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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何区别?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④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由人民法院行使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是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等救济方式相区别的关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何区别?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有如下特征:①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解决与行政主体一方的纠纷的活动。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④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由人民法院行使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是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等救济方式相区别的关键

此外,行政诉讼具有双重目的:一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实现行政法治。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www.xing528.com)

原告尹建庭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以及《人世老枪》一书中,曾提出“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和言论,并向学生推销其作品。株洲市教育局发现尹建庭上述问题后,即组织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查处,并于2000年8月31日下发了株教通字[2001]60号《关于查处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问题的情况通报》,该文件作出了“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所有学校不聘用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尹建庭认为株洲市教育局剥夺了他在株洲市范围内的受聘权,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2002年1月,尹建庭向株洲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株洲市教育局,要求其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株洲市教育局作为该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一个地区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其有权对尹建庭不符合国家教育主流方向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有权对尹建庭违规向学生推销书籍的行为进行查处,株洲市教育局株教通字[2001]60号文件所查明的基本事实存在,其“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所有学校不聘用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尹建庭是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在其教师资格证未被撤销之前,应当享有受聘权。聘用教师属学校的自主权,被告株洲市教育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原告尹建庭的受聘权进行限制,超越了行政职权,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6]

本案中,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当地教育局侵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司法审查,认定“株洲市教育局株教通字[2001]60号文件”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超越了其行政职权,于是撤销了教育局的这一决定。这样,不仅使原告的权利得到了救济,也监督了教育局的行政行为,促使其今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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