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公司治理的法与经济学分析:实施牟取公司机会禁止原则

中国公司治理的法与经济学分析:实施牟取公司机会禁止原则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6]除去对“人性”本身的怀疑,英国的法学家们还对牟取公司机会案件中的“实质公平”是否真的可以触及抱有疑问。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克肖教授在其研究中指出,在牟取公司机会案中,一个诚实可信的证人对具体事件及他人所从事活动的理解与回忆可能被诸多相互纠缠的复杂因素影响与破坏。与之相比,英国的公司法体系一直以来都有着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精神为先导的传统。

中国公司治理的法与经济学分析:实施牟取公司机会禁止原则

首先,不同的司法进路可归因于不同的法律价值观英国判例法采用的严格进路有着一套系统的内在逻辑。在Bray v.Ford案中,赫舍尔(Herschell)法官作了如下论述:

“对我而言,严格的忠实义务规则建立在这样一种考虑之上:人类的本性使他们在处于受信地位时容易被该位置所产生的利益诱惑,而不被该位置所产生的义务束缚,以致产生他们应保护的对象被他们压迫的后果。因此,严格的规则在这种情形下是适当的。”[46]

除去对“人性”本身的怀疑,英国的法学家们还对牟取公司机会案件中的“实质公平”是否真的可以触及抱有疑问。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克肖(Kershaw)教授在其研究中指出,在牟取公司机会案中,一个诚实可信的证人对具体事件及他人所从事活动的理解与回忆可能被诸多相互纠缠的复杂因素影响与破坏。因此,在很多关于公司机会的案件中,由于缺乏完整的事实基础,实质的公平也是难以触及的。[47]

与之相比,特拉华州所采取的司法进路因深受“法与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体现出了更注重“效率”的特质。在公司法领域,“法与经济学”的价值观可以通过“虚拟谈判模式”(hypothetical contractmodel)来体现,法官需要探求在一个完美的谈判环境中,什么是谈判双方最倾向于达成的协议。[48]而这种观念也被广泛地运用在牟取公司机会的案件中,特拉华州法官所采取的在个案中仔细分析案件的事实证据,确定双方在某一特定状态下所应达成的公平协议,并以此为基础运用董事受信义务的相关法理来填补空缺的做法是“虚拟谈判模式”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这种方式是基于一种董事忠实义务应为减少当事人双方的交易成本而服务的理念。[49](www.xing528.com)

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对立法者与司法机关的游说也对法律的最终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特拉华州判例法中运用的灵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职业经理人在公司中的决策权力与他们强大的游说能力。在美国,个人或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在任何一个州设立公司或分公司,这也就促使各个州制定差异化的法律来吸引有能力的企业家在本州创设企业。所以,当每个州试图通过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政策来鼓励企业家在其管辖区划内设立经济体时,都必须面对同样的竞争压力。很多学者认为,特拉华州之所以能在这场严酷的政策竞争(charter competition)中立于不败之地,很大程度上在于其为有权决定公司设立地点,或公司被收购、兼并后的再次设立(reincorporation)地点的职业经理人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50]而另一些学者对这种结论提出了质疑。他们的理由是,在美国这样一个拥有高效资本市场的法域内,公司的管理者会选择那些通过立法帮助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司法区域设立公司,而不是那些仅保证他们私利的司法区域。[51]如果后者是他们设立公司的动因,那么公司的投资者会选择“用脚投票”。对于以上论断,别布丘克教授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指出牟取公司机会与自我交易(self-dealing)是具备显著再分配功能的经济活动。公司法的规则具有很强的向公司管理者进行再分配(redistributive in favor ofmanager)的能力,放松对董事自利行为的法律标准并非一定要建立在公司及股东权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基础之上,而它可能仅仅使董事有能力分享商业机会所产生利益中的一部分。[52]换言之,公司法对管理层利益的倾斜未必会影响股东的行动模式。与之相比,英国的公司法体系一直以来都有着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精神为先导的传统。[53]

法官的专业能力也是决定这两个法域采取不同进路的因素之一。柴芬斯教授注意到特拉华州公司法法官一般都拥有与公司事务相关的律师从业经历,他们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有着丰富的经验。英国的法官一般都是诉讼律师(barrister)出身,虽然他们熟谙与诉讼相关的法律知识,但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过程与日常运作的熟悉程度无法与特拉华州法官相提并论。[54]同时,他指出英国的《公司法案》与其他英美法系的公司法成文法相比更加细致,因为它需要“为那些不能在个案中积极运用及阐释相对模糊的一般性原则(general principle)的法官提供指导”。[55]英国法官在审判中对填补一些司法上的空白或重新解释已有的法律原则,一般采取较谨慎的态度。而特拉华州法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更加熟悉的优势,使得他们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对个案情况的考察,对法律中的一般性原则进行积极的解释,并针对个案的具体事实情况灵活地选择判断标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