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代律令对葬制的规定和限制
唐代下葬方式主要是土葬,以“墓田”为之。盗耕人墓田杖一百,盗葬他人田笞五十,盗葬墓田杖六十(《唐律疏议》第168条)。依死者意愿也可水葬,“遗言水葬不坐”,不以残害死尸论罪(《唐律疏议》第266条)。也有“招魂而葬”,即不得死尸情况下用死者生前所着衣冠招其魂而葬(《唐律疏议》第277条)。
由于重视丧葬的儒家礼俗,官员竞相攀比葬礼的高规格,这引起皇帝重视,逐渐定立了一些随官品限定葬式的令式。开元四年(716),皇后父王仁皎之子葬父,请同昭成皇后父例,坟高5丈1尺。宋璟、苏颋等上表请准令,一品合陪陵葬者坟高3丈以上4丈以下,降敕使同陪陵之例。
墓田规格,据开元二十九年敕定,一品茔地70步见方,坟高1丈6尺;二品茔地60步,坟高1丈4尺;三品墓田50步,坟高1丈2尺;四品墓田40步,坟高1丈1尺;五品墓田30步,坟高9尺;六品以下墓田15步,坟高7尺;庶人7步,坟高4尺。[66]811
关于棺椁碑碣,开元《丧葬令》[14]745,763,766规定:“诸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镂彩画,施户牖栏槛,棺内又不得有金宝珠玉。”“五品以上听立碑,七品以上立碣。”“茔域之内,亦有石兽。七品以上立碣……若隐沦道素,孝义著闻,虽不仕亦立碣。”(《唐律疏议》第443条疏)可见碑为官所专用,五品以上碑,螭首龟趺,上高限不过5尺;七品以上碑,圭首方趺,上不过4尺;石人、石兽之类,三品以上用6个,五品以上用4个。百姓只有德行闻达者才能用碣。
关于送葬明器等,开元二年(714)敕定,丧葬事除非“崇旧德别有处分”,不得随意请用官供。开元二十九年(741)敕定,明器从旧数上递减:三品以上明器减至70事,五品以上减至40事,九品以上减至20事,庶人限15事,皆以素瓦制成,不得用木金银铜锡,衣不得用罗锦绣画,下葬不得有珍禽奇兽等,园宅、辆车皆有禁限,“其别敕优厚官供者,准本品数十分加三等,不得别为华饰”,“送葬祭盘不得做假花果及楼阁,数不得过一牙盘”。
代宗大历五年(770)敕,百官丧葬准敕供人夫者,三品以上给100人,四品、五品给50人,六品以下给30人;幔幕由本司自备。
丧葬卤簿[1]:职事官四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京官职事五品以上本人婚葬,皆给卤簿。[66]809贞元年间敕:“自今以后,自嗣王薨葬日,宜令所司并供卤簿,仍永为常式。”贞元十四年敕:“自今以后,应缘丧葬,俱给卤簿,即遂便于街市宿幔。”
重臣之丧事(诏丧),大臣一品由鸿胪卿护其丧事,二品由鸿胪少卿,三品由鸿胪丞。[66]808宣宗大中六年定,遇宰臣伯叔父及兄弟丧,或曾居众任或七品以上官,皇帝遣使宣吊,其余期亲不必宣吊(《唐会要》[66]805)。
官员发丧所用铭旌[66]809(绛色旗幡),三品以上长九尺,五品以上长八尺,六品以下长七尺,写明“某官封姓名之柩”,大敛后以竹杠悬之依灵右,葬时取下加于柩上。
《开成格》允许贬降官员归葬:“凡贬降官,本处春秋以存亡报省。如没于贬所,有骨肉许归葬。如无骨肉,本处便与埋葬。”(后唐李元龟《请令贬降官归葬疏》[72]3952)《丧葬令》要求出使之人归葬:“使人所在身丧,皆给殡殓调度,递送至家。”违令不送者杖一百(《唐律疏议》第407条疏)。代宗大历十四年敕,允许在外身亡的士庶将榇还京。[66]812
(二)抑制厚葬的政策
唐代关于丧葬仪礼的政策,基本都反对越礼厚葬,提倡俭约。
太宗《薄葬诏》[72]30指出了当下厚葬攀比的现象“以厚葬为奉终,以高坟为行孝……富者越法度以相尚,贫者破资产而不逮”,既有伤教义,又无益先人。下令从王公至平民今后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州府县官,明加检察,随状科罪”。在京五品以上及勋臣国戚的葬仪上奏请示。可见令式对葬仪是有明确规定的,越礼违法会被治罪,并非一概厚葬来彰显礼教,等级差异性是礼中应有之义。
