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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与终身寿险:突破大单销售难题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能达到这种效果的资产,只有保险中的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关键是保险有三个主体:一是投保人,是支付保费的主体,为保单的所有者。二是被保险人,是决定保险赔付的主体,为保单的载体。三是受益人,是最终获益的主体,根本而言保单是为其设立的。我们做保险大单的业务逻辑就是帮助高净值人士去达成所有非保险类资产所不能达到的财富管理目标,而伴随着中国社会财富的迅速积累,现在到了寿险业应该上一个大台阶的时候了。

那么什么资产能做到既给又不给,现在就行动又不意味失去呢?能达到这种效果的资产,只有保险中的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有人会问私人信托不是能从更高层面达到这种效果吗?是的,私人信托是能完全体现“三权分离”功能的,但私人信托并不是资产,它是法律文件,只有在置入具体资产时才有意义。医疗保险中的重疾险和住院险都是纯风险保障的保险,没有资产功能。至于教育金保险只是填补教育所需资金的缺口,资产价值也不会太大。但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可以对数千万甚至过亿的资产进行安排,且能做到“三权分离”,其在财富转移和传承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那么为什么保险能做到既给又不给呢?关键是保险有三个主体:

一是投保人,是支付保费的主体,为保单的所有者。

二是被保险人,是决定保险赔付的主体,为保单的载体。

三是受益人,是最终获益的主体,根本而言保单是为其设立的。

有了这三个分立的主体,从权属上看,保险就完全不同于其他资产了。前面我们已经详细了解了非保险类资产的“三权合一”,也就是其在资产权属上只有一个主体。而在保险类资产中,当投保人与受益人非同一人时(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的死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一定为不同人,因为死亡赔付是给不到死亡者本人的,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却可以也往往是同一人),投保人作为保单的所有者保留了所有权和控制权,但将受益权给了保单受益人,也就是说一份资产里的三种权利实现了剥离,这就达到了高净值人士在财富管理与分配上其他资产所达不到的“三权分离”的目标。这样有三大好处:(www.xing528.com)

第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做到风险隔离,其他资产因负债会被第一时间冻结,但保单因牵涉第三方利益,不易执行。如果在购买保险时想要有目的地实现隔离功能,在保单的不同主体的安排上是可以做些设计的。尽管我们不能说买了保险就能避债,但应该可以说保险(主要是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是最佳避债工具,没有之一。

第二,相对于上文所述的“转移即失去”,保险资产能做到“既给又不给”。举个例子,比如我想给女儿留一个亿,我做了一个终身寿险,我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我女儿做受益人,哪天我离开了,我女儿铁定会拿到一个亿。我把一个亿转移给女儿了吗?是的,因为我终有一天会离开,女儿是确定会收到这笔钱的。但我会像给其他资产一样给了就失去吗?不会,因为,我还继续持有保险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这就是“既给又不给”。

第三,同样对于上文所述的“等待即身后”,我也举个例子来说明:假如有位客户在上次婚姻中有个残疾的儿子,这个儿子和前妻生活在一起,客户每年会给足够的抚养费,但如果客户哪天突然死亡,这个儿子的经济来源就中断了,现任的配偶和子女可能不会像客户那样继续支付抚养费,这时候打继承官司就成为大概率事件了。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客户可以购买一份年金保险,自己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让残疾儿子做生存受益人和死亡受益人,那么现在的抚养费就可以通过生存受益金发放,将来客户不在了,又会有足够的死亡赔付金供儿子未来的生活。因为保险的死亡赔付金在中国的《保险法》里明确不是遗产,无须动用遗产程序,直接可以领取,是真正意义上的定向传承。特别是当客户对某个特定的人有特殊考虑的时候,这是最合适不过的险种。达到了“现在就行动,但行动并不意味失去”的效果,既不失去控制同时又避免后患。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可以从生老病死的风险出发做填补普通人经济缺口的保单外,还可以从解决富人在财富转移和传承中的根本诉求出发开拓保险业务。我们做保险大单的业务逻辑就是帮助高净值人士去达成所有非保险类资产所不能达到的财富管理目标,而伴随着中国社会财富的迅速积累,现在到了寿险业应该上一个大台阶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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