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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家族秩序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一)居丧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唐令》规定,服丧之人行为规范包括不问政事、不吊丧、不预宴、不奏鼓乐、不参与宗庙祭祀、斋戒期间不吊丧等。周已下惨者,朝参起居亦依品色,无金玉之饰。周丧未练、大功未葬,并不得朝贺,仍终丧不得宴会。即居缌麻以上丧者,不得预宗庙之祭。令式对官员居丧不朝参燕乐的规定缺乏实施保障,难以得到很好的执行。官员丁忧自闻丧日起,给假守制,假期未满重新起用,称为夺情起复。

(一)居丧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唐令》规定,服丧之人行为规范包括不问政事、不吊丧、不预宴、不奏鼓乐、不参与宗庙祭祀、斋戒期间不吊丧等。

(1)官员有期亲丧暂停朔望朝参:

诸文武官九品以上应朔望朝参者,十月一日以后、二月二十日以前,并服裤褶,五品以上者,著珂伞。周丧未练、大功未葬,非供奉及诸宿卫官,皆听不赴。(开元七年、二十五年《仪制令》[14]408

有期亲以下丧可朝参,凶服不入公门:

诸凶服不入公门,遭丧被起,在朝参处,各依品色,浅色而着本色之浅。周已下惨者,朝参起居亦依品色,无金玉之饰。在家依其服制。(开元七年《仪制令》[14]440[15]660

皇帝有丧不亲政:

皇帝本服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皇后父母、百官一品丧,皇帝皆不视事三日。国忌日、皇帝本服小功、缌麻亲、百官五品以上丧,皇帝皆不视事一日(开元七年《仪制令》[14]411)。

(2)有齐衰丧夺情起复亦不吊丧、朝贺、赴宴:

诸齐衰心丧以上,虽有夺情,并终丧不吊、不贺、不预宴。周丧未练、大功未葬,并不得朝贺,仍终丧不得宴会。(垂拱、开元七年《仪制令》[14]437

(3)居丧受册任职鼓乐不作:

诸居五服之丧,受册及之职,仪卫依常式,唯鼓乐从而不作。若以戎事,不用此制。(唐代《仪制令》[14]439

(4)司大祀斋戒不得吊丧,居丧不得祭宗庙:

诸大祀,散斋四日,致斋三日;中祀[25],散斋二日,致斋一日。散斋之日,斋官昼理事如故,夜宿于家正寝。惟不得吊丧问疾,不判署刑杀文书,不决罚罪人,不作乐,不预秽恶之事。……诸散斋有大功以上丧,致斋有周以上丧,并听赴。即居缌麻以上丧者,不得预宗庙之祭。其在斋坊病者听还,若死于斋所,同房不得行事。(开元《祠令》[14]114,115)(www.xing528.com)

凡有惨服,既葬公除,及闻哀假满者,许吉服赴宗庙之祭;

其同宫未葬,虽公除者,禁之。(开元二十五年《仪制令》[15]662

公除,即公职人员因身负国事,权宜礼制而除丧服,除服后允许赴宗庙之祭,因为祭属吉礼,丧属凶礼,二者不可相容。

令式对官员居丧不朝参燕乐的规定缺乏实施保障,难以得到很好的执行。如武后朝臣奏议称:“比来朝官不依礼法,身有哀惨,陪厕朝驾,手舞足蹈。公违宪章,名教既亏,实玷皇化。请申明程式,更令禁止”(王《有丧不得朝会燕乐奏》[72]761)。

《唐律疏议》就触犯居丧禁令者规定了笞杖至徒流的刑罚,以禁止居丧参与吉礼、匿丧、释服、作乐、预宴、生子、别籍异财、婚娶、诈不解官等行为。即:国家大祀散斋、致斋[26]期间不得吊丧(第99条);居丧期间不得主持或陪从庙享(第101条);居父母或夫丧期间,不得匿不举哀、释服、作乐或听乐、杂戏,及参与吉宴(第120条);居父母丧不得生子、兄弟别籍异财(第156条);居父母、夫丧不得嫁娶、主婚(第179条);父母犯死罪被囚禁也不得擅自嫁娶(第180条);父母死不得隐瞒不辞官(第383条);居丧在监所内犯奸从重处罚(第416条)。

(二)官员的丧假与夺情

另外,据《吏部式》[18]171和《假宁令》[14]669-681,官员享有丧假:免服后晦日[27]给假;齐衰杖期以上解除官职回乡守制;(不杖)期亲以下不解去官职,分别给100日到1日不等的假期。《假宁令》中亲属丧假天数大体见表4.1。

表4.1 《假宁令》亲属亡故丧假天数

同时《假宁令》[14]678,679规定“若闻丧举哀,其假三分减一”“诸遭丧给假,以遭丧日为始;闻丧者,以闻丧日为始”“诸给丧葬假,周已上亲皆给程”。即路程时间不包含于丧假内。

丧假伴随着解任去职,为官员守亲丧创造了条件,但有时会受到夺情起复的限制。官员丁忧(居父母丧)自闻丧日起,给假守制,假期未满重新起用,称为夺情起复。《唐会要》载,高宗武德二年,根据尚书左丞崔善为的奏议,下敕“文官遭父母忧,听去职”[66]805

仪凤二年(677),据太常少卿韦万石奏请,下敕太常博士弟子遭父母忧者,百日之后酌情追还复职。御史刘思立上《劾韦万石奏》[72]689,称“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睦亲化人,莫先于孝”,三年是天下通丧,唯军人才有墨缞从戎之事,让音声人释服作乐、带绖理音,是违背礼经和国体的,韦万石身为礼乐之官,违吉凶之本,奏请将韦万石交付法司科断,停追音声人。景龙三年(709),张说被起复为黄门侍郎,上表请求终丧制,获准。开元十三年(725),太常追处于丧假中的音声人随驾赴东岳,华州刺史杨玚上奏阻止,认为国家“孝理天下”,丧纪之事“斯事体大”,不得轻改,皇帝许可。

皇帝有时发布禁止夺情起复、允许官员服满三年的一般性规定,如武则天长安三年(703)下敕“三年之丧,自非从军更籍者,不得辄奏请起复”。代宗广德二年(764)亦下敕,“其文官自今以后,并许终制,一切不得辄有奏闻”。宣宗大中五年(851),宰臣奏:“通丧三年,臣庶一致,金革无避,军旅从权。近日诸使及诸道多奏请与人吏职掌官并进奏官等起复,因循既久,讹弊转深”,奏请“除特敕及翰林并军职外,其诸司诸使人吏职掌官并诸道进奏官,并不在更请起复授官限”。获准。

尽管屡有明敕,官员夺情起复之事仍有发生。宣宗大中十二年(858),国舅郑光之二子起复授原官。宪宗朝宰相王涯,曾上表请求容许自己服满,免予起复太宰,称通丧为王者之制,废礼理政并非治世之风,且起复不合私情公议,认为当恪守古礼,“岂可尊故事以蹈前非,但当守礼经而据古是”(王涯《辞免起复太宰表》《辞免起复太宰第二表》[72]2027)。可见,尽管有礼的约束和法制的明文要求,实践中试图变通改废礼法的社会力量经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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