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3]行政赔偿不同于民事赔偿,其中很重要的区别是行政赔偿有最高额限制,民事赔偿没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也有范围限制,对于特定情形,国家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分为行政赔偿中的免责情形和刑事司法赔偿中的免责情形。行政赔偿中的免责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刑事司法赔偿的免责情形包括以下六种:一是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判处刑罚的;二是依照《刑法》第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是行为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五是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www.xing528.com)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2款、第273条第2款、第279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3年8月,原告谢某在家喝酒后,骑自行车到超市买东西。从超市出来后,与路人吴某因为口角厮打在一起,被告金某、李某为派出所民警,执勤时正好路过,于是上前阻止谢某和吴某的争执。在阻止过程中,金某将谢某用手铐铐在路边的护栏上,谢某在挣脱过程中失去平衡,栽倒在地,后被金某、李某送到医院,住院26天,共用医药费5000元。随后,谢某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无违法行为,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国家之所以不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金某的行为是正当的职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金某作为派出所民警,其职权就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在行为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二是谢某的损害与金某的职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其损害是谢某自己的挣扎行为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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