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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两案解读勤勉义务:司法实践与差异化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告辩称,公司存货短缺原因不明,无法证明被告的日常经营决策与公司盘缺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原告陈某某作为监事也未尽财务检查、监督管理义务。被告最终未能达成对其他股东的承诺。原告李某某基于勤勉义务起诉被告并要求赔偿。

浙江省两案解读勤勉义务:司法实践与差异化

于陈某某与吴某某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上诉案(2010浙商终字第37号)中,原告陈某某为西山泵业公司(下称西山公司)股东,被告吴某某亦为该公司股东。原告诉称,2001年由于公司原股东吴某因车祸身亡,造成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继承权的纠纷,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陷入了僵局。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审计机构认定西山公司存在存货盘点短缺及固定资产减少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吴某某作为西山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盘亏负有责任。其在工作中的疏忽违反了勤勉义务,应赔偿公司的损失。被告辩称,公司存货短缺原因不明,无法证明被告的日常经营决策与公司盘缺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原告陈某某作为监事也未尽财务检查、监督管理义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在判决中对勤勉义务作了如下解释:所谓勤勉义务,又称善管义务、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勤勉谨慎,必须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职责,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公司利益遭受损失,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卢某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案(2009杭淳商初字第1212号)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均为天绿公司的股东,被告卢某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2年1月31日,卢某某书面承诺:若不能在2002年3月10日前生产成批可供包装的粉丝,或不能与贝因美公司续签代销合同,或与天鹰公司的10万元预付款产生纠纷造成天绿公司资金困难,由于以上问题造成公司生产经营停顿,所产生的后果由总经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被告最终未能达成对其他股东的承诺。原告李某某基于勤勉义务起诉被告并要求赔偿。在本案中,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基于被告违背勤勉义务的诉讼请求,值得关注的是,其在判决中对勤勉义务作出了有别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被告在经营中尽其最大的能力和努力仍然不能使公司生产、销售延续,公司有权解聘被告的总经理职务。依据经营判断规则,因为被告履行了勤勉义务,即使公司未能实现经营计划,被告也无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必向股东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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