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实际上就明确了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应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所谓主要举证责任,具体体现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要对以下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要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的法律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具体包括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认定其行为违法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必要,以及条件是否具备等。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适用依据准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成立的首要前提,因此,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机关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有关证据。
4.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两个方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不仅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还要提供证据对其适当性问题加以证明。(www.xing528.com)
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就会承担其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法律后果。此外,被申请人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否则也将承担不利后果。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齐某不服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但没有提交有关证据、依据。直到复议听证时,市公安局才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说明由于市公安局办公场所调整,所以延迟提交证据。市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6条的规定,认为公安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且办公场所调整并不影响公安局提交相关证据,因此应视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依据,于是依法撤销了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了被申请人要全面履行举证责任,应同时提交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几类是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只提交了答辩状,而没有提交其他证据材料,不能视为其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举证责任,所以市政府撤销了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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