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学者对《唐律》及其中蕴含的家族法律秩序,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唐律解读的代表性著作当属刘俊文的《唐律疏议笺解》(1996)[1],其中配有律条和疏议的逐条注释,详引相关典章史籍,并附解析和表格,有很强的实用性。且在该书序论中细考唐律的渊源、编纂过程,论述其等级制、家族制的真髓,介绍律疏的由来、修撰和作用,并论证唐律实施中所受格敕和权断的干预。该著是深入理解唐律条文的重要参考书。钱大群的《唐律疏义新注》(2007)[2]对唐律所有条文附白话译文和注释指引,亦为此类的《唐律疏议》注释解读成果的代表。
我国台湾学者戴炎辉的《唐律通论》(1964)[3]熟练运用现代西方法律语言分析我国传统法律体制,以现代刑法理论的推理思维解读唐律的精辟内涵,其中有关家族的详细界定和分类、关于亲属相犯等制度的精深解读,为本书提供了指引。戴炎辉的《唐律各论》(1965)[4]以唐律各论十一篇为编目,围绕唐律各条文,逐一细致展开罪名、要件(客体、行为)、处罚规定和特殊事项等讨论,对唐律研究有很大的影响力。
徐道邻的《唐律通论》(1945)[5]从缘坐、减赎、量刑、定罪、破法五方面,分析《唐律》的家族主义色彩,并以其具有礼教、家族、尊君、崇官等中国固有法的特色而赞许之。该著通过中西比较发现中国传统法的优点,指出唐律的现代意义,在西学浪潮中独树一帜,获“为往圣继绝学”的赞誉[6],但也有厚古薄今、崇中抑洋的问题。
钱大群、夏锦文的《唐律与中国现行刑法比较论》(1991)[7]以现代刑法的概念体系,从各方面对照中国现行刑法分析唐律,列举其规定,介绍其特征、原则,并阐发其对现代刑法的借鉴意义。其中,与家族有关的许多制度都与现代刑法做了对比,如:家族缘坐制度与现行刑法“罪责自负”原则,侍亲制度体现的明德慎刑思想与现行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任官不为父祖避讳、监临官娶民女为妾、詈骂尊亲属等特殊主体犯罪与现行刑法的特殊主体犯罪,唐代旨在维护孝礼的正当防卫制度(第335条)与现代正当防卫制度,涉及家族关系的共犯、同居亲属代为自首以及唐律所特有的体现家族宗法原则的“准五服制罪”和“同居有罪相为隐”制度。这些比较研究既总结了共性,也突出了唐代制度的个性,为当代人研读唐律提供了有益的视角。
钱大群的《唐律研究》(2000)[8]专章讨论了唐律所维护的婚姻家庭制度,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夫一妻多妾制,惩治成婚违律,休妻制度,不孝罪,父家长统治权几方面分析唐代家庭制度特点;并设专节分析了唐律以礼为准则的特点,包括以礼确认社会的等级界限,将礼教与法律融为一体,有时伦理要求重于法制,适用“亲亲尊尊”的指导原则等。这些讨论比较简要地概括了唐律与家族、与礼的关系。
钱大群的《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2013)[9]细考有关唐律的36个问题,其中包括对唐代律令格式及“例”的考辨、反逆缘坐的变化轨迹、舅奸甥女不入内乱、改嫁继母丧制修改、妇女的流刑处置、外亲服制的“礼法不一”等家族法问题,这些考辨有助于本书的概念界定、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认识。
刘俊文的《唐代法制研究》(1999)[10]从唐代的立法、法典、司法和唐后期法制变化四方面,结合史料探讨唐律的历史渊源、唐律与礼的关系、唐格、唐代司法制度与程序等重要问题,尤其探讨了唐后期轻法改重、法外刑代替法内刑等“峻典刑”的思想变化,推动和深化了唐律研究。
郑显文的《唐代律令制研究》(2004)[11]对唐代律令制中的经济、婚姻、继承、债权、涉外和佛教诸问题展开探讨,其中婚姻部分讨论了唐代律令中的结婚年龄、原则和禁止、成立要件、法律效力和离婚程序,对本书的写作体例及内容有一定启示。
日本学者对中国家族法的研究较早,资料较详尽。滋贺秀三在《中国家族法原理》(1976)[12]中讨论的有关同居共财和家产分割、妇女地位和再婚、妾和赘婿等问题,尽管资料朝代以宋代为多,但对本书的视角和行文有很大启发。
仁井田升的《中国法制史研究》(1962)[13]283-656中“家族法”部,讨论了中国古代(主要是宋以后)社会中的同族与族长权威、父家长权的构造等问题,并借助敦煌家族关系文书分析婚姻等制度。该书指出唐律中父家长的权力不是专制排他的,也受到族长和同族的干预;认为应历史地、现实地、在“活的法”中,看到子和妻在家中具有一定地位的一面,这些研究丰富了本书的论证思路。
仁井田升的《唐令拾遗》(1933)[14]、池田温的《唐令拾遗补》(1997)[15]复原大量唐《令》,是公认的唐代重要法律史料。
近年来,学界对唐代“格”“式”的关注渐多。霍存福《唐式性质考论》(1992)[16]探讨了“式”的定义,辩驳《新唐书》对唐式的误解,指出唐式是“以行政法为主,间有军事法、民事法及诉讼法规范掺杂其间的综合法律形式”。韩国磐《传世文献中所见唐式辑存》(1994)[17]抄录史籍和敦煌残卷中的唐式30余条。霍存福专著《唐式辑佚》(2009)[18]复原唐式207条,在这类工作中成果最为显著。(www.xing528.com)
