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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司法判例中的家族秩序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白居易认为,论法允许原情定罪,论礼父为子隐直在其中。在唐代现实生活中,亲属相告的案件并不罕见,亲属相讼则更多。③夫妻诬告继母案。推劾乃知夫妻同谋害继母,遂绳之以法。郭氏诸亲与义子相约假称亲子,助其讼,以争分财产。从上述案件综合来看,唐代对亲属相告的态度总体来说是抑制的,只要不涉及威胁国家统治的重大犯罪,主动向官府提起诉讼状告亲属者,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亲属相容隐,白居易《甲乙判》有拟判一道:

判15 [甲乙判]父告子行盗判[72]3046

得甲告其子行盗,或诮其父子不相为隐,甲云:“大义灭亲。”

白居易判:法许原情[5],慈通隐恶,俾恩流于下,亦直在其中。甲忝齿人伦,忍伤天性,义方失教,曾莫愧于父顽[6],攘窃成奸,尚不为其子隐,道既亏于庭训,礼遂阙于家肥[7]。且情比乐羊,可谓不慈伤教;况罪非石厚[8],徒云大义灭亲。是不及情,所宜致诮。

白居易认为,论法允许原情定罪,论礼父为子隐直在其中。子盗,父不以自己不通德义失于教训为愧,反而告发儿子,可谓“不慈”;何况子罪不算大,此时说大义灭亲,太不近情理,理应被人责难。可见白居易是“父为子隐”和父子不相告的忠实拥护者。

关于兄弟相讼,白居易《甲乙判》有拟判一道。

判16 [甲乙判]昆弟相讼判[72]3039

得丁为郡守,行县见昆弟相讼者,乃闭阁思过。或告其矫,辞云:“欲使以田相让也。”

白居易判:化本自家,政先为郡,礼宁下庶,宜宽不悌之刑,训在知非,是得长人之道。况天伦不睦,地讼攸兴,利方竞于膏腴,恩难亏于骨肉。教宜引古,过贵自新,虽闻争以阋墙,有伤鲁卫之政,庶使愧而让畔,将同虞芮之风。苟无讼之可期,则相容而何远。推田以让,尔诚谢于孟光,闭阁而思,吾何惭于延寿。宜嘉静理,勿谓矫诬。

郡守见治下有兄弟相讼,自己闭门思过。有人告其矫饰,丁称是想让二人自愿以田相让。白居易认为:礼不下庶人,兄弟不悌应宽其刑罚,教民当使其知禁,以期于无讼。当嘉奖郡守守静无为之治,不应诬告其矫饰。

在唐代现实生活中,亲属相告的案件并不罕见,亲属相讼则更多。

①兄告弟不孝案。德宗朝臣郑云达状告弟郑方逵不孝[72]2167,称弟凶悖顽劣,不知君亲,无可教训;聚结恶党在江中劫人,被父杖一百而不死,犯张延赏之法被杖决亦复苏,且常直呼父名。最近在地方会见节度使和乞丐,恐怕有不轨图谋,若不告发恐连累自己家族。虽名为告弟不孝,但如不捕风捉影称其有异谋,恐怕也难受皇帝重视,可见兄长忌弟之深。(www.xing528.com)

②寡妇告子不孝案[76]13,241[78]70。唐河南尹李杰断寡妇告子不孝案,子不为自己辩解,只说“得罪于母,死所甘分”。李杰察觉子状非不孝,问寡妇告独子死罪是否无悔,寡妇称子无赖不孝,不复惜之。李杰命妇买棺来取儿尸,派人跟踪,发现寡妇对一道士说“事了矣”。李杰反复规劝寡妇盼其悔过,妇坚持如初。于是擒门外道士,道士招认与妇有私情,被子撞破欲除之。李杰杖杀道士、寡妇,盛于棺。此案表明不孝罪是死罪,须父母亲告;官员对此先试予和解,坚持告诉不孝则可判罪处死子孙;对自己奸情确凿而诬告子不孝的寡母,司法官有权杖杀,依律诬告子孙不孝罪是勿论的,如此严刑显然是为了打击妇女不守贞节。

