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有如下特征:①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的机制。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②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争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行政复议只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它不解决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③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行政行为应由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自主启动行政复议程序。④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复议虽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创设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从公正性的要求考虑,行政复议需要比较严格的程序,从复议申请的提出到复议申请的受理和审理,直到作出复议决定,都与司法行为类似,而与一般的行政行为则有较明显的区别。
行政复议的功能主要表现为:①行政复议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方法。②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法,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既能够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政的侵害,并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行政活动顺畅进行,提高行政效率。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由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在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www.xing528.com)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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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某学校教师,2009年1~8月未在学校上班,学校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未被学校聘任。2012年3月13日,根据《教师法》第39条第1款“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的规定,王某向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厅提出申诉,某教育厅对王某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2012年4月9日,王某以教育厅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经审查,认为教育厅未依法履行《教师法》赋予的法定职责,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作出责令教育厅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
本案中,学校根据年终考核的结果决定不予聘任王某,属于学校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王某与学校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行政争议,因此,根据《教师法》,王某只能通过申诉来寻求权利救济。当王某向教育厅提出申诉时,教育厅对王某的申诉不予受理违反了《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属于教育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王某可以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最后,省政府作出了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决定,定性是准确的,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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