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赫斯塔特(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赫斯塔特银行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①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②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4部分内容:①资本的分类;②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③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④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的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4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了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新资本协议中指出,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另一种重要风险类型,提出要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之外的操作风险纳入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操作风险计提风险资本。新资本协议中指出,操作风险指“由不完善或者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不包含在此定义中,中国银监会也沿用了该定义。(www.xing528.com)
操作风险经济资本是指,未来一定期间内,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银行为弥补操作风险非预期损失而需要的资本。对操作风险进行计量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监管机构通过计量监管资本,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持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操作风险的非预期损失,从而增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二是金融机构为降低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不断改进管理,从而达到以资本约束扩张、以资本促进管理提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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