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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解除相关制度 - 律令对唐代婚姻解除情形的规定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律令对婚姻解除情形的规定1.因妻子犯有“七出”而解除婚姻丈夫可以因妻子犯有“七出”而解除婚姻,称为休妻、弃妻、出妻或放妻,有“三不去”者除外,但“七出”中的两种情况又不受“三不去”的限制。这些祝辞不仅是丈夫对妻子再嫁的认可,更是一种希望对方幸福的祝愿,这种好离好散的状态,更能折射唐人婚姻关系的相对自由,似乎离婚在当时并非关乎名节的大事。

婚姻解除相关制度 - 律令对唐代婚姻解除情形的规定

(一)律令对婚姻解除情形的规定

1.因妻子犯有“七出”而解除婚姻

丈夫可以因妻子犯有“七出”而解除婚姻,称为休妻、弃妻、出妻或放妻,有“三不去”者除外,但“七出”中的两种情况又不受“三不去”的限制。开元二十五年《户令》[14]162规定了男方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情形和程序:

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皆夫手书弃之。男及父母伯姨舅,并女父母及伯姨舅,东邻西邻,及见人皆署。若不解书,画指为记。虽有弃状,有三不去,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即犯义绝淫泆恶疾,不拘此令。

可见,女子未能生儿子、淫乱、不敬重公婆、搬弄是非、偷盗、不允许丈夫纳妾、有恶性疾病,这七种情况,都是丈夫休妻的正当理由,除非有三种情况之一:曾经与丈夫一起为公或婆服丧年满,结婚时夫家贫贱而现在变得富贵,或者娶妻时妻子有娘家但现在已经没有娘家可归。为了防止男方滥用婚姻解除权,《唐律疏议》第189条规定,无“七出”及义绝情形而休妻者徒一年半,犯“七出”但有“三不去”而出妻者,杖一百,追还夫妻复合;但有恶疾及犯奸之妻,不得以“三不去”为理由免于被出。

2.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

《唐律疏议》第190条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是尊重夫妻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但是这种情形在现实中并不常见。

3.因义绝而强制离婚

开元二十五年《户令》[14]164规定,发生下列人身伤害,虽遇到大赦仍须认定为“义绝”:一,殴妻之祖父母、父母;二,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三,夫或妻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互相杀害;四,妻殴打或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五,“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4];六,妻欲害夫。根据《唐律疏议》第190条规定:犯义绝者强制离婚,不肯离婚者徒一年。

4.因结婚违法而强制离婚

除《户令》[14]161[15]542规定的先奸后娶为妻妾者强制离异外,《唐律疏议》还规定,男家或女家妄冒身份而结婚(第176条)、有妻者再娶妻(第177条)、居父母及夫丧嫁娶(第179条)、同姓为婚及违反禁令与亲属结婚(第182条)、与亲属的前妻妾结婚(第183条)、父祖之外强嫁守志妇女(第184条)、与逃亡妇女结婚(第185条)、官员娶或为人娶主管范围内的女子(第186条)、枉法断案而娶人妻妾(第186条)、和同娶人妻妾(第187条)、奴与良人女结婚(第191条),除执行法定刑罚外,还须强制离异。这种违律为婚而“离之”的情况,即使遇赦,依然强制离异;除女家妄冒外,聘财不予追还,即男家通常应承担违法结婚的后果。

唐代有关离婚的规定渊源于礼经和前代婚姻法律制度,并有所增益,其中“七出”和强制离异制度固然有深厚的夫权和宗法烙印,但“和离”“三不去”等规定和强制离异的诸多情形,却有其进步的实际意义,有尊重双方意愿、保护婚姻中妇女利益不受过多侵害、预防婚姻缔结中伤害妇女的情况和维护优生优育等意义。(www.xing528.com)

