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21]一文,开创性地运用了经济学理论去分析与企业相关的制度。在其之后的一大批经济学家(主要以美国的经济学家为主)都投身到公司法的法与经济学研究中。阿尔钦(Alchian)与德姆塞茨(Demsetz)提出公司可以被视为“合同集合”的概念。伊斯特布鲁克与费雪对“合同集合”理论进行精炼,并将其应用到当代公司法的核心领域,即董事受信义务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22]并为当代公司法立法以“授权性”条款为主导的趋势奠定了理论基础。当然“合同理论”在公司法的适用中也产生了诸多的问题,这又引发了运用经济学中“产权理论”来理解和指导公司法制度建设的潮流,哈特(Hart)与威廉姆森(Williamson)在这一领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进入21世纪,耶鲁大学汉斯曼(Hansmann)教授与哈佛大学卡曼(Kraakman)教授提出的“公司法融合理论”(convergence of corporate law)[23]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经济学中“产权理论”的影响。经济学中的“团队生产理论”与“代理成本理论”在公司法的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前者关乎公司的内部权力如何分配。在这个问题上,一系列当代美国最重要的公司法学者[支持“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包括耶鲁大学的罗曼诺(Romano)教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班布里奇教授,支持应增强股东权力的代表学者是哈佛大学的别布丘克(Bebchuk)教授]都给出了自己的解读。[24]而团队生产模式下的代理成本问题依旧是公司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都为法学家解决大型公司中的代理成本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经济学对于公司法的影响并不限于成熟理论的应用,还拓展到了研究方法。如前文所述,以LLSV为首的众多经济学家试图用经济学计量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与金融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虽然这类研究得出的“法系决定金融市场发展”的结论饱受传统法学学者的质疑,但需要承认这类研究突破了传统法学过于注重个案的梳理与研究的弊端,在法学研究中引入了更为科学的“证违法”,也在客观上拓宽了法学研究的领域。了解以上基本理论背景之后,本章主要介绍三个在公司法领域适用最为普遍也最为重要的经济学理论:产权理论、团队生产理论与代理成本理论及其对公司法发展的影响。(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