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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风险划分及其对银行信息安全的管理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巴塞尔协议Ⅲ》几经波折,最终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巴塞尔协议》将银行面临的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及战略风险八大类。无论是巴塞尔委员会,还是《巴塞尔协议》,都没有对信息安全风险及信息安全风险管理进行定义和详细叙述。

《巴塞尔协议》风险划分及其对银行信息安全的管理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ASEL)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十大工业国的中央银行于1974年底共同成立的,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机构,以各国中央银行官员和银行监管当局为代表,总部在瑞士的巴塞尔。每年定期集会4次,并拥有近30个技术机构,执行每年集会所订目标或计划。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的,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的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于当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Ⅲ》几经波折,最终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www.xing528.com)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即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面临的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及战略风险八大类。

无论是巴塞尔委员会,还是《巴塞尔协议》,都没有对信息安全风险及信息安全风险管理进行定义和详细叙述。银行业通常认为,站在《巴塞尔协议》角度来看,商业银行信息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操作风险,但也会连带导致商业银行法律、信誉风险和战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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