(二)“放妻书”对离婚程序的体现

从敦煌出土的书仪和本节判例“诈疾放妻判”来看,离婚的程序包括:会聚两家亲戚,当众说明离婚理由和离婚决定,载明双方或男方父母意见,制作离书,弃放妻子,同时需在官府籍册上注销妻名。

敦煌出土文书中可发现一些离婚书[13]588,通常称为“放妻书”,是反映唐代离婚程序的珍贵史料。书仪是指某种文书的标准格式。放妻书仪可供撰写离婚书者套用。如伯3212号背《夫妻相别书一道》书仪[100]1065、斯5578号《放妻书(样式)》[100]1067、(斯5700号《放妻书》书仪)伯3730号背《某乡百姓某专用放妻书一道》书仪[100]1066、斯343号背《放妻书》书仪[100]1037[5]。其内容一般分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标题:“夫妻相别书”“放妻书”等。

第二,有关理想夫妻关系的描述:如“累代修因,现成眷属,夫取妻意,妻取夫言”“事奉郎姑叔伯,新妇便得孝名,日日即见快欢”“如水如鱼,同欢终日。生男满十,并受公卿。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亲叹美。远近似父子之恩,九族上有谦恭之道,恤下无当无偏。家饶不尽之才,轴里称长延之喜”“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结誓幽远”等。这些理想涉及夫妻感情、性爱、后代、家庭关系各方面。

第三,有关离婚原因的描述:如“夫妇无良,便作互逆之意。不敬翁嫁,不敬夫主,不事六亲”“六亲聚而咸怨,邻里见而含恨。蘓乳之合,尚恐异流;猫鼠同窠,安能得久。二人意隔,大小不安。更若连流,家业破散。……男饥耕种,衣结百穿;女寒续麻,怨心在内。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抢棒”“三年有怨,则来雠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眅目生嫌,作为后代增嫉”;“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眅木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等。通常在现实层面上强调夫妻感情破裂及其对家族和家业的不良后果,在精神层面上强调二人本是冤家,秉性不合,孽缘宜解不宜结。

第四,离婚决定的作出及其程序:如“对两家六亲眷属,团坐亭腾商量,当便相别分离”“聚会二亲,以俱一别。所有物色书之”“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等,其中通常有召集亲人共同商议见证的要求。

第五,对方再婚的许可和祝愿:如“愿妻再嫁富贵,得高夫厶,不再侵凌论理,一似如鱼德水,壬自波游”“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媚,巧逞窈窕之姿,选娉高官之主”等。这些祝辞不仅是丈夫对妻子再嫁的认可,更是一种希望对方幸福的祝愿,这种好离好散的状态,更能折射唐人婚姻关系的相对自由,似乎离婚在当时并非关乎名节的大事。

第六,对离婚后互不相憎等约定的盟誓:如“愿君不信前言者,山河为誓,日月证明。愿君先者,男莫逢好妇,女莫逢好夫”“械恐(解怨)舍结,更莫相谈”“解怨释结,更莫相憎”“忽有不照验约,倚巷曲街,点眼弄眉,思寻旧事,便招解脱之罪”等。

第七,尾部落款:如“某年某月某日某乡百姓某甲放妻书一道”。

从这些敦煌书仪的实例来看,唐代离婚书保留着浓厚的人情味。其标题用“放”(放归本宗)而不用“休”,甚至用“夫妻相别”这样更有平等性和依依不舍意味的措辞,而史籍中常用“离婚”“离绝”“仳离”,男方请离通常用“去”“逐”及宋以后的“休”“休离”等[90]35,称谓的变化表明唐代敦煌民俗中的夫妻关系并不如礼教要求和一般认识那样死板地、单向地尊崇夫权。对离婚原因的介绍一般比较婉转,多强调双方感情不和而非指责单方过错。尤其是对妻子再嫁的祝辞,更颠覆了我们对古代“礼无再醮之义”的纲常伦理的认知,体现了唐代婚姻观念的开放性和妇女的相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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