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赔偿法修订前,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国家赔偿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理论和实务界对该问题无所适从。与此同时,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实际上被强加给了处于被动状态和弱势地位的受害人,使得受害人经常因举证不力而无法获得赔偿,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权利救济功能的发挥。为此,2010年在修订国家赔偿法时,对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这也是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的亮点之一。[4]国家赔偿诉讼在举证责任方面,原则上还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的,由于赔偿请求权人受到的损害严重,而且死者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时根本无法收集证据,即使收集了,由于当事人已经死亡,其证据也不一定能得到保存并提交至法庭,所以法律对此种情形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的规定,但也不是完全的倒置,只是部分倒置。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证明其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行为能力的丧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主张其行为合法的,应当就其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www.xing528.com)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其行为与被羁押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14年2月2日凌晨,吴启云在文山监狱砚山监区因病死亡。因为彼此提出的补偿金额差距过大,经过10余天、历时数次的谈判,监狱与死者家属仍未能让事件了结。监狱方最终补偿了5000元才了结此事。
犯人在监狱中死亡后,家属方能拿到多少补偿,完全靠家属方与监狱的谈判。文山监狱犯人吴启云的死亡,揭开了监狱里犯人正常死亡后的补偿难题。
监狱服刑人员死亡,到底是赔偿问题还是补偿问题,这一直是监管场所在解决后续事件时试图厘清的重点。近几年来,在云南监狱、看守所发生的多起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中,监狱方有过错和被追责的案例很少,但事件最后多以监管方补偿死者家属费用而了结。[5]
该案中,虽然最后监狱方对死亡家属支付了一定的金钱,但并没有明确该金额是赔偿还是补偿,是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对于赔偿程序更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如果被关押人是正常死亡,监狱方承担的当然是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被关押人的死亡是监狱方的职务行为导致的,则应该由监狱方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其中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被关押人损害的证明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应由赔偿义务机关(即监狱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监狱方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可以免责,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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