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决定着哪些行政行为可以成为复议审查的对象,关系到行政复议的价值评判和功能定位,实质上表示的是复议权的深度和广度以及对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纵深程度。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也不完全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指行政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换言之,这种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附带性的,不能对其提起直接的抽象审查。
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如下几种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①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②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此决定,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③居间行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是否自愿接受,对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www.xing528.com)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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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李某因休息休假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裁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认真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李某发出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经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现的,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仲裁机构。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其行使的不是行政权力。而且仲裁对象是申请人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而不是行政争议,因此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其他处理”的情形,对此,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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