高宗《禁止临丧嫁娶及上墓欢乐诏》[72]59指出民间父母初亡时嫁娶之积习,及送葬上墓时宴饮欢乐之风。下诏:“既点风猷,并宜禁断。仍令州县捉搦,勿使更然。”(www.xing528.com)
武后《禁丧葬逾礼制》[72]430指出“丧葬礼仪,盖惟恒式……乃有富族豪家,竞相逾滥,穷奢极侈,不遵典法”,以致积习成俗。下令有司重新申明处分,严令禁止。
睿宗太极元年(712),唐绍上疏指出厚葬攀比的流弊,请王公以下送葬明器,皆依令式,并陈于墓所,不得在衢路舁行。[66]810
然而这些禁令未能阻止厚葬之风。玄宗朝先后发布《禁厚葬制》[72]102《禁殡葬违法诏》[72]138《禁丧葬违礼及士人干利诏》[72]148,指出近来官民的殡葬日益奢靡,富者逾礼坏法,贫者倾家荡产,毫无哀戚,相互攀比,送葬必酣饮,寒食上坟也要宴乐。诏令有司严查,禁绝奢僭,规定包括:①据品令高下,明确制定节制,包括送葬明器的颜色、数量、尺寸等;②禁绝陵墓外别建园宅[2];③坟墓茔域务必简俭;④送终之具不得饰以金银。⑤禁止至坟墓所聚众饮酒食肉。对违者的处理:①违者先决杖一百;州县长官不举察者贬授远官。②官人殿黜,白身人所在决一顿。诏书中提到葬应依“令式”“礼法”“古则”“礼教”。可见唐代民间的厚葬现象,不仅违背当时法律,也是严重损害古礼的。
然而开元时厚葬已成风俗,姚崇《遗令诫子孙文》[72]918指出厚葬于私家的弊端:
凡厚葬之家,例非明哲,或溺于流俗,不察幽明,咸以奢厚为忠孝,以俭薄为悭惜,至令亡者致戮尸暴骸之酷,存者陷不忠不孝之诮,可为痛哉!
宋璟《谏筑坟逾制疏》称[72]923:
比来蕃夷等辈及城市闲人,递以奢靡相高,不将礼仪为意。今以后父之宠,开府之荣,金穴玉衣之资,不忧少物;高坟大寝之役,不畏无人。……傥中宫情不可夺,陛下不能苦违,即准令一品合陪陵葬者,坟高三丈已上,四丈以下。降敕将同陪陵之例,即极是高下得宜。
至代宗,厚葬之俗仍未止息,《申约葬祭式敕》[72]230云:“葬祭之仪,古有彝范。顷来或逾法度,侈费尤多。”今后应俭约,一切依令,灵车不得游行街衢致察,禁断假造花果禽兽、金银平脱宝钿等物。
宪宗元和三年(808),京兆尹郑元修奏:王公士庶依丧葬节制,一二三品为一等,四五品为一等,六至九品为一等;命妇各准本品,若夫、子官高,或妇人无邑号则从夫、子品阶,荫子孙尚未有官的相应降损,丧器皆以瓦木制成(郑元修《命妇丧葬节制奏》[69]133[66]38)。宪宗颁诏,然而“厚葬成俗久矣,虽诏命颁下,事竟不行”。
宪宗下《禁厚葬诏》称,对厚葬伤生之事,已有明敕设禁,但官员慢法,久未申明,以致百姓始终依循,违法越礼。对违制赁葬车的六人,各决四十。
文宗武宗时名相李德裕《论丧葬逾制疏》[72]3189指出百姓厚葬的现象:
“应百姓厚葬,及于道途盛陈祭奠,兼设音乐等。闾里编甿,罕知教义,生无孝养可纪,没以厚葬相矜,器仗僭差,祭奠奢靡,仍以音乐,荣其送终,或结社相资,或息利自办,生产储蓄,为之皆空,习以为常,不敢自废,人户贫破,抑此之由。今百姓等丧葬祭奠,并请不许以金银锦绣为饰……”
从这些诏令奏疏可知厚葬之俗始终未被遏制。然而这种奢侈的厚葬,担负得起的只能是少数家族,普通百姓未必能得到体面的安葬。玄宗《令葬埋暴骨诏》[72]150描述了乱世下百姓死后的遭遇,“江左百姓之间,或家遭疾疫,因而致死,皆弃之中野,无复安葬”,勒令本家收葬,如已无亲族或客死行路,只能由所在村邻共同埋瘗,以免尸身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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