偃草遂行于仁里。御史幸持清宪,须辨彝章,暴胜绣衣,徒然忝窃,晏婴缞服,罕悟重轻。[39]达礼之诚犹迷,宁戚之宣安在?[40]请从宗党之好,无惮简书之威。
阙名拟判[72]4509:甲修道训,允乎厥休,宗党称其有仪,闾阎美其惟孝。而夜壑匪固,风林多感。虽就礼之则,俯同缞绖之仪;而由衷之心,无夺纯深之至。寝苫枕草,抑惟宁戚,仁里德门,所居则化。御史骢威电发,隼视霸雄,坐非平仲之仁,行问冶长之罪。[41]且乡人化善,则寘刑章;邻母兴悲,欲从何典?既有明于古事,亦何滞于今科。
甲居斩衰丧,睡苫席枕草垫[42],而这是“士”阶层的礼。乡人仿效成俗,御史却察其惑众罪。景云年间进士晁良贞判称,礼本因心而制,无论贵贱,论情父母丧悲痛,论礼寝苫无违三年之丧,且风俗得以化成,应肯定乡人对甲的认可,避免动用刑罚。佚名判者认为,甲即使不尽合礼,但其纯孝为发自内心,感化乡里,而御史欲劾其罪于无辜,此为用刑太过,甲不应科罪。
判35 [甲乙判]居丧毁瘠判[72]3039
得景居丧,年老毁瘠。或非其过礼,景云:“哀情所钟。”
白居易判:孝乃行先,则当衔恤;子为亲后,安可危身?景丧则未终,老其将至,怀荼蓼之慕,诚合尽哀,迨桑榆之光,岂宜致毁?所以爰资肉食,唯服麻缞,况血气之既衰,老夫耄矣,纵哀情之罔极,吾子忍之。苟灭性而不胜,则伤生而非孝。因杀立节,庶毕三年之丧,顺变从宜,无及一朝之患。既亏念始,当愧或非。(www.xing528.com)
景年老居丧被指过礼。拟判者认为:子是父的后嗣,不该危害自己的身体,景居丧老疾,应尽哀而不宜致毁,应该节哀顺变,权宜行事,景不念先祖自毁身体,应为他人的非议感到愧疚。
判36 [甲乙判]丧姊不除服判[72]3044
得景有姊之丧,合除而不除,或非之,称:“吾寡兄弟,不忍除也。”
白居易判:丧虽宁戚,礼宜节哀,俾不足与有余,必跂及而俯就。景爱深血属,礼过时制。兴鲜兄之叹,情既钟于孔怀,及居姊之丧,服将除而不忍。虽志崇敦睦,而事越典彝。况仪贵适中,哀不在外,宜抑情而顺变,多奚以为,苟在礼而或逾,过犹不及。请遵仲尼之训,无执季路之辞。
景居姐丧,该除服却不除,称自己无兄弟,不忍除服。白居易认为,礼对哀情起着节制作用,使不足者跂及,有余者俯就。景因无兄,不忍除姐服,虽志在友睦,但做法逾越了礼典的限度。礼仪贵在适中,哀痛不在于外部行为,应压抑私情,不宜逾越礼制。
判37 对坐大夫箦丧姊不除服判[72]4380
……又俞仲丧姊不除服。
张处信拟判:……礼明五服,麻绖分丧纪之仪。苟失其中,章程是紊。……俞仲痛切连枝,行招墨绶之问。……子路之寡兄弟,欲除丧而未忍。与其易而宁戚,稍越周公之经……刑罚失中,人无措其手足。……罪不假于科绳,事终期于改正。仲之无罪,小鲜之责太深……
俞仲居姐丧不除服。判者认为礼经明定五服,若失适中就会紊乱章程,孔子认为丧事与其周备烦琐不如内心哀伤,俞仲的行为确实有些违背礼义;但刑罚若太过会使人民不知所措,治国贵清静无为,不宜动刑惩罚。
判38 对哭子哭夫判
季氏夫子丧,哭不舍昼夜[43]。乡人告违礼。
结论相反的阙名拟判二则:
阙名拟判一[72]4510:季氏令质幽闲,秀容绮艳。事夫有道,荆钗见美于梁鸿;训子多方,布被推贤于孟母。为善必应,天乎不仁,三从靡依,两丧相次。欹枕之泪空洒,倚庐之望莫依,不舍晨昏,深符礼制。
阙名拟判二[72]4511:丧子之亲,哀情已极;丧夫之妇,为怨难胜。非无寡鹤之悲,岂息惊猿之痛!然丧夫丧子,凄感虽同;而哭子哭夫,礼仪须别。穆伯之卒,已有前规,敬姜告言[44],一何无识?县丞行罚之日,于礼已违;嫠妇自贻之愆,在律难恕。顾兹刑宪,并合推科。
两判观点不同,前判认为妇人连遭两丧,哭不舍晨昏符合礼制;后判却认为妇人丧子丧夫从情感上虽同样凄楚,但从礼仪上必须有别,县丞对其行罚属于违礼,但寡妇自误之罪同样违律,都应当推劾科刑。
还有一类过礼,本是正确的居丧行为,但由于与其他亲属有冲突便成了违礼,如有父尚在,为母服丧在堂上拄杖的行为。
判39 对父在杖堂判[72]4511
戊居母丧,父在,杖于堂上[45]。
阙名拟判:居母亲之丧,茹荼饮痛,踊既无节,哭何常声。悲在其中,形瘠于外,口不甘味,身不安美。……执椅桐之杖,上芝兰之堂,循礼制而多违,顾刑书而有犯。请归司败,任便科推。
