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具有惩罚、预防、救济的功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该法律责任应该与违法程度相一致,这样既有利于依法行政,也不至于打击行政机关的工作热情。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将面临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有可能导致行政强制无效、被撤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应该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该机关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内部纪律处分。
2.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指责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予以纠正。
3.追缴款项责任。即没收行政机关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非法所得的财物,恢复原状。
4.国家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并有权向在国家侵权行为中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
5.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私分罚没财物罪、职务侵占罪等。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www.xing528.com)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住上海市徐汇区的张某连续用私家车载客收费。某天张某载客行驶在公路上,被徐汇区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李某查获。李某向张某出具了《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和《处理告知书》,张某不服,便与李某发生肢体接触,李某遂将张某殴打成重伤。张某的车辆在被交通执法大队扣留后,李某并未将车开回单位存放,而是将车直接给家人使用。[40]
该案中,李某将扣押车辆交给家人使用,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27条和第62条的规定,李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李某将张某殴打成重伤,应该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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