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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家族秩序在司法判例中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皇室贵戚的亲属相犯案件,多缠结以政治色彩,很少是以服制定罪的。在民间,唐代亲属相犯的可考判例如此之少,以至于难以回答上面的问题。妻子笞打了丈夫,邻居告发妻子违法,县官也给妻子判处徒三年的刑罚。这道拟判折射了亲属相犯案件的一种处理原则,亲属相殴不至死的,除以下犯上的重罪外,多为亲告罪,本人不告诉,

亲属相犯的法律规定如此理想化,如此具有形式美感,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真的是“查表”判案吗?

元结曾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妻柔的家族伦理如何被谗言、分异、淫乱而侵害,导致相互间种种伤害(《订古五篇》[72]1723),但是否这类行为都能受到惩治?唐代最著名的案例只怕是李世民“玄武门事变”杀兄弟案,其结果是李世民登基,成为一代明君。皇室内这类案件太多,但多冠以诛杀谋反者之名,真假莫辨,成王败寇也是历史常有之事。可以说,皇室贵戚的亲属相犯案件,多缠结以政治色彩,很少是以服制定罪的。

在民间,唐代亲属相犯的可考判例如此之少,以至于难以回答上面的问题。其原因,可猜测如下:

(1)亲属相犯一般需受害人亲告,告诉才处理。而父母殴子女,子女是不能告的(参见本章第二节),除非母杀父或父母谋叛,子女才能告父母;期亲及以下尊长以尊犯卑,法律上允许卑幼自诉,但卑幼可能选择不告。因此难以形成案件。

(2)只有较重大、恶劣且典型的事件才容易形成案件,主要是命案,而命案的处理结果就简单得多(通常是斩或绞)。于是这类判例史料,往往重破案过程、重案件定性而不重量刑。因此《唐律》刑罚差等设计者的良苦用心在实践中似乎难有用武之地。下面列举了一些这类重破案手法、重定性的案件,来自五代和凝、宋和㠓《疑狱集》和宋郑克《折狱龟鉴》。

①子奸父妾[76]4,180。唐贞观时李行诠子李中与父妾淫乱潜逃,被长安县抓获,县司王璥推问不伏罪,于是派一人藏于案褥下窃听,自己借故出门,李中与妾私语商定,此时王璥回来开门,案下之人具告,各自伏罪。

②妻因奸杀夫[76]4,78。贞观中店主张逖一夜被杀,当时妻子正在娘家,疑为投店住宿的三卫士所为,被拷讯不过,屈打成招。皇上命令蒋恒重新推勘,蒋恒召集店家附近邻居集合,又宣称人数不足而解散,只留下老妪一人,晚上才放出,并命典狱偷偷观察行踪,记下和老妪说话的人。反复三次召集,都是同一人。于是捉住此人审问,此人终于承认是与张逖妻有奸情,而杀了张逖,于是得以破案。

这两则判例通过窃听跟踪的技术手段,趁案犯麻痹大意时自己吐露案情,从而在避免刑讯逼供的同时侦破案件。但从侦查技术上更高超的是《疑狱集》另一则杀夫案“韩滉听哭”[76]40,因听出妇人哀悼亡夫的哭声中的情感是惧不是哀,因而命人勘察,果然发现是女子因奸钉死丈夫。《折狱龟鉴》“子产”条也记载很多这类善于听哭察奸者,如古代的子产、庄遵、张泳、郭申锡。[76]259

③夫杀妻。白居易《论姚文秀打杀妻状》[72]3012记载,姚文秀因妻子阿王有过错,愤怒之下殴打妻子,妻被打得遍体鳞伤,当夜死亡。刑部大理寺断,依律,不因打斗、无事而杀才能定为故杀,该案为有事而杀,应当定为斗杀(当绞)。大理司直崔元式认为:准律,相争为斗,相击为殴,姚文秀身上无伤,不可能是相斗相争,应该定故杀(斩)。白居易也认为:首先,律疏中“无事而杀”乃争斗之事,而非引发打杀的事由,否则天下皆称有事,而都无须认定为故杀了;其次,“斗殴死”是原无杀心而殴打,不料意外打死,本案中丈夫怀恨殴打妻子,并非偶然致死,即使先因争骂而杀,也不能否认是故杀。在此,大理寺援引的先例与本案情节有别,而且也不排除前案有误判可能,主张不应援引前案,本案当定为故杀。

