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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治理:投资者主导的所有权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者的所有权,简言之,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公司的投票权;二是股利的分配权。虽然多数股东并不直接管理公司,但是这不妨碍其成为公司的所有者。有学者认为,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所有权而非合同权利主要依据社会习俗或共识,普遍的市场参与者认为股东是公司天然的所有者。

中国公司治理:投资者主导的所有权

投资者的所有权,简言之,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公司的投票权;二是股利的分配权。依据大陆法系的传统概念,前者被称为“共益权”,后者被称为“自益权”,权利的分配一般都依据股东向公司实际投资的比例。在公司的众多参与者中(包括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员工),公司股东的利益是最难以合同的方式来保护的,而“资本合作制”(capital cooperative)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同质化(homogeneous),从而减轻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问题,[17]明显的“资合性质”也是区分公司与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准。在传统合伙企业中,经常出现一方以劳务出资而另一方以资本出资的情况。当然,投资者所有权这个基本原则也存在例外,当公司规模不断扩大时,像银行这样的专业债权人以及公司的员工都有可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分享股东的投票权利,而股权激励制度使得公司的管理人员甚至员工也可以分享公司的收益。

奥诺雷(Honore)指出,准确衡量股东在公司中权益性质的最佳方式就是将其与所有权的权能之间作比较,比如持有、使用、管理、收益、分配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持有这些权能中的绝大部分。虽然多数股东并不直接管理公司,但是这不妨碍其成为公司的所有者。[18]18、19世纪的英格兰贵族不会直接管理其所拥有的土地,但他们依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简言之,股东的所有权是“被分割的所有权”(split ownership),这种所有权的权能被不同的主体支配。总之,股东的投资抑或资本成为连接他们利益的重要纽带,资本使得公司不同股东的利益同质化,使得他们对公司的发展拥有了相似的目标。有学者认为,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所有权而非合同权利主要依据社会习俗或共识(social conventions),普遍的市场参与者认为股东是公司天然的所有者。[19]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在大型公众公司中,公司的所有权不应集中在公司股东手中,因为公司最重要的财产是公司员工的智慧及创造力,而不是股东的投资。[2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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