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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原则与要求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将达成和解的意思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张某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了不服征地批复的复议申请,案件以终止审理的方式结案。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原则与要求

长期以来,行政法界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是人民通过国家法律赋予的,是公权,不能自由处分,必须严格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能。因此,《行政复议法》中并没有规定和解制度。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特别是官民矛盾的凸显期,为了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减轻当事人的压力,实现案结事了,2007年国务院出台的《行政复议实施条例》首次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行政复议和解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解决争议协议的一种活动。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而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比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处罚的具体额度或种类。

2.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3.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将达成和解的意思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

4.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将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www.xing528.com)

此外,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公民张某于2002年9月依法取得4亩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使用期限为10年。2005年2月,上级政府作出批复,批准征收包括张某4亩在内的某村100亩集体土地为建设用地。但后因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县国土资源局未达成协议,张某遂以不服征地批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批准征地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张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审查征地材料发现,该宗征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下级上报的征地材料程序都符合有关规定。张某对征收没有异议,只是对补偿金额感到不满。双方并没有很大的冲突。

为了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办案人员决定跟双方沟通,建议双方用和解的方法解决该行政纠纷。经过国土资源局和申请人张某几次协调沟通,双方就征地补偿达成协议。张某向行政复议机关撤回了不服征地批复的复议申请,案件以终止审理的方式结案。该案的成功和解使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国土资源部门也从中总结了土地征收工作的经验教训,达到了多方满意的效果。

本案是因行政补偿而引起的行政争议,在行政补偿案件中,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这类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行政和解。本案中,行政机关征地是合法的,张某也不反对征地,只是对补偿金额不满。面对这种情况,复议机关审时度势,通过与双方沟通,建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和解。双方听取了建议,经过协商达成了补偿协议。最后使纠纷得到解决,矛盾也得到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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