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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功能与权利义务严格区分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法作为一个组织型法律,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允许“公司”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订立方,其权利与义务都与管理者、所有者的权利义务严格地区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具有把合同权利转化为所有权的力量。当代公司法并不严格禁止自我交易,因为必须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就是公司的最佳交易对象。与自我交易形成对比的是内幕交易,世界主要经济体的证券法对这种行为都明确禁止。

公司法的功能与权利义务严格区分

公司法作为一个组织型法律,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允许“公司”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订立方,其权利与义务都与管理者、所有者的权利义务严格地区分。法人制度的目的是形成一个公司的“实体防御体系”(Entity Shielding),其中包含两个基本法律原则:第一个基本原则是对于公司资产,公司的债权人受偿一定优先于公司股东个人的债权人;第二个原则是公司为独立的实体并附以拟制的人格。虽然股东经常被称为公司的所有者,但是只要某个交易是通过公司这种媒介来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是这个交易的执行者及相关产权的所有者。相比较而言,公司股东从这一角度讲却不能代表公司来行使权利。

复杂生产过程依靠订立合同来进行会产生诸多问题。通过个体与个体间订立合同的模式产生的交易成本会很高,且发现和证实每一个合同相对方的工作能力与才华也是费时费力的。每个特定成员的贡献难以确定,每个个人都有自私的动机去要求一个比自己应得报酬更高的报酬,这会造成利润分配上的争议。当特定的个人发现其贡献的财产或才能非常特殊且足够重要,他们也趋向于再次提高自己的报酬。如果不采用“公司”这样的特定组织体系,这种复杂的生产模式只能通过不断进行市场化的交易(market transactions)来完成。通过每个个人,分散地、独立并反复地签订合同来提供其可提供的最适合的服务和工作。合同当事人各自追求自身利益,背信弃义与机会主义行为是不可避免的。而公司正是针对缔约中的“机会主义”“交易成本”“合同不完备”的一种回应。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具有把合同权利转化为所有权的力量。公司一般有不同的员工,员工各司其职,这种安排提供了让每个个体都能发挥优势的平台。不同的员工体现出个体的比较优势(comparative advantage)及其在不同领域的技巧与才华。并且以财产关系为基础的公司更容易进行收益分配和对公司民主管理投资者根据持股数额的多寡按比例分享公司的收益并对公司的重要事务进行投票表决,这也减少了对这些事项进行反复协商所需要的缔约成本。通过拟制的公司人格,把合同权利向所有权转换是必要的。(www.xing528.com)

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体系,团队合作也会产生问题。团队中的成员清晰地知悉,如果懈怠工作或参与自我交易(self-dealing)等经济活动,这部分损失可能通过其他成员的努力来弥补。[2]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也就成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主要功能之一。“自我交易”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公司提供的资源为其自身谋求利益,比如设立和就职公司业务范围相似的经济体或利用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谋利的行为。当代公司法并不严格禁止自我交易,因为必须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就是公司的最佳交易对象。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的问题,公司法一般都要求拟与公司交易的董事进入“安全港”(safe harbor),也即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或者章程的约定把交易信息披露给审核机关(如股东会或无利益相关的董事会成员),让没有利益冲突的公司机关来决定交易是否公平、合理。与自我交易形成对比的是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世界主要经济体的证券法对这种行为都明确禁止。但相当一部分法与经济学家却认为内幕交易并不需要监管。曼尼(Manne)认为,内幕交易为市场和企业提供了两个重要的积极机制:一是内幕交易可以在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况下,缓慢地反映股票的真实价格;二是内幕交易可被视为对公司管理层工作业绩的一种回报机制。[3]卡尔顿(Carlton)与费雪(Fischel)的研究认为,利好信息的发现、商业机会的创造本身是事先不可预见的,很难设定事前的合同约定。他们的研究指出,“内幕交易”作为一个回报机制其本身的成本很低。并且,内部人可以其持有的内幕信息为基础,裁量其应得的回报。[4]美国的证券法实践也对这种学说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回应,在Chiarella v.United States中[5]摒除了之前“披露信息或戒绝交易”的基本原则。换言之,公司的内部人不再因其持有更多信息而要承担内幕交易的责任,而是只有在交易中违背了其对公司承担的受信义务时才会承担相应责任。[6]与此同时,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不能未经特定程序,任意地赎回股权投资。该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阻止公司的“去建设化”(destruction)。当然,“法人人格原则”也存在例外,那就是股东发起派生诉讼的权力,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应代表公司维护权利的董事会、监事会又不作为的情况下,持有股权达到一定比例与时间的公司股东有权发起派生诉讼代公司维护权利。当然,在这之前,股东还要完成催告董事会、监事会等一系列“内部救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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