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阐明唐代制定法中的家族秩序
唐代立法活动的产物《唐律疏议》[84]是中华法系法典的典型代表,具有相对完备的内容、形式上的美感和逻辑上的协调,对亚洲许多国家的立法产生过直接影响。
《唐律》是一部家族主义的法典,家族相关条文在律文中占了很大比重。粗略统计《唐律疏议》中包含家族法内容的条文,包括律、疏和答问,分类列举见表1.1。
表1.1 《唐律疏议》的家族法条文
续表
由表1.1可知,仅就《唐律》而言,要了解和阐明其中包含的家族秩序,就已有大量工作可为。然而,《唐律》并不包含唐代的全部家族秩序。要研究唐代家族法秩序,至少还需注意下列问题:
其一,静态的法不同于动态的法,包含502条律条的传世法典《唐律疏议》是静态的,而唐代法律制度是动态的。《唐律疏议》主要代表唐前期的立法成果,中晚唐由于大量格敕对律的修改,律的实际内容已发生很大变化,如果不借助其他史料考证唐代289年历史中涉及家族的法律制度变迁,研究很可能失之片面。
其二,法典化的法不同于全部法律规范体系,一项法律制度需通过唐代《律》《令》《格》《式》全面考察。一部《唐律疏议》不足以说明唐代制定法规范的全貌。《唐律疏议·断狱》:“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84]476《唐六典·刑部》载:“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85]185研究唐代法律仅着眼于唐律,显然不够全面。当然,《令》《式》的内容以国家制度和办公规程为主,其中涉及家族法的内容数量上远不及《律》;《格》和敕的功能在于随时对律令进行补充修正,内容虽包含方方面面但零散且多佚。因此须综合参照《律》《令》《格》《式》,来全面了解某项制度。(www.xing528.com)
其三,传世的法不同于历史上的法。唐代的法律制度除《唐律》完整传世以外,《令》《格》《式》散佚十分严重,给唐代法制史研究带来很大障碍。尽管前人对唐《令》《格》《式》的研究已有很多整理,但远远未能穷尽。还需从皇帝的诏令、官员的奏议、史书中的叙事(相对可靠)、文人的文论和文学(可靠性待考)等渠道发现更多制度,这些资料可以从《全唐文》《旧唐书》《新唐书》等传世文献中获取。
其四,文本中的法不同于生活中的法。因此还有必要考察各法条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影响,从宫廷和民间社会生活中探寻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
(二)通过判例探究唐代家族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
唐代司法官员的审判是否是严格适用法律的?“准五服以制罪”服制和刑等的复杂对应,是一种单纯的立法美学还是也能作为现实断案的指南?唐律家族法制度对唐代社会生活的实际干预及影响力如何?司法官判案中天理、国法、人情的冲突如何协调?司法官的断案依据不确定是否会导致判决结果与律文的偏差?某些律条是否如瞿同祖所说已成“具文”,不能现实地影响社会生活?宗法时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唐代各阶层的家族关系是否均受到法和礼共同调整?各阶层在司法实践中对家族法案件的处理有无差别?百姓对家族法律的认同和遵守如何?唐代不同时期对家族法问题的处理有何变化?这些问题的答案只有搜寻大量判例才能知晓。然而唐代司法判例的匮乏严重制约着这些探寻。对此需完成下列工作:
第一,搜寻典型的唐代家族法判例,包括判文、司法文书、史实、故事等形式。
第二,分析这些判例,从中发现唐代家族法制的司法执行状况,解答上述问题。
(三)分析唐代法、礼、俗、情理等规范的关系
唐代是礼法融合的成熟期。周代“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出礼则入刑”,礼法统一;秦焚书坑儒、厉行法治,儒家礼与法家法分流;汉独尊儒术后,在决狱中引儒家经义,礼法开始融合;魏晋南北朝社会变迁,成文法典逐步形成,并引礼入律,礼法结合的完备形式直观体现于《唐律疏议》。律与礼的紧密结合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但《唐律》与礼的关系,是否确如“一准乎礼”[11][86]712“儒家化”这些提法所描述,学界早有质疑[87]116。通过判例和法条的比照,有利于更细致地考察唐代法与礼的关系。天理、国法、人情交互为用,对司法判例的细致分析,可着眼于发现和回答三者的关系。法、礼、俗规范三种社会规范的互动关系,是并不多见的提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三者并不完全对应西方意义上的法律、道德与习俗,而是礼和法共同构成国家上层意志和制度规范,民俗作为一支稳固的社会力量与之对抗并交互影响。要了解这些规范的关系,至少有以下两项工作:
第一,研究立法过程中法律、儒家礼、民俗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及其相互影响。
第二,研究司法过程中作为判案考虑因素的天理、人情、国法、儒家礼各自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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