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的基础上,对行政争议作出的实体处理结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的撤销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判决的意旨和精神重新对该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判决通常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显失公正等情况。法院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建立在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先前具体行政行为基础上的。因此,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考虑到法院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的原因具有多样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述限制又作了变通的规定,即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不受上述限制:①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②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为了督促行政机关正确地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相应的监督和责任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诉解释》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55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兴(www.xing528.com)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人民政府
1991年4月9日,经被上诉人批准,上诉人李德兴购买了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狗桥的土地,面积为1138.5平方米。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国土所给上诉人颁发了《土地使用通知书》。1993年10月22日,上诉人在动工建房时,由于上诉人购买的土地中有部分与他人发生争议,被上诉人遂对争议双方发出停建通知书。根据惠城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三栋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上诉人购买的土地有部分需调整为公共道路、绿化用地和排水沟用地。1998年8月,被上诉人在紧靠上诉人购买的未被调整的土地旁,另外划出土地给上诉人作为补偿,补偿的土地与未被调整的土地合计面积为1258.97平方米。1998年7月14日,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建筑许可证》,准许上诉人在惠城区国土分局批准出让的408平方米土地上建房。1999年4月7日,上诉人领取建房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上诉人认为其购买的土地除已建房用的108平方米外,还有另一块即其于1991年4月9日购买的1138.5平方米土地,被上诉人仍未规划给他,因而要求被上诉人解决该1138.5平方米的土地问题。2001年3月13日,被上诉人作出《关于香港居民李德兴在三栋镇陶前村狗桥购买个人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行政处理决定》,对上诉人请求的有关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和答复。上诉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3月12日,原审法院作出(2001)惠城法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于2001年3月13日作出的《关于香港居民李德兴在三栋镇陶前村狗桥购买个人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行政处理决定》;由被上诉人重新对上诉人的个人建房用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02)惠中法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9月5日,被上诉人重新作出惠三府行字(2002)1号《关于对香港居民李德兴在三栋镇陶前村狗桥所购个人建房用地进行规划调整的决定》。上诉人又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实施的三栋镇总体规划,经过了惠城区人民政府的批准,其有权依照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根据建制镇规划调整用地。因上诉人所购土地中的210平方米被规划为公共道路、绿化用地,被上诉人在其所购土地旁调整回330平方米土地给其建房是合法的。对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惠三府行字(2002)1号《关于对香港居民李德兴在三栋镇陶前村狗桥所购个人建房用地进行规划调整的决定》,其处理结果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相同,认定的主要事实有改变,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作出的惠三府行字(2002)1号《关于对香港居民李德兴在三栋镇陶前村狗桥所购个人建房用地进行规划调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予以维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
【注释】
[1]“王某状告教育厅行政复议查责任”,载http://china.findlaw.cn/info/xingzheng/xingzhengfuyi/xzfyal/70526_2.html.
[2]徐运凯、史学成:《行政复议法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139页。
[3]“案例(5)政府不公道士告状”,载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dfxx/dffzxx/sd/xzfyal/200309/20030900043757.shtml.
[4]“案例(5)政府不公道士告状”,载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dfxx/dffzxx/sd/xzfyal/200309/20030900043757.shtml.
[5]甘藏春主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选编(第3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8~31页。
[6]“‘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论的尹老师打赢官司”,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08/09/content_518455.htm.
[7]“诉讼时效在审理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运用”,载360个人图书馆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019/14/1126146_62199412.shtml.
[8]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6期。
[9]“朱安智不服崇明县侯家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行政诉讼案”,载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pfnl&Gid=117446985&keyword=%e6%9c%b1%e5%ae%89%e6%99%ba&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
[10]“包更生不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出具假票变造币没收证行为案”,载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Db=pfnl&Gid=117463846&keyword=%e5%8c%85%e6%9b%b4%e7%94%9f&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案例应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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