③夫妻诬告继母案。维扬杜亚断巨富夫妇诬告继母案[76]25[78]40,父死未满一年,子奉继母不以道,继母愤怨。后元日奉酒向母祝寿,母赐酒于子,子疑有毒而泼于地,果有毒。官司捉母推问毒酒杀人,母不承认,擒子至杜亚府,杜亚问毒酒来源,子承认是自己的妻子拿来的,杜亚怒斥:毒因妻而起,岂能诬母。推劾乃知夫妻同谋害继母,遂绳之以法。据《唐律疏议》“告祖父母、父母条”,告母当处绞,入十恶;继母同母(“称期亲祖父母条”),但继母杀其父者听告;按举轻以明重,诬告继母当处绞;但父卒后继母有所规求故杀子孙,依该条答问,准照杀期亲卑幼处刑,这种情况下子可以告继母。这种案件直接伤害了亲属的容隐原则,本身容易引起正直官员的反感,即使情况得实,因未造成子被毒死的后果继母当勿论,何况诬告。也许只能说这对夫妻实在不懂法。

④妻借邻口告夫案[76]26,276[78]52。襄阳裴均断妻有奸陷夫于法案,妻与邻有私情,称病令夫杀邻家犬为药,既得而藏之,让邻告夫。裴均断:盗犬而杀,国有常刑。鞫夫立承,述妻所欲。裴均判断妻有奸情,劾之,果为与外人诬夫欲踬之于法,于是将妻和奸夫绳于法,而释其夫。依《唐律疏议》“故杀官私马牛”条,杀余畜,计减损的价值准盗论,处以杖、徒或流刑。妻为与人奸通试图借他人之手使夫被羁押或徒流,手段可谓巧妙。

⑤匿妾告夫谋反案[76]147[78]20。有人告驸马崔宣谋反,并藏匿了崔宣的妾,声称妾因想告发而被杀抛尸,张行岌逼访藏妾,以辨其诬。可见若是谋反罪,妾是可以告发夫君的,即使妾不见尸,凭罗织者一言亦可定罪。

一些民事亲属相讼案件,既是官府眼中的“细故”,同时带有亲族不睦的色彩,往往被官府公然劝导平息。

①兄弟相讼[102]44[64]4163。益州一大户兄弟相讼,累年不决,监察御史韩思彦命厨师给他们喝奶,兄弟悟出二人本是一奶同胞,于是相拥而泣,不再缠讼。

②母子相讼[102]45[64]5626。韦景骏任贵乡令,有母子相讼,景骏说:我少年丧母,常为此伤痛,你现有母却忘记孝顺,没能教化你们,是我的罪过啊。说得痛哭流涕,还赠送《孝经》一本,母子感悟请求自新,后来儿子果然成了孝子。清人辑录的这两则判例的处理方法耐人寻味,不问案情实体内容而靠亲属关系本身感化实现息讼,可见唐以后对亲属相讼的态度渐从严查求实走向息事宁人。

③舅甥讼牛案[76]12,334[78]32。新乡县裴子云断舅甥争牸牛案。王敬戍边前将自己的牸牛六头留给舅李琎,养五年后产三十头小牛,王敬索牛,舅称:老牛两头已死,余四头还,余牛并非汝牛所生。王敬诉至子云,子云对舅说有人称与他共盗牛三十头,舅才承认三十头全是外甥牛所生。子云断还外甥牛,并留五头牛给舅作为五年养牛的酬劳。

④义子争财案[76]41。邠宁张希崇断义子争财案。郭氏义子郭氏被抚养成人,顽劣不受训,被逐,后郭氏夫妇相继死,有嫡子。郭氏诸亲与义子相约假称亲子,助其讼,以争分财产。此案几任官府不能断,希崇览卷后断:此人“父在已离,母死不至”,若称义子,则辜负二十年抚养之恩,若称亲儿,则犯三千条悖逆之罪。“大为伤害名教,安敢理认田园。”断财产归亲子,并依律惩治助讼者。

从上述案件综合来看,唐代对亲属相告的态度总体来说是抑制的,只要不涉及威胁国家统治的重大犯罪,主动向官府提起诉讼状告亲属者,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这不仅是出于礼教伦常的考虑,也与中国古代司法上的息讼传统有关。直至今天,很多民众没有大事终身不愿诉讼公堂,更多采取忍让、息事宁人的态度。在这一点上,古代法律生活与礼的要求是一致的,儒家礼正是提倡以礼而不以法来春风化雨、教化人民知耻而不犯罪,这也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法文化的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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