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法律与金融研究一般被认为是法学与金融学的交叉学科,又因这类研究一般都会横向比较不同法域(jurisdiction)的商法、经济法规则,所以法学学者倾向于认为其应属于比较法领域。[1]狭义法律与金融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构建投资者保护、公司股权结构与资本市场发展之间的逻辑关系。[2]其主要学术贡献有二:一是运用基于计量的实证研究方法来阐释法学问题;二是对全球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颠覆性的研究结论。狭义法律与金融研究的领军人物是四位经济学教授,他们分别是布朗大学的拉波塔(La Porta)、法国SKEMA商学院的塞莱斯(Lopez-de-Silanes)、哈佛大学的施勒弗(Shleifer),以及芝加哥大学的维斯尼(Vishny)(这四位学者以下简称“LLSV”)。LLSV在一系列的论文中反复论述了两个重要的研究结论:其一,法律规则(尤指与股东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则)的质量与金融市场的繁荣程度之间有可通过计量方法证实的因果关系;其二,法律起源决定法律规则的质量。简言之,法律起源决定公司融资的偏好,且通过各种渠道决定整个金融系统的特征,或许还可以决定宏观经济的走向。法律起源在比较法学中一般被称为“法系”。LLSV将国家的法律起源分为四类:英国普通法法系(English Common Law)、法国民法法系(French Civil Law)、德国民法法系(German Civil Law)及斯堪的纳维亚民法法系(Scandinavian Civil Law)。LLSV将不同国家法律对投资者保护强度的差异归结为法系的差异,并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英美法系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要强于大陆法系的结论,这种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差异直接决定了英美法系国家的资本市场在普遍意义上比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市场繁荣。[3]并且,LLSV认为英美法系专业的司法系统能保障法律规则的有效实施,降低投资者利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成本。[4]
狭义法律与金融研究突破了传统法学过于注重个案梳理与解读的弊端,在法学研究中引入了科学的“证违法”,也在客观上拓宽了法学研究的领域。最典型的例子是LLSV在其名为《法律与金融》(Law and Finance)的论文中开创性地通过构建一般性指标体系比较了49个国家的公司治理水平,这样大规模的横向比较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传统的比较法理论强调把法律置于“情境”(context)中,简单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则总会被认为是肤浅的,在学理上也是缺乏说服力的,好的比较法总会会考虑法律规则背后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因素。[5]狭义法律与金融的研究方法突破了传统比较法固化的思维方式,通过计量的方法把法律规则的比较变得更加直观、简洁。LLSV的研究方法引领了一股新的学术风潮,如巴茨(Barth)与列维(Levine)对全球银行监管的研究,[6]扬科夫(Djankov)与哈特(Hart)对全球债务执行(debt enforcement)的研究[7]以及波特罗(Botero)关于劳工市场监管的研究,[8]都受到了LLSV研究的启发,并运用了相似的研究方法。总之,狭义法律与金融理论从根本上颠覆了法律人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世界观,并在学术上构建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同时,狭义法律与金融研究对实践也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借鉴了LLSV的研究方法,对全球189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评估,因为很多转型国家都依赖于世界银行的资助,世界银行通过这种方式对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形成改革的压力。[9]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股东投票权指令影响评估》(Impact Assessment on the Directive on Shareholders’Voting Rights)[10]也参照了LLSV的研究范式来证实其改革的正当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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