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受理公民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受理与否及公开与否的决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公开的申请书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013年8月1日,冀中星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东莞市人民政府寄出《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对冀中星反映的在2005年6月28日被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委会治安队员殴打致残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结论报告。
2013年8月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收到上述申请当日即转交东莞市公安局办理,且东莞市公安局亦在法定期限内相继对该申请作出答复,并向冀中星寄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www.xing528.com)
2013年10月22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10月2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冀中星寄出,再次明确告知冀中星对其申请的办理流程和处理结果。
冀中星对此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2014年1月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冀中星诉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冀中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对因何故致残的调查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并不属于东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东莞市人民政府虽未及时将转交东莞市公安局办理的情况告知冀中星,但已就冀中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答复行为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违法,故东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冀中星的诉讼请求。[4]
该案中,东莞市政府在受理冀中星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虽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但未及时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已转交的情况,存在瑕疵。因此,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答复或告知,否则就可能承担诉讼中败诉的风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