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表现之一在于其具有执行力。执行力是指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使其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其中就包括被申请人要履行决定所附的义务。
但在实践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或者不执行复议决定的案例频频发生,这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有效履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或者不执行复议决定的申请人,追究其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从而促使被申请人认真及时地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7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2009年4月,申请人郑某不服某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支付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的职责,向某省国土资源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2009年5月31日,某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市国土资源局自该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支付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在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申请人多次到某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均被各种理由拒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于是向市人大、市政府信访部门投诉,仍未得到解决。
经过媒体报道后,市政府法制办向行政监察部门发送了建议函,请求行政监察部门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7条的规定,给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记过处分。市行政监察部门收到建议函后,依法对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作出了记过决定。受到处分后,市国土局资源认识到错误,及时履行了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中,市国土局资源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申请人的权利,而且造成了恶劣影响,导致申请人四处上访,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对政府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市国土局负责人应受到相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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