拟判者认为:戊父尚在时居母丧,哀痛顿怆,悲形于外,执丧母之桐杖上生人之堂,于礼于律都有违背,请有司审判酌情科刑。
(三)瞒丧及其他
因不典型的居丧违礼行为而被严惩的一位官员,是我们熟悉的白居易。元和六年,白居易母亲赏花时坠井而亡,白居易解官回家乡丁忧三年,元和九年回长安任职,由于得罪宦官和旧官僚集团,异己以白居易在守母丧期间作《赏花》和《新井》两诗为罪证攻击,使他一再被贬至江州司马。由于涉及“十恶”,这样的欲加之罪很难得到道德和法律的宽恕。[34]104
判40 居丧惰绩判[72]2070
得甲居丧不绩[46],采访使责太守风化不著,诉称诚耻之也,是亦为政。
柴少儒拟判:先生垂教,则丧也宁戚;君子立身,必造次于是。甲何为者,焉知礼乎?惰尔庶功,隳我王化。既称家而罕制,复居里而无职。且啜菽饮水,乐尽其中;泣血寝苫,孝乎斯在。何必厚藏醯醢,效襄公之送妻;自可薄尽有无,同子柳之葬母[47]。忽而都阙,未之前闻。不绩无,则周官之故事;有裘勿服,乃郕人之匪臧。况八使观风,澄清可尚;六条旷职,政化蔑如。不惩熊轼之愆,孰谓蟹筐之责?[48]
惰绩,惰于绩麻,即不披麻戴孝。甲居丧不戴孝,太守因此受采访使责难。判者为代宗大历时地方官,认为甲实不知礼,居丧未必要奢侈,只需量家中状况略尽心意即可,一切礼仪全缺者实在前所未闻,太守未能教民知礼,应当惩其失职。
还有一种瞒丧行为并非不戴孝,而是有丧参与吉礼,如张鷟判一道。
判41 [龙筋凤髓判]太社隐大功丧判[72]780[99]780
二月有事于太社,太常博士冯敬有大功丧,隐而不论,遂以行事。付法科罪。
判文首先极言祭礼之馨香祥和,后指出:
冯敬身居典礼,职在秩宗,应知六祝之词,颇达六祈之训。带斯凶服,辄入礼宫。御史奏弹,虽言奉法,详刑结罪,须按科条。庙享诚则有违,社稷元来不禁。弹无反坐,律须执文。枉被凝霜,理须清雪。
冯敬隐瞒大功丧而参与祭祀,如是庙享则须科刑,但此是社稷之祭,按律原本不禁,对冯敬处刑不当,应予平反,但弹劾冯敬者按律无须反坐。
判42 对练祥群立旅行判[72]4511
丁三年之丧,练祥[49]群立旅行。
阙名拟判:丁为人子,持乎丧服。身体发肤,不失全生之道;衣衾棺椁,无亏送死之仪。仰风树而充穷,履霜庭而孺慕,钟创钜之悲酷,有荼蓼之苦辛。壁日不停,练期何及?毁不灭性,痛感终身。道在慎终,义存追远,人来辄语,礼称忘哀。群立多爽于事宜,旅行有乖于物理,二途俱发,一罪须科。
《礼记·曾子问》:“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亲丧满周年练祭后,不能站在人群中,也不能旅行。丁居亲丧,本应伤恸艰辛,抱痛终身,反而群立、旅行,既忘哀违礼,又不合事理,必须科罪。
总结本节内容可知,唐代律令对人们为亲属服丧期间的行为设有严格的限制,包括朝参、吊丧、预宴、着丧服入公门、参与吉礼,更严厉打击居丧释服、作乐、结婚、生子、别籍异财等行为。官员居缌麻以上亲丧,国家给予假期赴丧举哀,父母丧还同时伴随着解去官职,但有时会因国家“夺情起复”而不及服满丧即重新上任。对起复问题,不同官员态度不一,有的积极寻求起复,有的则请求国家允许服终,夺情起复事关孝理伦常,甚至有时会成为官员间政治攻击的借口。
关于居丧行为的判例,主要集中于居丧作乐、居丧过礼等有争议的问题:由于唐律一律打击居丧作乐,对有些在古礼看来并不是严重过错的作乐亦加以严惩,因此拟判者的观点不一,有的严格依律,有的则依礼的明文规定变通处理;另有一些不违法违礼但违背情理的作乐,则依情理定夺;对居丧过礼,文人中有的认为不算大错,有的则从礼的差等节制性和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上加以抨击,拟判者对此也褒贬不一,但除少数特例外,通常认为不必动用刑罚来惩罚,这些特例一般被认为是触犯了家族内部尊卑秩序的严重行为;对居丧不着丧服、群立旅行等明显违礼行为,拟判者定罪态度比较鲜明。上述拟判者在裁判居丧案件中,以礼和法的共同规定来维护家庭秩序,在礼法有明显冲突时则采用情理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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