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解前提——依法行政要求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解前提——依法行政要求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该市税务局决定依法对李某进行强制执行,强行扣押李某价值3万元的货物。该案中,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是合法的。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罚款,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且该协议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合法有效。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解前提——依法行政要求

强制执行和解是指在行政强制执行阶段,行政机关及相对人双方就执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达成协议,从而使相对人切实履行义务以终结执行程序的行为。[37]强制执行的基础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决定在作出后就具有执行力公信力,任何人都应该遵守它。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阶段与相对人达成协议,可减少相对人的阻碍,增加相对人对强制执行的接受程度,有利于行政决定的顺利实现,是行政机关人性执法的体现。

强制执行和解虽然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互妥协达成的一种协议,但是这种行为极易造成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的后果,因此应该对强制执行和解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使和解符合法律要求,保证强制执行和解合法合理。

强制执行和解的前提有:①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和解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达成的某种妥协,是为了保证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合理变通方式,不得成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工具。②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相对人严重违法的行为不能和解,因为其关系公共秩序,如果和解则会损害公共利益;如果强制执行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前应该得到该第三人的同意。③和解应在行政决定作出后执行完毕前完成。如果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进行和解,不仅违反程序正当性,而且容易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协商”,从而严重损害公权力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同时也应该注意,强制执行和解只是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况,行政机关使用强制执行和解应该持慎重态度,不能过多使用。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www.xing528.com)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某市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个体户李某在纳税申报中有严重的逃税现象,遂依照法定程序对李某作出限期缴纳税款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书面决定送达李某。但是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缴纳义务。该市税务局决定依法对李某进行强制执行,强行扣押李某价值3万元的货物。李某当场缴纳了18 000元后,鉴于李某的实际经济情况,某市税务局同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李某分期付款。

该案中,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是合法的。该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罚款,履行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且该协议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合法有效。该和解协议实现了行政决定的目的,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有利于减轻被执行人的负担,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