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相告,原则上为唐代法律所禁。亲属相告的反面,是亲属相隐,类似表述还有“亲亲相隐”“亲亲得相首匿[4]”“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第十三》[88]2507)。孔子认为,亲属互相隐匿罪状、互相窝藏,这其中自然包含着正直之道,大义灭亲是不合儒家伦理的。这一家族伦理在法律中表现为两方面,一是窝藏亲属或隐瞒亲属罪状者免罪或减罪;二是禁止主动告发亲属,否则将对告发者施以刑罚。
一方面,《唐律疏议》确定了亲属容隐的原则:
容隐亲属范围和处理:第一,有容隐义务的亲属,包括同居亲属、大功以上亲、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第二,无容隐义务的亲属相容隐,减凡人三等;第三,亲属容隐原则的例外是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三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亲属间不得容隐(第46条)。
亲属可代为自首:犯罪未发时亲属代为自首,被首者的罪加以免除。依法得相容隐者代为自首或告发,视为被告者自己自首,免除被告者之罪;同时还要追究告发者的干名犯义、告发亲属的行为(第37条)。
亲属共逃不相捕送:亲属犯罪共同逃亡,捕送亲属者不原其罪,同时依伤、杀、告亲属法处理。例外:谋叛以上可互相捕告(第38条)。
亲属相奸捕送原则:相奸男女都是自己亲戚的,禁止捕告;若亲戚与外人通奸,捕送官者不论罪(第453条)。(www.xing528.com)
相隐者作证豁免:依律得相容隐者不得令其作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第474条)。
相隐者可互相藏匿:知情藏匿或资助罪人,减罪人罪一等,卑幼藏匿罪人尊长知者独坐卑幼;尊长匿罪人,死后卑幼继续藏匿者减五等;相容隐者互相藏匿不论罪(第468条)。
另一方面,《唐律疏议》第345、346、347条规定,亲属间不得主动告发,否则将处以绞刑至杖刑的处罚,同时规定了除外情况,见表3.2。
表3.2 《唐律疏议》对亲属相告处罚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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