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立即实施代履行是强制执行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践中有些情况需要行政机关立即决定亲自或由第三人实施代履行,如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顺畅通行和安全秩序,行政机关应立即采取行动,而不必受限于程序要求。由于立即实施代履行不受程序要求的限制,事前、事中救济困难,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所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应该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立即实施代履行的前提条件是:①义务履行的紧迫性。立即代履行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具有紧迫性,如清除污染物、排除道路障碍等。②当事人履行不能。义务履行的紧迫性决定了需要及时恢复公共秩序或者防止危害扩大,但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当事人不具备履行能力,此时行政机关应该立即实施代履行。③当事人不在场。当事人不在现场,行政机关无法通知相对人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如常见的拖车。
立即实施代履行应该符合上述前提条件,而且在履行后还应该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告知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立即实施代履行的法律依据等。在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该进行监督,或者邀请证人作证。行政机关、代履行的第三人、当事人应该在执行文书上签字,如果联系不上当事人,行政机关应该采取公告等方式通知代履行的相关事宜,并向当事人征收代履行费用。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www.xing528.com)
李某驾驶油罐车在道路上行使,与另外一辆迎面驶来的货车相撞,导致油罐车泄漏,路面大面积污染,造成交通堵塞。该市交警支队为了及时恢复道路畅通、防止污染扩大,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道路上的油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该交警支队要求李某在执行文书上签字,并向李某等当事人征收代履行费。
在该案中,交警支队立即实施代履行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即履行义务的紧迫性和当事人履行不能。油罐车泄漏导致道路污染,造成交通堵塞,需要立即清理,恢复道路畅通,但是当事人无法采取有效的控制手段,属于履行义务不能,此时行政机关应该立即实施代履行,以防止污染的扩大。所以本案中交警支队的代履行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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