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在对相对人的健康权、生命权造成损害时,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害外,还应当对其本人或者亲属造成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或其他严重精神痛苦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抚慰。精神损害赔偿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的内容,对于精神损害,修订前的《国家赔偿法》只在第30条规定了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而没有对精神损害可给予财产性赔偿作出规定。多年的法律运作实践证明,这是国家赔偿立法上的一大缺陷。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这种缺陷被无限放大,一时间成了众矢之的,比如当年引起广泛关注的陕西泾阳县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该案最后的判决结果不仅让案件当事人难以接受,法学界及关注这些案件的广大社会公众也同样难以接受。[6]构成精神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有法定的违法公务行为存在;②侵害的是相对人的人身权,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对公民生命、健康、身体和自由的侵犯的才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③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对于赔偿范围,国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了“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及“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上。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侵权损害赔偿均可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除了上述四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的情形外,对于其他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种种情形,受害人并不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www.xing528.com)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河南省叶县湾李村农民李怀亮2001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副院长口头“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怀亮判死刑。虽然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李怀亮被羁押时间却长达12年之久。2013年4月25日下午,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历了一整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2013年11月1日下午3点,李怀亮“死刑保证书”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在平顶山中院二审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受害人民事部分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月26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亮案所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2014年1月27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向李怀亮送达了决定书。
2013年12月17日,平顶山中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怀亮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作出赔偿决定:赔偿李怀亮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78.0822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收到赔偿决定后,李怀亮以赔偿金额过低为由,申请至河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于2014年1月22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李怀亮在犯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长期羁押,并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死刑、死缓等刑罚,给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应当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平顶山中院根据李怀亮被羁押的时间、错判的罪名、刑罚、纠错情形及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平均生活水平,决定赔偿李怀亮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数额适当。[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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