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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委托他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机关不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如遇到事务性的工作则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如技术鉴定等。《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机关委托他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机关不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如遇到事务性的工作则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如技术鉴定等。行政强制措施同行政处罚不同,具有强制性与即时性,是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它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影响较大,所以法律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主体,以避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过于庞杂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进而保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慎重性与严肃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www.xing528.com)

某市因为火车站地区管理需要,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组建火车站综合管理处,该机构的设置、人员、管理均由区政府管理,职责为负责治安、工商行政、市容管理等。后该综合管理处企图征用某旅社,被该旅社拒绝,便发出通知要求旅社限期内完成交接手续,该旅社未搬离,综合管理处遂查封该旅社,并扣押店内物品。[27]

在该案中,综合管理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查封、扣押行为是违法的,因为该综合管理处不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综合管理处的设置、人员、管理都由区政府决定,其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综合管理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不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所以该综合管理处的查封、扣押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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