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即以仇人加于己方的伤害复加于仇人。复仇是文化不开时人民的自助(杨鸿烈),是古代的一种常见社会习俗(周天游),是人的生物本能(朱苏力),或是社会属性(苗鸣宇),尤其发生于公权力不能惩治凶手、平息愤恨之时[97]18。
礼经关于血亲复仇的经典表述是:“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记·曲礼上》[88]1250)可见复仇不仅为礼所支持,更是礼的直接要求。
然而复仇杀人会威胁到社会公共秩序,其带来的无政府状态更为统治者所惧怕,因此尽管原始的法律即是一种同态复仇的状态,国家仍逐渐形成了对复仇的矛盾态度,既同情勇于复仇者并赞其为义士,又不得不以法律对其进行打击控制,以免威胁到统治,即瞿同祖所说“生杀予夺之权被国家收回”[23]70,以杀人偿命来限制或禁止复仇;或者采用移乡避仇的办法来加大复仇难度;另一种最严酷的表现方式是亲属缘坐,以尽杀其族的方式从根本上预防复仇。正是在第一种意义上,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认为终止“血亲复仇”是法律的起源。
出于同样的考虑,礼经也对复仇做出一定限制。如《公羊传·定公四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意味着只要父亲理应受诛,就禁止复仇;“复雠不除害”,即复仇仅针对仇人本身,不能为了替自己除害而杀仇人之子;《周礼·秋官司寇》“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表明礼的态度并非一味回护报仇者,而是自行规定一定的备报程序,以期履行该程序后豁免罪刑;《礼记·檀弓上第三》对兄弟之仇“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表明复兄弟仇让位于公务履行。(www.xing528.com)
礼经规定复仇以来,春秋战国是有大规模仇杀和刺客游侠存在的自由复仇时代;两汉因孝义而复仇受到国家的支持,大量复仇事例传世,统治者对此莫衷一是;魏晋南北朝私人复仇被淹没于战乱年代而不引人注目,统治者已认识到复仇的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逐渐在法律中设有不得私人复仇的规定,但对复仇自首请罪者多加赦免[97]14。
到唐代,国家对复仇引起的刑事案件,从法律制度上加以否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持矛盾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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