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公正原则;二是公平原则;三是便民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偏私、不歧视,尽可能排除一切不合理的因素。如公开信息时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人的意见。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一视同仁,对相同的人采取一致的公开标准。如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中的特殊需要,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遵守法定时限要求,提高法定效率,为公民获得政府信息提供各种便利,比如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以便公民了解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曾向31个省级人口计生委申请社会抚养费信息公开的浙江律师吴有水,于2013年10月9日以快递方式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递交诉状,就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拒绝信息公开提起诉讼。(www.xing528.com)
2013年7月11日(世界人口日),吴有水分别向全国31个省(市、区)计生委、财政厅寄出快递,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截至8月30日,他收到来自17个省(市、区)计生或财政部门公开的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其他省(市、区)计生或财政部门或者不予回复,或者回复称不能公开。
对吴有水申请的信息公开,31家省级计生委的反应可谓五花八门。其中按程序回复的只有12家,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仍然有7家无任何回应。在总计回复的24家计生委中,有16家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其余8家也只回答了征收总额,支出与审计数据对公众来说依然是个谜。江苏和广东两省干脆以内部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属重点公开的范围,本应主动公开。有关部门不但没有认真履责,反而百般推诿,实属行政不作为。了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是公众知情权的体现,理应得到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