马小红的《“格”的演变及其意义》(1987)[19]一文阐述唐格源起于魏科,经北魏、北齐、隋格演变而来,并介绍了唐格的类型及特点,分析唐格与宋编敕、明大诰、清例,皆作为变通的法律形式,较法律更有弹性,体现了皇权与法律的矛盾及其解决,也造成了封建法制的衰败。王斐弘《敦煌写本〈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研究——唐格的源流与递变新论》(2005)[20]分析格文17条,总结了格与律的关系,以及“格”自西周至明清的源流。戴建国的《唐格后敕修纂体例考》(2010)[21]借《宋刑统》附录的唐敕分析唐格后敕的体例、格后敕与格的区别,认为格后敕与格条文体例不同,每条末署有年月日,为独立于格的新法典。徐文亨的硕士论文《唐宋编敕研究》(2014)[22]从编敕成果、格和格后敕的来源、编敕体例、格和格后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角度介绍唐代编敕(格和格后敕),并评析以编敕变通常行法的经济政治原因,及其对法典体系和法律适用的影响。这些论文有助于澄清唐“格”的概念、地位、效力和功能等问题。
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8)[23],首从家族范围、父权、刑法的家族主义(包括亲属间侵犯杀伤、奸非罪、窃盗罪、容隐、代刑、因亲属而缓刑免刑)、血属复仇、行政法与家族主义等方面讨论家族;次从婚姻的意义、限制、缔结、解除,妻及妾的地位和夫家等方面讨论婚姻。这些家族法范畴,为本书的问题选取提供了思路,并提供了法律加判例的分析框架,只是其中唐代案例相对单薄。
对唐代法制运行情况——包括判例和司法制度的研究,近年来得到更多的关注,这些研究使我们所知的唐代家族法从文本的法迈向生活中的法,丰富了法律史资料,使我们对法制文本的解读更有现实基础,有助于直观反映唐代法律生活的样貌。
刘俊文的《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1989)[24]是最早较有影响力的敦煌法律文书专著,考释唐代律、令、格、式、令式、制敕残卷34件,判集4件,牒断片3件,案卷断片11件。作者为判集命名文明判集、麟德安西判集、开元判集、唐西州判集。其中与家族法有关的判文有7道以上,并有逐行注解。该书是可获得敦煌判文的较早版本,促进了唐代法史中的判例研究。
张国风的《中国历代名案精选》(1996)[25]以现代文收古代名案近500例,含唐代案件37例,其中涉家族判例8件,其案件出处对本书获取判例亦有启发。陈重业辑注《古代判词三百篇》(2009)[26]收录并注释63篇唐代判文,多为拟判;其中有8篇与家族相关[1],并提供了详细的注解。
汪世荣的《中国古代判词研究》[27](1997)从判词的概念、分类、在唐宋明清的沿革、内容、制作方法、作用和成就诸方面讨论中国古代判词,对读者认识了解判词意义很大。可惜其中与唐判有关的内容太少,并有褒实判、贬拟判的倾向,如认为拟判“不顾律令条文规定或封建礼教的要求,囿于文字工整的范围”“仅具有文学欣赏的价值”[27]55等,这种从法律意义上的“拟判无用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唐代法律史研究中由于认定唐代缺乏判例而更加忽视判例的学术惯性。
汪世荣的《中国古代判例研究》(1997)[28]54“隋唐判例”章,从《唐律》《通典》《唐书》《文明判集》选取唐代史事判例28道,其中包含确立封建法制原则的10判、确立反逆罪处理原则的8判、揭示法律原理的10判,其中15判与家族法相关。作者归纳了这些判例并总结隋唐判例和制定法的关系,指出了唐代君臣在重视判例创制、维护制定法权威、总结判例经验、使通过判例所形成的规则具体明确化等方面的努力。
谭淑娟的论文《唐代判文研究》(2009)[29]189将唐判来源分为集部文献、敦煌文书、笔记杂书和亡佚文献;将唐判种类分为案判拟判和杂判,介绍其与科选的关系;分析拟判在唐代的演变,分章阐述《文苑英华》《龙筋凤髓判》《百道判》敦煌判文和笔记杂书中的判并加以评价,对全面了解唐代判文及其特点有一定参考意义,但该文相对更偏重判文的文学意义,而对其法律方面分析不多。
陈玺的《唐代诉讼制度研究》(2012)[30]以现代司法制度范畴研究唐代实际司法中起诉、拒捕、强制措施、庭审、同职连署审判、证据、诉讼审级、司法权力诸司分掌、司法监督及死刑覆奏等制度,其资料多采唐稗传奇及敦煌文书,为系统介绍唐代司法制度不可多得的新作。
陈登武的《从人间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会与国家》[31],从唐代审判程序、诉讼制度、侵犯社会法益及侵犯个人法益的罪行、复仇犯罪问题、冥判等角度谈唐代的法制与司法,对本书相关问题的探讨多有启示。
马小红论文《混合法的制度设计》(2010)[32]分析《折狱龟鉴》中的若干案例,表明官吏对于因孝、因义气、因求学、因悌、因情、因人命重于财货的理等原因而犯罪者,采取了法外的原宥豁免,借此论述中国古代法律是不同于两大法系的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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