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第248、251、259、262条规定了有亲属缘坐的罪名、缘坐累及的亲属类别以及对受累者的刑罚,见表3.3。
表3.3 《唐律疏议》亲属缘坐相关规定
由表3.3中法律规定可知,不同罪行、不同亲属,因缘坐株连而被处的刑罚是不同的,这与唐初君臣关于缘坐用刑的讨论议定有关。贞观初年,反逆缘坐有两类,一为兴师动众,二为恶言犯法,犯人受牵连的祖、孙、兄、弟皆执行死刑。太宗录囚,哀悯将死之人,命百官详议反逆缘坐法。[83]4412房玄龄议[72]610称:依礼,“孙为王父尸”[9],依令,祖有荫孙之义,论亲,祖孙当重于兄弟,祖孙流而兄弟死,不恰当。因此请求定律:①祖孙与兄弟缘坐均为配没;②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兄弟免死配流。中书侍郎崔仁师《驳反逆兄弟从死议》[72]600称:三代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至子产、韩非、申、商,才有参夷相坐之法,汉魏晋隋各有损益,但法网仍密;当今革弊蠲苛以致刑措,不应推行暴秦的酷法,希望改定法律。敬播《驳刑部谋反大逆兄弟改从重法议》[72]694称:兄弟虽重,与父子有别,异室别宗,有官封不及兄弟,有祸则受牵连,不合情礼,于此刑措无为之世不该实行。最后永徽《唐律疏议》确定了“反逆缘坐,父子从死兄弟从流”的原则。
至于被处流刑者以及因杀人移乡避仇者,妻妾家眷要随之同行。《唐律疏议》名例律(第24条)规定,处流刑者“妻妾从之”;且依《令》,一旦犯流罪被定案,即不可弃放妻妾以避免以离异为名为妻妾寻求免于流放;待流、移的丈夫死后,三年内妻妾愿返乡者才准予返乡。
关于缘坐之家的财产处理,《唐律疏议》确定了下列原则(第249条):缘坐同居者,资财全部没官;缘坐非同居者,其资财田宅不没官;同居亲属中不缘坐的,或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准照财产分割法各留还其份额,老疾被免者准一子留份。
《唐律疏议》还规定了一些特殊主体的缘坐规则(第249条):女子已订婚或成婚者随夫家而不随本家缘坐;被收养者随养家而不随本家缘坐;道士、妇女犯反逆罪,不缘坐他人。(www.xing528.com)
唐律还规定(第491条),官员在缘坐案件中应没官而放免、不应没官而没官,以流罪故失论。
开元七年《户令》规定了反逆缘坐家口籍没(没为官奴婢)后,经逐步赦免为官户、杂户,最终可恢复良人身份的规则:
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长,命远京邑,配岭南为城奴)。
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
年六十及废疾,虽赦令为不该,并免为番户;
七十则免为良人,任所居乐处,而编附之。[1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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