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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不予公开范围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同时又不能因为公开政府信息而导致泄密,所以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信息,应当纳入不予公开的范围。而财政部未向其说明涉案信息是否经法定程序依法加密,以及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便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其行为违法。王先生请求法院确认财政部拒绝向其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违法,并判令财政部限期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法行政:不予公开范围

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同时又不能因为公开政府信息而导致泄密,所以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信息,应当纳入不予公开的范围。我国对以下三类信息不予公开:一是国家秘密;二是商业秘密;三是个人隐私。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商业秘密也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现行法律对个人隐私还没有作出明确界定,通常指关系个人财产、名誉或者其他利益而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和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不是绝对地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征得第三方的书面同意后,就可以公开。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www.xing528.com)

2012年5月16日,律师王先生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的制定依据(即国务院的批示文件)及《财政部、民航总局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综[2004]51号)的制定依据(即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当年5月29日,财政部告知王先生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王先生随后提出行政复议,2012年9月5日,财政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先生认为,依据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并且作为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进行加密,确认密级。而财政部未向其说明涉案信息是否经法定程序依法加密,以及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便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其行为违法。王先生请求法院确认财政部拒绝向其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违法,并判令财政部限期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案中,财政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对于王先生申请的内容,财政部经审查发现,国务院对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此外,财政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也是合法的。王先生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审查后认为此前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法院最后也维持了财政部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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