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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依法行政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起。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争议案件后,行政机关可以超过诉讼期限为由提出抗辩,要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如因起诉人以外的原因致使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法院应视情况延长起诉期限。2013年8月28日,甲公司和乙公司以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依法行政常见问题解答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起。一旦超过起诉期限,公民就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提起的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争议案件后,行政机关可以超过诉讼期限为由提出抗辩,要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设定起诉期限的目的,在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以便法院查清事实,及时解决争议。

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也较为复杂。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则是:①行政行为经过复议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②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③如果公民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起诉期限,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比如,《森林法》规定起诉期限为30日。如因起诉人以外的原因致使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法院应视情况延长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www.xing528.com)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诉解释》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2008年6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但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未予答复。2010年11月27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再次向该市国土资源局催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市国土资源局仍未予答复。

2013年8月28日,甲公司和乙公司以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本案作出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行政裁定的终审裁定。[7]

在本案中,因甲公司和乙公司曾于2008年6月向该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但该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未予答复。2010年11月27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再次向该市国土资源局催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该催办行为可以视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再次向该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鉴于《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68条第1款已明确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期限为30日,根据《立法法》中有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0年11月27日再次向该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后,对于该市国土资源局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如果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其向该市国土资源局递交的申请届满30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才就该市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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