④妻谋杀夫。贞元中,冯燕在滑城,与一妇人通奸,其夫张婴闻知,屡次责打妻子。一次正幽会时,丈夫张婴回家了,妻子用宽大的裙摆遮住冯燕,让他藏在门后,突然冯燕的头巾掉落在佩刀附近。张婴醉倒昏睡时,冯燕让妇人取来头巾,妇人却取来了佩刀,冯燕被妇人的不义深深触动,杀了妇人取了头巾扬长而去。次日,丈夫醒来发现妻子已死,很快被官府以杀妻罪名抓捕,押送市场行刑。冯燕从看客中挺身自首。地方官被感动,以自己的官来赎冯燕之死,皇帝下诏赦免滑城所有犯死罪者。论者以为,冯燕虽有犯奸的行为,但是“杀不谊,白不辜,真古豪矣”。男子纵然行为不检,但怒杀意图杀夫之妻,还敢作敢当,就是豪杰行为。(沈亚之《冯燕传》[72]3378

⑤子逼父死[76]202[63]3745。奉先县人曹芬酒醉,殴打自己的亲妹,父亲无法相救,气愤投井而死。奉先尉窦参判兄弟(一说为兄妹)当死,众人请求等父亲丧期满再执行死刑,窦参断案:“子因父生,父由子死,若以丧延,是杀父不坐”,于是杖杀兄妹,“一县畏伏”。尽管妹妹十分无辜,但父亲给了他们生命,却因他们而死,这句正义凛然的判决彰显了孝伦理,民众也不敢不惧服。(www.xing528.com)

⑥姑鞭妇死。《南部新书》《旧唐书》载[63]4304,敬宗宝历三年柳公绰任刑部尚书,京兆有婆婆鞭打儿媳致死,京兆府断了婆婆死刑。按照唐律,故杀子孙妻妾当处绞刑,斗杀子孙之妻者应当徒三年。柳公绰作《尊殴卑议》:“尊殴卑,非斗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69]139定性此案并非斗杀(不是相殴);另外子尚在,若因妻杀母,是于礼不合的。于是对婆婆实行减死一等的处理。

⑦子殴母[102]48。中书舍人纥干祝起诉外甥禁军校刘诩殴打母亲,京兆尹柳仲郢不待奏闻,直接抓捕刘诩并将其杖毙。殴母是斩刑,无需亲告;依律,五品以上官犯死罪要上请,校尉一般为六品,也无需上请;柳用法严明,疾恶如仇,对如此干犯名教的“十恶”罪犯这样处置,不会被追究擅刑的责任。

子殴母是干犯名教的恶逆行为,所以无需受害人告诉,官府即可依职权主动追究。而妻殴夫却是亲告罪,如白居易的一道拟判。

判14 [甲乙判]妻殴笞夫判[72]3046

得甲居家,被妻殴笞之。邻人告其违法,县断徒三年。妻诉云:非夫告,不伏。

白居易判:礼贵妻柔,则宜禁暴,罪非夫告,未可丽刑。何彼无良,于斯有怒,三从罔敬,待以庸奴之心,一杖所加,辱于女子之手。作威信伤于妇道,不告未爽于夫和,招讼于邻,诚愧声闻于外,断徒不伏,未乖直在其中。虽昧家肥,难从县责。

妻子笞打了丈夫,邻居告发妻子违法,县官也给妻子判处徒三年的刑罚。但是白居易不同意县判,因为妻殴夫属于夫亲告才处理的案件,如丈夫不告,即使事情是有违礼义和家庭和睦的,官府也不能主动去追诉。

这道拟判折射了亲属相犯案件的一种处理原则,亲属相殴不至死的,除以下犯上的重罪外,多为亲告罪,本人不告诉,国家就不应主动追诉。由此看来,唐律对亲属相犯的诸多细致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并不常用。

从上述亲属相犯相关判例来看,很难发现判决与法律的精准对应,只能是一种粗略的对应。因为亲属相犯的立法美学在实践中很难体现,亲属相犯的条文千头万绪,贯穿始终的是严惩犯上、包庇凌下,以维护尊卑有序、父父子子的亲族秩序,借以维护等级严明、君君臣臣的国家秩序。而司法判决中只要把握这一点,似乎就已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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